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公安局领导要求我撤稿?问我"需要提供哪些手续"

假冒公安局领导。


这两种可能性,无论哪一种,都指向一个结论。

它们之中,必然有一个身份是:

假的。

而他们那份捆绑着“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主张,本身也构成了一个精巧的矛盾体。

侵犯名誉权,如果不存在贬低,那需要是:

内容虚假。

侵犯隐私权,前提是:

事实为真。

一句话不可能同时既是谎言,又是被泄露的真相。

这种自相矛盾的指控,其实只指向一种他们不便明说的潜台词:

我写的是真的。

这立刻引出了下一个问题。

一个公职人员在工作岗位上的职务行为,怎么会有隐私?

这事发生的地点,是西平县检察院,不是她家。

她接待的对象,是为案件奔走的律师,不是来串门的亲戚。

她说的每一个字,都代表着她所服务的:

公权力。

公权力运行,理应被记录,被审视。

当一个名字和职务行为绑定在一起时,它就不再是单纯的个人符号,而成了权力运作的一个具体环节,一个责任的锚点。

将这个环节呈现给公众,不是窥探,而是:

监督。

更值得玩味的是,他们对文章核心事实的选择性沉默。

那篇文章里,写了公安局长被留置,写了他妻子喊冤后被抓,写了办案人员是丈夫同事的利害关系。

对于这些核心事实,他们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他们所有的愤怒和行动,都精确地聚焦在了一句话上,那句记录了常方方检察官名字和她“不归我们管”的回应。


这种避重就轻,本身就是一种极为响亮的发言。

这似乎在印证,那篇报道最惊人的部分,恰恰是他们最不敢触碰的事实。

而针对那句“不归我们管”的投诉,也让他们自己陷入了一个逻辑陷阱。

如果那件事真的不归你们管,那么我的记录只是陈述事实,忠于职守与个人名誉并无冲突。

如果那件事其实归你们管,那么你们应该介入的,是那个案件,而不是这篇记录你们不想管的文章。

而那张身份证照片的签发机关一栏,印着几个字:

驻马店市公安局。

正是刘浩南案的办案机关所在地。

原来,那堵规矩森严的墙上,早就开好了方便往来的小门。

他们并不畏惧事实本身,他们畏惧的,是事实被记录下来的样子。

就仿佛只要捂住说话的嘴,世上便只剩下了赞歌;只要敲碎映照的镜子,就能证明自己的脸上并无污点。

但他们或许忘了,有时候,敲碎镜子的声音,要比镜子里的影像响亮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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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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