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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苏泷张碧晨"大战",背后有一个关键问题 | 温哥华教育中心
   

汪苏泷张碧晨"大战",背后有一个关键问题

图源:微博@薛之谦;QQ音乐App截图


那在这些情况下,歌曲版权归谁?

根据着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着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在歌词与歌曲可以分割使用的情况下,歌词的着作权由创作歌词的人享有,曲目的着作权由创作曲目的人享有,若歌词、歌曲分别由多人合作创作,则歌词、曲目的着作权分别归各自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雷家茂解释道。

歌谁能唱,谁说了算?

一般由着作权人决定。

雷家茂指出,同时需考察着作权人与权利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具体如何约定,着作权人亦需遵守、履行与权利受让人所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有效的。若创作者在不知晓合同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协议,则意思表示往往不真实,如此签订的合同或无效或效力待定。

“但是,关键在于创作者能否证明自己系在被胁迫、被欺诈等的情况下签订了不知晓具体内容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若无法举证证明的,则往往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雷家茂补充解释道。


而因为签合同时有“意外情况”,导致失去自己原创、原唱歌曲的收益,甚至自己唱自己写的歌也需要花钱,这样的事并不少见。

陆虎曾在综艺《快乐再出发》透露,自己参加《快乐男声》成名后,因签约的疏忽而让自己陷入了合同困境。当时其他选手面前只有一份合同,而陆虎面前有两份,他签了后才知道,其中一份是词曲合同,这意味着他之后创作的所有歌曲版权都归签约公司所有。



图源:《快乐再出发》截图

那段时间内,甚至出现别人都能唱陆虎的歌,但陆虎自己唱不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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