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 賣出租房買家未自住 大溫房東賠慘了
法院還指出,薩爾與租客簽署的租賃協議中包含壹項條款,聲稱“租客與房東均同意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即可終止租約”,此條款違反《住宅租賃法》規定,屬於非法規避法律義務。法官明確表示:“房東無權因任何原因僅憑兩個月書面通知結束租約”。
最終,法官認定,仲裁決定“在整體上是合理的”,維持原裁定,房東薩爾需賠償租客特雷維特夫婦65,000加元。
此案強調了房東在出售物業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非法驅逐租客將面臨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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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最終,法官認定,仲裁決定“在整體上是合理的”,維持原裁定,房東薩爾需賠償租客特雷維特夫婦65,000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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