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session_start(): open(/var/www/vhosts/vandaily.com/php_session/sess_308e2df3f4232ad08e1c5ca6c7314ec4, O_RDWR) failed: No space left on device (28) in /var/www/vhosts/vandaily.com/httpdocs/includes/session_new.php on line 34
中南財大副教授遭精神病人殺害,妻子發聲 | 溫哥華教育中心
   

中南財大副教授遭精神病人殺害,妻子發聲

隨著幾記棍響,51歲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王某平倒在了血泊中,不治身亡。後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平系被他人用條形鈍性物體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這起發生在2021年11月的案件,當年曾引起廣泛關注。案發近4年後,圍繞王某平身後的民事賠償爭議問題,又將這樁案件拉回至公眾視野。


據悉,案件凶手王某剛在作案時處於偏執型分裂症(發病期),為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死者家屬稱,案發前,王某剛試圖從河南返回貴州老家,因身份證丟失,曾向鄭州市某救助站、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以下簡稱武昌公安分局)尋求幫助,上述部門未按照國家規定對王某剛信息進行核實、登記、對接,最終導致王某剛潛入湖北大(专题)學家屬院琴園小區作案。案發後,死者家屬將上述部門連同王某剛壹並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剛承擔各項費用共計179萬余元,上述部門承擔連帶責任。

但上述部門並不認同死者家屬說法。新黃河記者獲悉,王某剛因犯故意殺人罪,已於2023年8月7日被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2025年5月30日,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民事判決,被告湖北大學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鄭州市救助管理站及武昌公安分局不承擔侵權責任。

6月19日,王某平妻子敖女士告訴新黃河記者,民事案件判決後,她已提起上訴。



王某平照片,受訪者供圖

大學副教授遭精神病人殺害

王某平生前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據其妻敖女士講述,2021年11月30日下午兩點20分左右,其只身離家注射疫苗,僅10分鍾後,便在離家不到20米的小區配電房旁遭到王某剛襲擊,不治身亡。

案卷判決書顯示,2021年11月下旬,王某剛離家前往河南省鄭州市打工,後因身體不適欲返回貴州老家。同月29日22時許,王某剛乘火車從鄭州市抵達武昌火車站。次日9時許,王某剛竄至武漢市武昌區武車路琴園小區,隨後在該小區內滯留游蕩。14時許,被害人王某平准備駕駛其停放在琴園小區13棟旁配電房附近的車輛外出,在其遙控解鎖車輛時,正在該處逗留的王某剛認為解鎖聲系王某平模仿鳥鳴,遂起意攻擊王某平。王某剛趁王某平不備使用木棍擊打其頭部數下,致其倒地。17時許,王某剛在琴園小區內被出警公安人員抓獲。經武漢市武昌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平系被他人用條形鈍性物體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經湖北省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剛作案時處於偏執型分裂症(發病期),為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敖女士說,丈夫的死給全家帶來巨大打擊,她壹夜白頭,甚至還暫時性失憶了,“我熟悉的同學給我打電話,也到我家裡來,我都不認識了。”敖女士的兒子也深受打擊,壹夜之間禿頂,“當時我就只有壹個強烈的信念,就是壹定要保護好我的孩子。”敖女士介紹,因為兒子和丈夫的書桌可以相互對望,丈夫走了以後,書桌壹直空著,“後來我就發現兒子有意地把門掩著,我心裡很難過,就問他原因,他說自己不想看那個地方,因為看不到爸爸了。”

2023年8月7日,王某剛被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敖女士告訴新黃河記者,她並未就此刑案提起上訴,“因為王某剛被鑒定為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所以只有接受判決。”



△事發現場,受訪者供圖

侵權責任承擔問題存在爭議

敖女士告訴記者,雖然王某剛已被判處死緩,但丈夫身後的賠償問題依舊讓自己焦頭爛額。據其講述,案發前,王某剛試圖從河南返回貴州老家,因身份證丟失,曾向鄭州市某救助站、武昌公安分局尋求幫助,並未引起重視,最終導致王某剛潛入湖北大學琴園小區作案。

記者獲取的壹份王某剛的供詞顯示,王某剛稱,案發前其在河南鄭州壹家食品加工廠上班,因身體不舒服,想回貴州老家,進火車站時發現身份證丟失,“我找到了鄭州的救助站,想讓他們幫我回家,當晚救助站給我買了壹張到武昌的火車票,讓我到了武昌之後再找武漢的救助站尋求幫助,幫助我回貴州”。王某剛稱,送他上火車時,工作人員說到了武昌有人接,但2021年11月30日凌晨抵達武昌站後,沒人接他。後客運司機把他交給武漢警方,民警又把他送往武昌救助站,但救助站沒開門,他就從救助站門口游蕩至琴園小區。“感覺後面有人在追我,很害怕,就直接走進去了,怕追我的人會進小區找我,就撿了壹根壹米多長、直徑叁肆厘米的棍子防身”。

