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寶山司法機關不是對抗而是在推動法治的進步
來自家屬的請求:(調取證據申請)
申請調取被扣押的恒萬公司員工手機中,銷售(咨詢師)與學員前期溝通時發送試聽課程鏈接、學員試聽後表示認可再決定報名的完整微信聊天記錄。
咨詢師在跟學員微信溝通的過程中,學員擔心課程質量時會發送試聽課程,很多學員試聽後才會抉擇報不報名,這是壹個有真實價值交換的商業行為。我們需要客觀公正的看待“錯誤認知”這個問題。學員對於“兼職”的認知、學員對於“全職工作”的認知、學員對於“考試”的認知、學員對於“學習”的認知都是我們需要全面考量的內容。
無論是上海寶山的司法機關還是北京恒萬公司,在這個案件當中存在著“對抗”存在著“兼容”,但核心壹定不是對抗,而是我們共同堅守的法治信仰,共同推動著法治的進步。
上海寶山區和嘉定區是辦理全國“虛假教培”/“山寨證書”/“招轉培”等電信網絡詐騙的兩個主要的區域,我們堅信,上海寶山司法機關在打擊‘山寨證書’詐騙領域做出了巨大貢獻,維護了市場秩序。即便我是壹個維權的人,但我也要客觀的看待這個問題。正因如此,我們更懇請寶山的司法機關能以同樣的嚴謹和公正,審視恒萬案與那些案件的本質區別。精准地罰當其罪,與果斷地保障無辜。
如果恒萬跟那些“虛假教培”/“山寨證書”/“招轉培”壹樣,我們絕不去維權,恒萬的管理層也會痛痛快快的認罪認罰,錯了就是錯了,何必勞神傷財的維權,是詐騙就應該接受懲罰積極的改造,但如果不是就應該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中國是壹個法治社會,法制建設越來越完善,我們應當繼續堅守心中的“法律信仰”
寶山檢察院指控恒萬的是“詐騙罪”,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基於這種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行為人最終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我們圍繞著這些內容剖析本案。
壹、刑事案件的起點是刑事立案,本案的立案存在問題,立案關乎著恒萬公司的生死存亡,必須是嚴謹的:
1、公安機關的起訴書指控恒萬“謊稱辦理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證書”將正規的國家統壹考試、發證的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同於交錢即得的“山寨證書”。這反映出辦案機關從立案之初就存在根本性的認知錯誤。用打擊“山寨證書”的思維來辦理正規職業資格培訓案件,如同用治療感冒的藥方去治療心髒病,方向性錯誤必然導致整個偵查方向的偏差。
2、在案接報回執、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均顯示,寶山公安於 2023年6月20日接到匿名舉報,但上述接報回執未附任何該報案人提供的報案材料和證據。該接報回執稱,“我局在工作中發現……現已查明涉案金額約 40 萬元,嫌疑人在北京作案”。按平均學費 5000 元/人計算,2023 年 6 月 20 日立案之前,寶山公安應當至少收集到 80 人的報案材料。但是,在案現有報案材料中,最早的報案時間卻為 6 月 27 日。訴訟中,我方辯護人指出報案材料系虛假時,公訴人改口稱是在“工作中發現”。案發前,恒萬公3000多名學員沒有壹人向北京市政府部門投訴被騙,也無壹人提起民事訴訟,更無壹人向北京市公安報案被騙的情況下,遠在千裡之外的寶山公安以所謂的工作中發現,這顯然是不真實的。
贰、所謂的“被害人”沒有財產損失哪裡來的電信詐騙?
公訴方的指控恒萬公司在注冊安全工程師證書方面有合作企業、承諾掛靠獲取高額兼職收益,吸引被害人支付錢款購買相關證書的網絡培訓課程···公訴機關的指控,用壹句話概括就是吳少偉等人是如何取得學員的培訓費用的。
如果吳少偉又出錢又出力的費盡心機讓學員交了培訓費用後,完全據為己有,學員沒有享受到任何的培訓服務,學員申請退費恒萬公司拒絕退費,那我們在研究和討論他怎麼讓學員交的培訓費用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反之則根本沒有法律價值。
恒萬學員支付學費後,學員獲得了系統的知識培訓、資深講師的授課服務、完善的教務服務。這是具有真實市場價值的對價。學員的合同主要目的已經實現,案發前申請退費的學員全部退款,不存在退費難問題,何來財產損失?
