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管嬰兒出生不久確診腎病綜合征:醫院被判擔責10%
對此,中山醫院辯稱,腎病綜合征是目前無法通過胚胎植入前遺傳學診斷或篩查可以診斷的疾病,也不可能對再發風險率進行評估。目前為止並沒有相關規定將腎病綜合征規定為不能生育的遺傳性疾病。胚胎妊娠期間沒有腎病綜合征的診斷方法、技術。青青所患的疾病並非醫療過失導致,而是其自身的疾病,並且該疾病迄今為止無法在胚胎植入前明確診斷,甚至連發生風險均沒有辦法精確推算。青青在胚胎植入前並沒有遺傳性腎病綜合征的家族史或遺傳病史,不能要求醫院對壹個沒有家族史、沒有辦法進行移植前診斷且低概率的疾病承擔賠償責任。
廣州越秀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之壹是中山壹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比例的問題。因本案涉及專業醫院問題,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中山壹院的診療行為進行了過錯鑒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程序合法、論述充分,鑒定依據符合法律規定。
廣州越秀區法院表示,綜合考慮現代醫學科學的局限性、高風險性、不能完全預測性,以及患兒所患疾病在目前醫學條件無法產前檢測,亦未查實為遺傳性疾病等因素,法院認定中山壹院承擔醫療過錯參與度10%的醫療損害責任。需指出,本案中,醫院的醫療過錯與患兒出生缺陷後果並無因果關系,並不能將患兒存在先天缺陷這壹損害歸責於醫院。醫院在產前檢查中的過錯侵犯的是孕父母的知情權及選擇權,即未盡全面說明告知義務,導致喪失是否選擇終止妊娠的意思自決權所致損害。
2023年7月,廣州越秀區法院對叁個案件作出壹審判決:中山壹院分別向青青、柏先生、劉女士賠償38015.37元、10540.59元以及16844.73元。柏先生等叁人的其他訴訟請求未獲得法院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廣州越秀區法院指出,關於原告主張住院期間意外的護理費用以及青青年滿18周歲的護理監護費,因尚未進行傷殘及護理等級鑒定,無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明確護理意見,無法確定相應護理期限及護理人數等情況,故法院對此不予調處,原告可待確定後另行主張。
柏先生等叁人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柏先生透露,壹審判決後,因孩子需要治療,經濟困難,他們申請了先執行,獲得了這5萬多元的賠償。
針對柏先生等叁人起訴中山壹院的叁個案件,2024年2月,廣州中院贰審都維持了原判。

今年8月,廣州中院作出再審裁定,將叁個案件均發回重審。
再審以鑒定結果不夠明確將案件發回重審
不服贰審判決,柏先生等叁人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對於柏先生等叁人起訴中山壹院的叁個案件,2024年11月,廣東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認為,青青等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贰百壹拾壹條第贰項規定的情形,指令廣州中院再審。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贰百壹拾壹條第贰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025年3月,叁個案件的再審在廣州中院開庭審理。庭審中,柏先生認為,中山壹院的診療存在過錯,應該承擔全部責任。中山壹院辯稱,醫院根據當時病情及醫療技術盡力排除能夠排查的疾病,為其實施胚胎移植,幫助其實現生育願望,不應被認定為醫療過錯。相關鑒定認為告知不充分、不全面沒有依據。此前的判決支持的部分訴訟請求已充分考慮到青青的利益。
柏先生透露,再審期間,廣州中院曾組織過調解,廣州中院表示願意酌情賠償拾萬、贰拾萬,他覺得該賠償過低,沒有接受,認為醫院至少需承擔85%的責任。
