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放弃继承父亲房产 妻不同意 法院判了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儿子放弃继承,儿媳不同意
老丁和杨老太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四子,分别为丁大、丁二、丁三、丁四。其中,丁四已于1984年去世,生前未婚未育。丁二于2022年去世,董女士是他的再婚妻子,丁小明、丁小华系丁二与前妻所生之子。
2017年12月,老丁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产,产权登记为老丁与丁三按份共有,各占50%产权份额。
老丁去世前未立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杨老太、丁大和丁二的两个子女都同意将各自名下房屋的继承份额赠与丁三。而董女士不同意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要求继承其已故配偶丁二的份额。

于是,丁三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案涉房屋中老丁的全部份额。
原告丁三认为,丁二在被继承人老丁去世前曾经书写了“自愿放弃案涉房屋的一切权益,今后归丁三所有”的《协议书》。
此外,2016年在《新老娘舅》节目中老丁和杨老太曾口头表示要将涉案房屋给原告丁三,丁二也口头同意放弃涉案房屋的一切权利,因此应当认为丁二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的权利,涉案房屋应归原告丁三所有。审理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该房屋现价值为人民币220万元。
被告董女士认为,丁二的协议书是老丁去世前签署的,应当认定无效,她作为丁二的现任妻子有权继承相应房产份额。
法院:无法认定家庭成员间达成一致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经查,该《协议书》系丁二在被继承人老丁去世前即于2017年6月书写,从时间及内容上来看无法认定丁二明确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
此外,该《协议书》上仅有丁二签名,也无法认定为家庭成员间就家庭财产分配达成的家庭协议。故原告丁三要求涉案房屋全部由其继承所有,丁二无继承份额的意见法院难以采纳。
涉案房屋登记为被继承人老丁与原告丁三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其中,被继承人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系其与被告杨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析出一半为被告杨老太的个人财产,析产后被继承人老丁遗产即涉案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杨老太、丁大、丁二、丁三继承。
丁二继承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一半为被告董女士的个人财产,剩余份额作为丁二的遗产依法转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杨老太、董女士、丁小明、丁小华继承。
审理中,被告丁大、杨老太、丁小明、丁小华明确表示其应继承的份额赠予原告丁三继承所有。
综上,法院酌定被继承人老丁在涉案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原告丁三继承所有,原告丁三应给付被告董女士遗产折价款人民币7.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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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在父亲去世前立下协议,自愿放弃继承爸妈的房子,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儿子放弃继承,儿媳不同意
老丁和杨老太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四子,分别为丁大、丁二、丁三、丁四。其中,丁四已于1984年去世,生前未婚未育。丁二于2022年去世,董女士是他的再婚妻子,丁小明、丁小华系丁二与前妻所生之子。
2017年12月,老丁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产,产权登记为老丁与丁三按份共有,各占50%产权份额。
老丁去世前未立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杨老太、丁大和丁二的两个子女都同意将各自名下房屋的继承份额赠与丁三。而董女士不同意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要求继承其已故配偶丁二的份额。

于是,丁三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案涉房屋中老丁的全部份额。
原告丁三认为,丁二在被继承人老丁去世前曾经书写了“自愿放弃案涉房屋的一切权益,今后归丁三所有”的《协议书》。
此外,2016年在《新老娘舅》节目中老丁和杨老太曾口头表示要将涉案房屋给原告丁三,丁二也口头同意放弃涉案房屋的一切权利,因此应当认为丁二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的权利,涉案房屋应归原告丁三所有。审理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该房屋现价值为人民币220万元。
被告董女士认为,丁二的协议书是老丁去世前签署的,应当认定无效,她作为丁二的现任妻子有权继承相应房产份额。
法院:无法认定家庭成员间达成一致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经查,该《协议书》系丁二在被继承人老丁去世前即于2017年6月书写,从时间及内容上来看无法认定丁二明确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
此外,该《协议书》上仅有丁二签名,也无法认定为家庭成员间就家庭财产分配达成的家庭协议。故原告丁三要求涉案房屋全部由其继承所有,丁二无继承份额的意见法院难以采纳。
涉案房屋登记为被继承人老丁与原告丁三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其中,被继承人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系其与被告杨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析出一半为被告杨老太的个人财产,析产后被继承人老丁遗产即涉案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杨老太、丁大、丁二、丁三继承。
丁二继承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一半为被告董女士的个人财产,剩余份额作为丁二的遗产依法转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杨老太、董女士、丁小明、丁小华继承。
审理中,被告丁大、杨老太、丁小明、丁小华明确表示其应继承的份额赠予原告丁三继承所有。
综上,法院酌定被继承人老丁在涉案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原告丁三继承所有,原告丁三应给付被告董女士遗产折价款人民币7.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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