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被控奸淫兩幼女,檢察官父親為其辯護
劉某赟供稱,他對廖某某微信昵稱的好友沒有印象,並否認自己在微信自稱過“何某赟”。不過,壹審庭審時劉某赟承認與廖某某多次見面。消費明細賬單等記錄顯示,劉某赟曾在上述同樣日期入住了相關酒店。
庭審中,劉某赟否認與兩幼女發生過性關系。劉志軍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劉某赟犯強奸罪。
江華瑤族自治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劉某赟奸淫兩名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判處劉某赟有期徒刑八年,並判其賠償來某某醫療費等損失286.24元。
劉某赟不服,上訴至永州市中級法院。2024年10月、2025年1月,永州市中級法院先後兩次開庭審理本案。

劉某赟 圖/受訪者提供
口供無聲引爭議
多位法學專家曾撰文指出,在強奸案件中,往往缺乏第叁方證明,在司法實踐中高度依賴“口供”。
需要提出的是,劉某赟始終否認與上述兩幼女發生性關系。而本案的最大爭議之壹,正是兩幼女的口供證據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23年5月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全程不間斷進行,不得選擇性錄制,不得剪接、刪改。錄音錄像聲音、圖像應當清晰穩定,被詢問人面部應當清楚可辨,能夠真實反映未成年被害人回答詢問的狀態。
劉志軍提出,來某某的肆次詢問中都沒有聲音,在首次詢問中她還佩戴了口罩,認為不符合《意見》規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應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來某某母親解釋女兒戴口罩是因為“不太好意思,又不想讓太多人知道長相”。贰審法院則回應稱,肆次詢問來某某的同步錄音錄像只有圖像而無聲音,系設備故障所導致,公安機關已作出合理解釋;首次詢問中來某某雖戴口罩,但可從發型、行走姿態及其母親在旁全程陪同等細節確定系來某某本人;其余叁次無聲音的影像中可看到來某某面部清晰,舉止正常,能夠證明偵查人員在詢問時未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
廖某某的詢問也出現類似問題。贰審判決書顯示,廖某某的肆次詢問中,叁次是應廖某某及其家屬要求,在廖某某家中進行,未同步錄音錄像,余下壹次全程錄音錄像。
劉志軍說,在警方的壹次詢問中,廖某某描述“何某赟”是“黑發寸頭、戴眼鏡、圓臉、身高170厘米”。除戴眼鏡外,其他叁個特征都不符合,“我兒子的發型不是寸頭,臉型是瘦長臉、馬臉,身高是180厘米”。
贰審法院認為,廖某某對劉某赟身高的描述與其實際身高存在差異,與其系未成年人且距離事發時已有柒個多月,存在記憶偏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及認知特點。
除了同步錄音錄像外,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是強奸罪認定的另壹個重要證據。
案中,兩幼女均指出了劉某赟下身體毛特征。來某某及廖某某的筆錄中分別提到,“陰毛多長到了肚臍眼位置”和該男子下半身隱私部位“毛發比較旺盛,都長到肚子上去了”。
2023年10月12日,江華瑤族自治縣看守所拍攝了劉某赟肚臍至下體部位毛發旺盛的體貌特征。
劉志軍認為,上述“陰毛多長到了肚臍眼位置”的細節是來某某在2023年10月8日的筆錄當中才出現的描述。這是因為伍天前,劉某赟自述了其身體 “體毛多,陰毛多長到了肚臍眼位置”的特征,“違反了‘先供後證’的證據采信規則,明顯是公安辦案人員指證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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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劉某赟否認與兩幼女發生過性關系。劉志軍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劉某赟犯強奸罪。
江華瑤族自治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劉某赟奸淫兩名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判處劉某赟有期徒刑八年,並判其賠償來某某醫療費等損失286.24元。
劉某赟不服,上訴至永州市中級法院。2024年10月、2025年1月,永州市中級法院先後兩次開庭審理本案。

劉某赟 圖/受訪者提供
口供無聲引爭議
多位法學專家曾撰文指出,在強奸案件中,往往缺乏第叁方證明,在司法實踐中高度依賴“口供”。
需要提出的是,劉某赟始終否認與上述兩幼女發生性關系。而本案的最大爭議之壹,正是兩幼女的口供證據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23年5月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全程不間斷進行,不得選擇性錄制,不得剪接、刪改。錄音錄像聲音、圖像應當清晰穩定,被詢問人面部應當清楚可辨,能夠真實反映未成年被害人回答詢問的狀態。
劉志軍提出,來某某的肆次詢問中都沒有聲音,在首次詢問中她還佩戴了口罩,認為不符合《意見》規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應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來某某母親解釋女兒戴口罩是因為“不太好意思,又不想讓太多人知道長相”。贰審法院則回應稱,肆次詢問來某某的同步錄音錄像只有圖像而無聲音,系設備故障所導致,公安機關已作出合理解釋;首次詢問中來某某雖戴口罩,但可從發型、行走姿態及其母親在旁全程陪同等細節確定系來某某本人;其余叁次無聲音的影像中可看到來某某面部清晰,舉止正常,能夠證明偵查人員在詢問時未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
廖某某的詢問也出現類似問題。贰審判決書顯示,廖某某的肆次詢問中,叁次是應廖某某及其家屬要求,在廖某某家中進行,未同步錄音錄像,余下壹次全程錄音錄像。
劉志軍說,在警方的壹次詢問中,廖某某描述“何某赟”是“黑發寸頭、戴眼鏡、圓臉、身高170厘米”。除戴眼鏡外,其他叁個特征都不符合,“我兒子的發型不是寸頭,臉型是瘦長臉、馬臉,身高是180厘米”。
贰審法院認為,廖某某對劉某赟身高的描述與其實際身高存在差異,與其系未成年人且距離事發時已有柒個多月,存在記憶偏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及認知特點。
除了同步錄音錄像外,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是強奸罪認定的另壹個重要證據。
案中,兩幼女均指出了劉某赟下身體毛特征。來某某及廖某某的筆錄中分別提到,“陰毛多長到了肚臍眼位置”和該男子下半身隱私部位“毛發比較旺盛,都長到肚子上去了”。
2023年10月12日,江華瑤族自治縣看守所拍攝了劉某赟肚臍至下體部位毛發旺盛的體貌特征。
劉志軍認為,上述“陰毛多長到了肚臍眼位置”的細節是來某某在2023年10月8日的筆錄當中才出現的描述。這是因為伍天前,劉某赟自述了其身體 “體毛多,陰毛多長到了肚臍眼位置”的特征,“違反了‘先供後證’的證據采信規則,明顯是公安辦案人員指證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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