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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財大副教授遭精神病人殺害,妻子發聲 | 溫哥華教育中心
   

中南財大副教授遭精神病人殺害,妻子發聲

△事發現場,受訪者供圖


侵權責任承擔問題存在爭議

敖女士告訴記者,雖然王某剛已被判處死緩,但丈夫身後的賠償問題依舊讓自己焦頭爛額。據其講述,案發前,王某剛試圖從河南返回貴州老家,因身份證丟失,曾向鄭州市某救助站、武昌公安分局尋求幫助,並未引起重視,最終導致王某剛潛入湖北大學琴園小區作案。

記者獲取的壹份王某剛的供詞顯示,王某剛稱,案發前其在河南鄭州壹家食品加工廠上班,因身體不舒服,想回貴州老家,進火車站時發現身份證丟失,“我找到了鄭州的救助站,想讓他們幫我回家,當晚救助站給我買了壹張到武昌的火車票,讓我到了武昌之後再找武漢的救助站尋求幫助,幫助我回貴州”。王某剛稱,送他上火車時,工作人員說到了武昌有人接,但2021年11月30日凌晨抵達武昌站後,沒人接他。後客運司機把他交給武漢警方,民警又把他送往武昌救助站,但救助站沒開門,他就從救助站門口游蕩至琴園小區。“感覺後面有人在追我,很害怕,就直接走進去了,怕追我的人會進小區找我,就撿了壹根壹米多長、直徑叁肆厘米的棍子防身”。

敖女士覺得,根據王某剛的自述,並且結合王某剛在此前曾有過不止壹次發病治療史,如果當時鄭州提供幫助的救助站能核實其身份信息,或能在系統中發現其有精神病史,另根據民政部、人社部等多個國家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開展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服務質量大提升專項行動的通知》顯示,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要建立返鄉人員信息台賬,流入地救助管理機構要通過書面形式將返鄉受助人員信息反饋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未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反饋至當地民政部門),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民政部門)要做好信息對接和人員接收工作,“而鄭州方面沒有依法與下壹救助站對接,導致王某剛流竄到武昌。”敖女士認為,武昌公安分局未依法履行對王某剛的救助責任和危險因素排除責任,放任王某剛流浪至受害人所在地,“當時武昌救助管理站因未在工作時間,所以沒有開門,但其明確告示稱其他時間如有符合條件的求助人,可引導、護送至市救助管理站。”敖女士同時認為,湖北大學作為琴園小區的實際物業管理方,對身份不明的王某剛進入小區未進行任何盤查或阻攔,且未能及時維修小區損壞的監控設施,對王某剛在小區內長時間游蕩、威脅居民安全行為沒有任何察覺,未采取任何巡查、制止措施,致損害結果發生。

敖女士稱,因無法確定當時鄭州提供幫助的具體是哪壹個救助站,因此便將鄭州市救助管理站,連同湖北大學、武昌公安分局壹並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受訪者供圖


但上述部門並不認同敖女士的說法。

在記者獲取的壹份民事答辯狀中,湖北大學稱王某剛在小區內有躲避行為,具有隱蔽性,其侵權行為系突發的意外事件,與湖北大學管理行為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湖北大學已經履行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因此不應對王某剛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武昌公安分局稱其所轄站前警務站處置群眾求助符合救助法規,警務站不存在過錯,與被害人遇害無因果關系,且死者家屬所舉證據不能證實站前警務站存在過錯。鄭州市救助管理站則稱,其對王某剛相關情況毫不知情,從未對王某剛實施過任何救助行為,根據全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信息系統的記錄,其與王某剛之間不存在任何救助關系,也未與其發生過任何接觸或聯系,與死者的人身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判決湖北大學承擔補充責任

2025年5月30日,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民事判決。法院認為,案件爭議點有兩個,壹是侵權責任承擔的問題,贰是原告損失認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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