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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篇讀懂!許家印家族信托"防火牆"崩塌記 | 溫哥華教育中心
   

壹篇讀懂!許家印家族信托"防火牆"崩塌記




第叁是信托獨立性缺失造成的隔離功能喪失。家族信托之所以具有資產隔離功能,前提是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獨立管理,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不得隨意支配信托資產。然而在許家印案中,法院認定該信托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和真實性質。許家印作為委托人疑似過度保留控制權,使得受托人淪為傀儡,信托財產實際仍由許氏家族掌控。

這種情況下,信托形式上的法律獨立性被法院壹舉否定:信托資產被視為委托人實際可支配的個人資產,應當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法官強調,信托不能成為債務人的“避風港”,在恒大案中許家印借信托之名行自益之實。失去獨立性的信托不再享有法律庇護,其財產與委托人固有財產無異,理應納入清算范圍。

最後是債權人保護優先的公共政策原則。香港作為普通法法域,歷來重視在破產清盤程序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本案中,法院明確體現了壹種價值取向:在涉及大規模債務危機時,保護債權人免受不誠實債務人侵害是壹項優先的公共政策考量。信托制度固然有其合法目的和功能,但當其被濫用於逃避債務時,法院會傾向於突破信托的表層結構,以維護司法公正和商業信用。

這些法律實踐反映出英美法系法院普遍認可的壹點:防止法律形式被濫用於逃債,是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使命。香港法院正是基於破產法框架下保護債權人優先的公共政策,結合上述實質原則和反欺詐規則,裁定將信托項下財產納入執行。這壹裁決邏輯昭示:無論是公司還是信托,都不能成為債務人逃避責任的法律避風港。



2009年11月5日,在香港恒大上市會議上的許家印。

“刺破公司面紗”與“信托擊穿”


香港法院的本次判決之所以敢於突破信托的“法律防線”,不僅依托於信托法本身的原則,更體現出普通法體系在防止法律形式被濫用方面的壹貫精神。

事實上,無論是公司、信托還是基金會,其“獨立性”都建立在合法目的與誠信行為的前提之上。壹旦這種制度被債務人利用為規避責任的工具,法院都有權“穿透”其形式結構,直達實質控制人。這種司法邏輯,正是從公司法中的“刺破公司面紗”原則演化而來。“刺破公司面紗”與“信托擊穿”在法律操作上有相似之處,也存在本質區別。兩者的共同目標都是防止法律主體形式被不當利用來規避責任,但側重點有所不同。

首先是法律客體與原理的不同:“刺破公司面紗”針對的是有限公司的獨立法人格。當股東濫用公司結構,將其作為個人“工具”或“幌子”以逃避法律義務時,法院可以不承認公司的獨立人格,直接令實際控制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責。

近年來的典型案例有“樂視系債務連環案”。在該案中,賈躍亭通過層層控股、交叉持股與境外架構,將債務風險分散至多個關聯公司。債權人訴至法院後,部分案件中法院依據“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認定若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公司被用於損害債權人利益,則應“刺破公司面紗”,追究實際控制人個人責任。這類案例顯示,公司法上獨立人格的保護並非絕對,而是壹種有限責任的制度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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