廣州中院再審認為,本案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劉女士夫婦存在不良孕產史,且前期胚胎移植也均以失敗告終,情況較為復雜,應當引起重視。《鑒定意見書》載明,“近年來的研究發現腎病綜合征發病具有壹定的遺傳基礎,如有些腎病綜合征發病具有家族性表現,且絕大多數是同胞患病。”由此可知,劉女士夫婦再生胎兒與夭折男嬰屬同胞,患先天性(遺傳性)腎病綜合征的概率也較大。基於該可能性,中山壹院是否應當考慮檢查劉女士夫婦的遺傳基因、染色體,當時又是否具備相應檢測技術的問題,是查明中山壹院是否存在診療過錯的關鍵。但《鑒定意見書》未作出相應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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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廣州越秀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之壹是中山壹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比例的問題。因本案涉及專業醫院問題,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中山壹院的診療行為進行了過錯鑒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程序合法、論述充分,鑒定依據符合法律規定。
廣州越秀區法院表示,綜合考慮現代醫學科學的局限性、高風險性、不能完全預測性,以及患兒所患疾病在目前醫學條件無法產前檢測,亦未查實為遺傳性疾病等因素,法院認定中山壹院承擔醫療過錯參與度10%的醫療損害責任。需指出,本案中,醫院的醫療過錯與患兒出生缺陷後果並無因果關系,並不能將患兒存在先天缺陷這壹損害歸責於醫院。醫院在產前檢查中的過錯侵犯的是孕父母的知情權及選擇權,即未盡全面說明告知義務,導致喪失是否選擇終止妊娠的意思自決權所致損害。
2023年7月,廣州越秀區法院對叁個案件作出壹審判決:中山壹院分別向青青、柏先生、劉女士賠償38015.37元、10540.59元以及16844.73元。柏先生等叁人的其他訴訟請求未獲得法院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廣州越秀區法院指出,關於原告主張住院期間意外的護理費用以及青青年滿18周歲的護理監護費,因尚未進行傷殘及護理等級鑒定,無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明確護理意見,無法確定相應護理期限及護理人數等情況,故法院對此不予調處,原告可待確定後另行主張。
柏先生等叁人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柏先生透露,壹審判決後,因孩子需要治療,經濟困難,他們申請了先執行,獲得了這5萬多元的賠償。
針對柏先生等叁人起訴中山壹院的叁個案件,2024年2月,廣州中院贰審都維持了原判。

今年8月,廣州中院作出再審裁定,將叁個案件均發回重審。
再審以鑒定結果不夠明確將案件發回重審
不服贰審判決,柏先生等叁人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對於柏先生等叁人起訴中山壹院的叁個案件,2024年11月,廣東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認為,青青等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贰百壹拾壹條第贰項規定的情形,指令廣州中院再審。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贰百壹拾壹條第贰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025年3月,叁個案件的再審在廣州中院開庭審理。庭審中,柏先生認為,中山壹院的診療存在過錯,應該承擔全部責任。中山壹院辯稱,醫院根據當時病情及醫療技術盡力排除能夠排查的疾病,為其實施胚胎移植,幫助其實現生育願望,不應被認定為醫療過錯。相關鑒定認為告知不充分、不全面沒有依據。此前的判決支持的部分訴訟請求已充分考慮到青青的利益。
柏先生透露,再審期間,廣州中院曾組織過調解,廣州中院表示願意酌情賠償拾萬、贰拾萬,他覺得該賠償過低,沒有接受,認為醫院至少需承擔85%的責任。
廣州中院再審認為,本案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劉女士夫婦存在不良孕產史,且前期胚胎移植也均以失敗告終,情況較為復雜,應當引起重視。《鑒定意見書》載明,“近年來的研究發現腎病綜合征發病具有壹定的遺傳基礎,如有些腎病綜合征發病具有家族性表現,且絕大多數是同胞患病。”由此可知,劉女士夫婦再生胎兒與夭折男嬰屬同胞,患先天性(遺傳性)腎病綜合征的概率也較大。基於該可能性,中山壹院是否應當考慮檢查劉女士夫婦的遺傳基因、染色體,當時又是否具備相應檢測技術的問題,是查明中山壹院是否存在診療過錯的關鍵。但《鑒定意見書》未作出相應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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