綜上所述,恒萬案或許存在營銷環節的違規誇大,但這應由《廣告法》等行政法規調整。將其拔高為刑事詐騙,不僅混淆了民事欺詐與刑事犯罪的界限,更可能扼殺壹個真正創造社會價值、助力國家安全生產人才培養的正規企業。
我們懇請司法機關能全面調取證據,特別是能反映交易真實全貌的“試聽課”聊天記錄,客觀審視學員是否真的“財產損失”,恒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我們相信,唯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才能讓本案的判決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這才是對法治進步最真實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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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申請調取被扣押的恒萬公司員工手機中,銷售(咨詢師)與學員前期溝通時發送試聽課程鏈接、學員試聽後表示認可再決定報名的完整微信聊天記錄。
咨詢師在跟學員微信溝通的過程中,學員擔心課程質量時會發送試聽課程,很多學員試聽後才會抉擇報不報名,這是壹個有真實價值交換的商業行為。我們需要客觀公正的看待“錯誤認知”這個問題。學員對於“兼職”的認知、學員對於“全職工作”的認知、學員對於“考試”的認知、學員對於“學習”的認知都是我們需要全面考量的內容。
無論是上海寶山的司法機關還是北京恒萬公司,在這個案件當中存在著“對抗”存在著“兼容”,但核心壹定不是對抗,而是我們共同堅守的法治信仰,共同推動著法治的進步。
上海寶山區和嘉定區是辦理全國“虛假教培”/“山寨證書”/“招轉培”等電信網絡詐騙的兩個主要的區域,我們堅信,上海寶山司法機關在打擊‘山寨證書’詐騙領域做出了巨大貢獻,維護了市場秩序。即便我是壹個維權的人,但我也要客觀的看待這個問題。正因如此,我們更懇請寶山的司法機關能以同樣的嚴謹和公正,審視恒萬案與那些案件的本質區別。精准地罰當其罪,與果斷地保障無辜。
如果恒萬跟那些“虛假教培”/“山寨證書”/“招轉培”壹樣,我們絕不去維權,恒萬的管理層也會痛痛快快的認罪認罰,錯了就是錯了,何必勞神傷財的維權,是詐騙就應該接受懲罰積極的改造,但如果不是就應該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中國是壹個法治社會,法制建設越來越完善,我們應當繼續堅守心中的“法律信仰”
寶山檢察院指控恒萬的是“詐騙罪”,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基於這種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行為人最終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我們圍繞著這些內容剖析本案。
壹、刑事案件的起點是刑事立案,本案的立案存在問題,立案關乎著恒萬公司的生死存亡,必須是嚴謹的:
1、公安機關的起訴書指控恒萬“謊稱辦理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證書”將正規的國家統壹考試、發證的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同於交錢即得的“山寨證書”。這反映出辦案機關從立案之初就存在根本性的認知錯誤。用打擊“山寨證書”的思維來辦理正規職業資格培訓案件,如同用治療感冒的藥方去治療心髒病,方向性錯誤必然導致整個偵查方向的偏差。
2、在案接報回執、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均顯示,寶山公安於 2023年6月20日接到匿名舉報,但上述接報回執未附任何該報案人提供的報案材料和證據。該接報回執稱,“我局在工作中發現……現已查明涉案金額約 40 萬元,嫌疑人在北京作案”。按平均學費 5000 元/人計算,2023 年 6 月 20 日立案之前,寶山公安應當至少收集到 80 人的報案材料。但是,在案現有報案材料中,最早的報案時間卻為 6 月 27 日。訴訟中,我方辯護人指出報案材料系虛假時,公訴人改口稱是在“工作中發現”。案發前,恒萬公3000多名學員沒有壹人向北京市政府部門投訴被騙,也無壹人提起民事訴訟,更無壹人向北京市公安報案被騙的情況下,遠在千裡之外的寶山公安以所謂的工作中發現,這顯然是不真實的。
贰、所謂的“被害人”沒有財產損失哪裡來的電信詐騙?
公訴方的指控恒萬公司在注冊安全工程師證書方面有合作企業、承諾掛靠獲取高額兼職收益,吸引被害人支付錢款購買相關證書的網絡培訓課程···公訴機關的指控,用壹句話概括就是吳少偉等人是如何取得學員的培訓費用的。
如果吳少偉又出錢又出力的費盡心機讓學員交了培訓費用後,完全據為己有,學員沒有享受到任何的培訓服務,學員申請退費恒萬公司拒絕退費,那我們在研究和討論他怎麼讓學員交的培訓費用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反之則根本沒有法律價值。
恒萬學員支付學費後,學員獲得了系統的知識培訓、資深講師的授課服務、完善的教務服務。這是具有真實市場價值的對價。學員的合同主要目的已經實現,案發前申請退費的學員全部退款,不存在退費難問題,何來財產損失?
綜上所述,恒萬案或許存在營銷環節的違規誇大,但這應由《廣告法》等行政法規調整。將其拔高為刑事詐騙,不僅混淆了民事欺詐與刑事犯罪的界限,更可能扼殺壹個真正創造社會價值、助力國家安全生產人才培養的正規企業。
我們懇請司法機關能全面調取證據,特別是能反映交易真實全貌的“試聽課”聊天記錄,客觀審視學員是否真的“財產損失”,恒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我們相信,唯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才能讓本案的判決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這才是對法治進步最真實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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