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戲水池回水管吸住6歲女童致其身亡,誰該擔責?
近期
在西雙版納景洪壹家酒店
發生壹場悲劇……
6歲女童悅悅(化名)
在酒店水上樂園戲水時
被回水管吸住大腿
最終不幸溺亡
據媒體報道,這片水上兒童樂園位於酒店客房附近的溫泉區。悅悅的母親林靜(化名)說,報團時,旅行社極力推薦這家酒店,最大賣點就是有溫泉和配套兒童游樂設施。
7月18日,在與酒店合作的“兒童水寨”戲水池玩耍時,悅悅左腿陷入回水管被牢牢吸住。其母親發現女兒已經置身水下,她立刻沖入水中,想要扶起悅悅,但用盡全力也扶不起來,這才發現悅悅整條左腿被吸入回水管中牢牢卡住,身體後仰,頭淹沒在水下。
悅悅的母親雖在身邊並第壹時間施救,與多人合力仍未能將孩子救出,最終悅悅不幸溺亡。
對於此事,網友認為諸多問題引人質疑:事發時“兒童水寨”既無救生員在崗值守,監控設備也形同虛設;先後到場的兩名工作人員不熟悉回水泵操作;經測量,回水管直徑達27厘米,深95厘米,上面覆蓋的白色塑料格柵脆弱易碎裂;且回水管位於滑梯與平台扶梯中間區域,噴泉持續噴水遮擋視線,周圍無回水口提示……
那麼,若認定酒店、旅行社、運營方等存在過錯,責任比例如何劃分?家屬可主張哪些賠償?兒童戲水池的救生員、監控設備等方面,是否存在國家或行業規范?同類事件常發,酒店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壹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雲燕律師的專業解讀!
1、針對6歲女童命喪酒店戲水池事件,若認定酒店、旅行社、溫泉運營方等多方均存在過錯,責任比例如何劃分?女童家屬可主張哪些賠償?
張雲燕:在此事件中,酒店、旅行社及溫泉運營方可能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構成共同侵權,需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按份責任或者連帶責任。具體責任劃分,結合以下因素綜合判斷:
溫泉運營方責任:新聞中出現溫泉區域收銀員的角色,推測該戲水池應單獨購買門票。在此假定下,溫泉運營方作為場所經營者和直接管理者,如果根據後續調查結果,顯示存在未確保戲水池設施安全(如格柵蓋網破損未及時更換)、未配備救生員、安全員或事發時無人在崗(尤其晚餐時段無人值守)、缺乏應急工具(如專用扳手)等行為的,會被認定為違反《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九拾八條的安全保障義務,過錯程度較高,或承擔主要責任。
酒店方責任:假定酒店方將溫泉區交由溫泉運營方合作運營,若其未審核合作方資質、未監督戲水池設施安全,酒店方作為經營場所的所有者可能承擔次要責任。當然,酒店和運營方之間的責任劃分,具體還應取決於雙方之間的合作模式和最終的調查結果,也不排除酒店承擔主要責任的可能。
旅行社責任:若其推薦酒店時未核實安全資質或誇大宣傳安全性,可能因虛假宣傳承擔部分責任。
關於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柒拾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八拾叁條第壹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在此次事件中,女童家屬有權主張的賠償費用,主要包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壹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2、目前針對兒童戲水池這類公共場所的安全標准,在救生員配備、監控設備安裝及使用等方面是否有明確的國家或行業規范?若存在不足,應如何從法律層面進行完善?
張雲燕:《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 第壹部分:游泳場所》(GB 19079.1-2013)對游泳池場地、設施設備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壹定的規范,比如“游泳池內的排水設施應設置安全防護罩”“游泳池水面面積在250㎡以下的,應至少設置2個救生觀察台”“水面面積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應至少配備游泳救生員3人”等,但兒童戲水池,實踐中常被歸類為“水上娛樂設施”,導致監管存在壹定的模糊地帶。此外,該標准僅規定“可選擇在游泳區域安裝公共安全監控攝像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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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在西雙版納景洪壹家酒店
發生壹場悲劇……
6歲女童悅悅(化名)
在酒店水上樂園戲水時
被回水管吸住大腿
最終不幸溺亡
據媒體報道,這片水上兒童樂園位於酒店客房附近的溫泉區。悅悅的母親林靜(化名)說,報團時,旅行社極力推薦這家酒店,最大賣點就是有溫泉和配套兒童游樂設施。
7月18日,在與酒店合作的“兒童水寨”戲水池玩耍時,悅悅左腿陷入回水管被牢牢吸住。其母親發現女兒已經置身水下,她立刻沖入水中,想要扶起悅悅,但用盡全力也扶不起來,這才發現悅悅整條左腿被吸入回水管中牢牢卡住,身體後仰,頭淹沒在水下。
悅悅的母親雖在身邊並第壹時間施救,與多人合力仍未能將孩子救出,最終悅悅不幸溺亡。
對於此事,網友認為諸多問題引人質疑:事發時“兒童水寨”既無救生員在崗值守,監控設備也形同虛設;先後到場的兩名工作人員不熟悉回水泵操作;經測量,回水管直徑達27厘米,深95厘米,上面覆蓋的白色塑料格柵脆弱易碎裂;且回水管位於滑梯與平台扶梯中間區域,噴泉持續噴水遮擋視線,周圍無回水口提示……
那麼,若認定酒店、旅行社、運營方等存在過錯,責任比例如何劃分?家屬可主張哪些賠償?兒童戲水池的救生員、監控設備等方面,是否存在國家或行業規范?同類事件常發,酒店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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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雲燕:在此事件中,酒店、旅行社及溫泉運營方可能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構成共同侵權,需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按份責任或者連帶責任。具體責任劃分,結合以下因素綜合判斷:
溫泉運營方責任:新聞中出現溫泉區域收銀員的角色,推測該戲水池應單獨購買門票。在此假定下,溫泉運營方作為場所經營者和直接管理者,如果根據後續調查結果,顯示存在未確保戲水池設施安全(如格柵蓋網破損未及時更換)、未配備救生員、安全員或事發時無人在崗(尤其晚餐時段無人值守)、缺乏應急工具(如專用扳手)等行為的,會被認定為違反《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九拾八條的安全保障義務,過錯程度較高,或承擔主要責任。
酒店方責任:假定酒店方將溫泉區交由溫泉運營方合作運營,若其未審核合作方資質、未監督戲水池設施安全,酒店方作為經營場所的所有者可能承擔次要責任。當然,酒店和運營方之間的責任劃分,具體還應取決於雙方之間的合作模式和最終的調查結果,也不排除酒店承擔主要責任的可能。
旅行社責任:若其推薦酒店時未核實安全資質或誇大宣傳安全性,可能因虛假宣傳承擔部分責任。
關於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柒拾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八拾叁條第壹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在此次事件中,女童家屬有權主張的賠償費用,主要包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壹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2、目前針對兒童戲水池這類公共場所的安全標准,在救生員配備、監控設備安裝及使用等方面是否有明確的國家或行業規范?若存在不足,應如何從法律層面進行完善?
張雲燕:《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 第壹部分:游泳場所》(GB 19079.1-2013)對游泳池場地、設施設備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壹定的規范,比如“游泳池內的排水設施應設置安全防護罩”“游泳池水面面積在250㎡以下的,應至少設置2個救生觀察台”“水面面積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應至少配備游泳救生員3人”等,但兒童戲水池,實踐中常被歸類為“水上娛樂設施”,導致監管存在壹定的模糊地帶。此外,該標准僅規定“可選擇在游泳區域安裝公共安全監控攝像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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