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千字深度解讀,武大肖M瑫的秘密全都藏在判決書裡
在上文辦案人員和肖某的對話中,辦案人員提問“下流的事是什麼”“你什麼時間知道女生說的惡心的事是什麼事情”,肖明T的每壹次回答中,沒有壹次重復“下流的事”“惡心的事”這幾個詞,沒有壹次重復,而是像我說的那樣直接給出了回答。
這種過度強調的語言學技巧在網絡中“綠帽情節的撿手機文學”中是同樣的。比如杜撰者會這樣寫:“我知道你不會原諒我,但是我還是想為在你生日那天在你家出軌辯解壹次”。
但在真實對話中,人們不會向已知對話背景的人交代時間地點,對於壹個想洗白的人來說更不會刻意重復事件本身,這話本身在真實的語境下就是矛盾的。所以那句話是寫給觀眾看的,是在向觀眾交代時間地點。
當然,回到這件事本身,我不是說法院就是編造。只是說判決書裡原告回答的刻意強調非常突兀不自然,不符合處在相同情境下、已知對話語境的對話雙方。
還不僅如此,判決書裡雙方的語氣是不壹致的。肖明T的部分有非常多口語化表達和程度副詞詞,比如黃線熒光筆部分“我才意識到”“我就”“可能”“根本”“我其實”……
而判決書上給出的原告部分只有“我沒有看見”“沒有聽到”。和原告的日常表達風格看上去差很多,人機到像法院工作人員魂穿原告,圍觀了溝通後下的壹句“判詞”。
當然,司法判決書中記錄員常會記錄並轉述,我的問題是,都是轉述,為什麼原告被告雙方的轉述風格、句法、語氣、措辭都有如此大的不同?上下緊挨著的兩段話,有截然不同的表達方式,很顯然這並非由於記錄員的個人語言風格日常或者人機。如果原告真的進行了否定,為什麼不直接放她的原話?
除了辦案人員問詢的差異、法院轉述的差異,我的第叁個問題是,原告回答裡“我沒有看到男生具體的騷擾動作”這句話裡“看到”指什麼?
假設我現在是壹個詭辯學家,我可以刨根問底地問:“你到底有沒有親眼看見,用自己眼睛看見?”那麼只要沒有爬到桌子下面去看,都可以算“沒有(親眼)看見”。
我大可以詭辯,手機攝像頭“看見”不能等於“我看見”。那我的問題又來了。
照這個邏輯,假設壹個人被偷了手機後報警,警方根據監控或者其它視頻抓到了犯罪分子,該犯罪分子是不是也可以抗辯稱,原告沒有親眼看見我偷的(因為是攝像頭看見的)。這種情況法院會宣判該“犯罪分子”無罪嗎?
所以整體來看,當法院以“前後陳述不壹致”為由時,我對這個“陳述”本身在判決書上的呈現,感到了語言學上的種種怪異。
另外,還記得開頭的事發錄音文件中肖明T提到的“我覺得太齷齪”“我也是壹時沖動的,我知道我是成年人”,這些都法院都沒有提及嗎?
我不明白為什麼法院沒有將這些詞納入“可能是性行為”的考慮范圍,更難想象,“下流”“齷齪”“壹時沖動”“成年人”這些詞是在形容撓癢癢。
第贰,法院傾向於相信肖明T當時在撓濕疹
既然說到撓癢,那這部分就來看看肖明T事發時到底是不是濕疹吧。
這是法院給出第贰個“不構成性行為”的理由。
肖明T方提供的的就診記錄全是在2023年7月11日事後,唯壹壹份2022年的,並非他本人。所以法院在判決部分沒有采用“就診記錄”作為理由。
而是采用了2021年、2022年、2023年的買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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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 1 人參與評論了, 我也來說幾句吧
這種過度強調的語言學技巧在網絡中“綠帽情節的撿手機文學”中是同樣的。比如杜撰者會這樣寫:“我知道你不會原諒我,但是我還是想為在你生日那天在你家出軌辯解壹次”。
但在真實對話中,人們不會向已知對話背景的人交代時間地點,對於壹個想洗白的人來說更不會刻意重復事件本身,這話本身在真實的語境下就是矛盾的。所以那句話是寫給觀眾看的,是在向觀眾交代時間地點。
當然,回到這件事本身,我不是說法院就是編造。只是說判決書裡原告回答的刻意強調非常突兀不自然,不符合處在相同情境下、已知對話語境的對話雙方。
還不僅如此,判決書裡雙方的語氣是不壹致的。肖明T的部分有非常多口語化表達和程度副詞詞,比如黃線熒光筆部分“我才意識到”“我就”“可能”“根本”“我其實”……
而判決書上給出的原告部分只有“我沒有看見”“沒有聽到”。和原告的日常表達風格看上去差很多,人機到像法院工作人員魂穿原告,圍觀了溝通後下的壹句“判詞”。
當然,司法判決書中記錄員常會記錄並轉述,我的問題是,都是轉述,為什麼原告被告雙方的轉述風格、句法、語氣、措辭都有如此大的不同?上下緊挨著的兩段話,有截然不同的表達方式,很顯然這並非由於記錄員的個人語言風格日常或者人機。如果原告真的進行了否定,為什麼不直接放她的原話?
除了辦案人員問詢的差異、法院轉述的差異,我的第叁個問題是,原告回答裡“我沒有看到男生具體的騷擾動作”這句話裡“看到”指什麼?
假設我現在是壹個詭辯學家,我可以刨根問底地問:“你到底有沒有親眼看見,用自己眼睛看見?”那麼只要沒有爬到桌子下面去看,都可以算“沒有(親眼)看見”。
我大可以詭辯,手機攝像頭“看見”不能等於“我看見”。那我的問題又來了。
照這個邏輯,假設壹個人被偷了手機後報警,警方根據監控或者其它視頻抓到了犯罪分子,該犯罪分子是不是也可以抗辯稱,原告沒有親眼看見我偷的(因為是攝像頭看見的)。這種情況法院會宣判該“犯罪分子”無罪嗎?
所以整體來看,當法院以“前後陳述不壹致”為由時,我對這個“陳述”本身在判決書上的呈現,感到了語言學上的種種怪異。
另外,還記得開頭的事發錄音文件中肖明T提到的“我覺得太齷齪”“我也是壹時沖動的,我知道我是成年人”,這些都法院都沒有提及嗎?
我不明白為什麼法院沒有將這些詞納入“可能是性行為”的考慮范圍,更難想象,“下流”“齷齪”“壹時沖動”“成年人”這些詞是在形容撓癢癢。
第贰,法院傾向於相信肖明T當時在撓濕疹
既然說到撓癢,那這部分就來看看肖明T事發時到底是不是濕疹吧。
這是法院給出第贰個“不構成性行為”的理由。
肖明T方提供的的就診記錄全是在2023年7月11日事後,唯壹壹份2022年的,並非他本人。所以法院在判決部分沒有采用“就診記錄”作為理由。
而是采用了2021年、2022年、2023年的買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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