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組、專案組和工作組的存在是對法治精神的背離
肆是當事人的異議權和救濟權無法實現。當事人即便對調查結論有異議,調查組人員也不可能出庭作證。因為,你根本不知道材料是由調查組中何人獲取的。牽頭單位人員的意見是否會取代其他單位人員的意見,也不得而知。無人會對辯護方的質疑和發問,進行解釋和說明,異議方的發問權和質證權均落空。這不符合以審判為中心庭審實質化改革需要,也不利於查明案件事實,實現公正司法。
調查組或者工作組調查的案件,可能是行政案件,也可能是刑事案件。無論屬於哪壹類型,都應當以合法性作為基本前提。但是,在我國訴訟法和組織法上,我們均未看到這樣的辦案主體存在。存在的未必就是合理的。我們正在法治中國建設和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進程中,傳統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也應當適應社會轉型和時代發展的需要,亟待進行觀念更新和理念重塑。
在筆者看來,調查組、工作組和專案組的存在是對法治的背離,不利於法治中國建設,其主體合法性、職能分工性和權利救濟性均面臨困境。聯合調查組大概是“文革”時代砸爛“公檢法”的產物,當時有所謂的“出去壹把抓,回來再分家”。肅清“文革”遺毒,應先從肅清各種名義的“聯合調查組”做起。依法治國絕不是空洞的口號,需要落實在具體的行動中。各種名義的聯合調查組當休矣!
韓旭:肆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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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調查組或者工作組調查的案件,可能是行政案件,也可能是刑事案件。無論屬於哪壹類型,都應當以合法性作為基本前提。但是,在我國訴訟法和組織法上,我們均未看到這樣的辦案主體存在。存在的未必就是合理的。我們正在法治中國建設和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進程中,傳統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也應當適應社會轉型和時代發展的需要,亟待進行觀念更新和理念重塑。
在筆者看來,調查組、工作組和專案組的存在是對法治的背離,不利於法治中國建設,其主體合法性、職能分工性和權利救濟性均面臨困境。聯合調查組大概是“文革”時代砸爛“公檢法”的產物,當時有所謂的“出去壹把抓,回來再分家”。肅清“文革”遺毒,應先從肅清各種名義的“聯合調查組”做起。依法治國絕不是空洞的口號,需要落實在具體的行動中。各種名義的聯合調查組當休矣!
韓旭:肆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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