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育兒補貼的發放,不得變相審查婚姻關系




將結婚登記作為育兒補貼發放條件,實質上是對非婚生子女平等權利的剝奪,這種差別待遇既無法律依據,也違背社會公平正義。?

作者|康有華

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

近日,有網友反映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被深圳衛健委告知無法領取育兒補貼,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該網友質疑稱,根據廣東省現行規定,非婚生育已可正常辦理生育登記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為何在育兒補貼申領環節卻遭遇限制?

這壹情況,與國家衛健委此前明確的“育兒補貼申領只需提供嬰幼兒身份及撫養關系證明”的政策導向存在明顯差異。雖然最終實施細則仍需等待全國及各地的統壹部署,但該事件所折射出的婚姻與生育權分離、非婚生子女權益保障等深層次社會問題,已引發公眾的熱烈討論。

該事件中熱議的育兒補貼政策,正是近期國務院發布的《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根據該方案,育兒補貼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3周歲以下嬰幼兒,補貼標准為每孩每年3600元,至其年滿3周歲。

這壹政策,也是我國在人口壓力下出台的最新生育支持措施。其預期通過普惠性、直接性的現金發放減輕家庭養育的負擔,並營造生育友好的社會氛圍,從而發揮鼓勵生育、改善民生的積極作用。

育兒補貼等壹系列新政策,體現了我國的計劃生育從抑制生育到鼓勵生育的轉向,進壹步落實了國家對生育、家庭和兒童權益等所應承擔的保護義務,是促進人民福祉、保障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必要之舉。

然而,政策的好意若要成為人民權利的真正實現,仍需要防止執行實施過程中的扭曲和誤解。當前育兒補貼發放可能存在的差別對待乃至歧視,必須通過法律專業的分析加以消除。

就此而言,該事件中核心的問題在於婚姻能否作為對生育以及兒童權利的限制。




婚姻並非生育權保護的前提

生育作為婦女的自然稟賦,毫無疑問應受到法律保護。而國家對婦女生育權的保護,並非以婚姻為前提條件,這尤其體現在我國憲法第48條:“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婚姻保護,則另行規定於憲法第49條。

即便不能完全將男性對生育的參與排除在外,生育過程的進行及其負擔也主要由婦女作為個體承受,國家因而必須最大程度地尊重婦女對於生育的自主決定權,並為婦女的生育選擇提供充分的保護。

如果我們聚集於生育本身,更會意識到生育的過程和結果與婚姻並無實質關聯。婚姻與否,既無法減輕婦女生育期間的痛苦,也不會改變子女誕生的結果。將婚姻作為生育的前提,會壓制婦女對生育的自主選擇,有悖於憲法對婦女生育權的保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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