敖女士覺得,根據王某剛的自述,並且結合王某剛在此前曾有過不止壹次發病治療史,如果當時鄭州提供幫助的救助站能核實其身份信息,或能在系統中發現其有精神病史,另根據民政部、人社部等多個國家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開展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服務質量大提升專項行動的通知》顯示,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要建立返鄉人員信息台賬,流入地救助管理機構要通過書面形式將返鄉受助人員信息反饋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未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反饋至當地民政部門),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民政部門)要做好信息對接和人員接收工作,“而鄭州方面沒有依法與下壹救助站對接,導致王某剛流竄到武昌。”敖女士認為,武昌公安分局未依法履行對王某剛的救助責任和危險因素排除責任,放任王某剛流浪至受害人所在地,“當時武昌救助管理站因未在工作時間,所以沒有開門,但其明確告示稱其他時間如有符合條件的求助人,可引導、護送至市救助管理站。”敖女士同時認為,湖北大學作為琴園小區的實際物業管理方,對身份不明的王某剛進入小區未進行任何盤查或阻攔,且未能及時維修小區損壞的監控設施,對王某剛在小區內長時間游蕩、威脅居民安全行為沒有任何察覺,未采取任何巡查、制止措施,致損害結果發生。

敖女士稱,因無法確定當時鄭州提供幫助的具體是哪壹個救助站,因此便將鄭州市救助管理站,連同湖北大學、武昌公安分局壹並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受訪者供圖

但上述部門並不認同敖女士的說法。

在記者獲取的壹份民事答辯狀中,湖北大學稱王某剛在小區內有躲避行為,具有隱蔽性,其侵權行為系突發的意外事件,與湖北大學管理行為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湖北大學已經履行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因此不應對王某剛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武昌公安分局稱其所轄站前警務站處置群眾求助符合救助法規,警務站不存在過錯,與被害人遇害無因果關系,且死者家屬所舉證據不能證實站前警務站存在過錯。鄭州市救助管理站則稱,其對王某剛相關情況毫不知情,從未對王某剛實施過任何救助行為,根據全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信息系統的記錄,其與王某剛之間不存在任何救助關系,也未與其發生過任何接觸或聯系,與死者的人身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判決湖北大學承擔補充責任

2025年5月30日,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民事判決。法院認為,案件爭議點有兩個,壹是侵權責任承擔的問題,贰是原告損失認定的問題。


判決書顯示,關於侵權責任承擔的問題,本案中,被告王某剛用木棍擊打王某平,造成王某平死亡的損害後果,應承擔全部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王某剛於事發當日無任何障礙地進入事發小區,且在小區逗留多時未被發現,雖被告王某剛存在躲避行為,但被告湖北大學作為事發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其物業管理存在嚴重的監管漏洞,被告王某剛的侵權行為與被告湖北大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兩個因素結合在壹起造成了王某平死亡後果的發生,被告湖北大學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被告王某剛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損失應由被告湖北大學承擔,被告湖北大學有權向被告王某剛追償。

本案中,被告武昌公安分局站前警務站民警在接到警情,核查被告王某剛的身份信息正常,被告王某剛求助將其送至救助站的情況下,及時將被告王某剛送至武昌救助站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亦不存在過錯;同時,原告的舉證不能證明被告鄭州市救助管理站對被告王某剛實施了救助行為,也不能證明被告鄭州市救助管理站的行為與本案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

最終,法院認定原告的損失為1072806.33元,被告湖北大學對此承擔全部補充責任。被告湖北大學已於2021年12月21日向原告支付的處理王某平後事的費用10萬元予以扣減,需壹次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72806.33元,被告湖北大學有權向被告王某剛追償;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敖女士說,她對賠償金額以及賠償責任方的判定都不認可,目前已提交上訴狀,據其所知,湖北大學也將提起上訴。“他現在正是年富力強的時候,每年的工資也是處於上升趨勢,這是有數據可以支撐的。從侵權責任方來說,哪怕是有壹方願意出來承擔責任,或者說對王某平的遇害表示態度,我也是能接受的。”



△王某剛被判處死緩,受訪者供圖

律師說法:

若救助站未妥善安置、管理,可能需承擔相應的失職責任

6月20日,記者分別向湖北大學及其代理律師處求證,但未獲回應。隨後記者致電武昌公安分局及鄭州市救助管理站,對方均表示對該案件並不清楚。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認為,如果能確定湖北大學的管理失職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共同導致受害者死亡,那麼湖北大學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承擔責任後可以向侵權人進行追責。而武昌公安分局將求助人王某剛送往救助站,其職責已經完成,武昌公安分局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前文提到關於鄭州市救助管理站的說法,敖女士稱,她只掌握王某剛從鄭州前往武昌的火車票及口供,“後面的證據是需要法院去調查的。”

譚敏濤則認為,若鄭州市救助管理站對王某剛負有救助管理職責,但未對其進行妥善安置、管理,導致其流竄至武漢實施犯罪行為,可能需承擔相應的失職責任,具體責任需根據其實際履職情況由法院認定。他表示,鄭州市救助管理站是鄭州市民政局直屬事業單位,負責對流入鄭州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救助等工作。對於民事部分,如果家屬起訴鄭州市救助管理站要求其承擔責任,家屬需就救助站存在失職等侵權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無法明確是哪壹個救助站,需要家屬予以明確,若家屬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相關證據,可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查。

[物價飛漲的時候 這樣省錢購物很爽]
這條新聞還沒有人評論喔,等著您的高見呢
注:
  •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推薦:

    意見

    當前評論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歡迎您發表您的看法。
    發表評論
    您的評論 *: 
    安全校驗碼 *:  請在此處輸入圖片中的數字
    The Captcha image  (請在此處輸入圖片中的數字)



    Copyright © 溫哥華網, all rights are reserved.

    溫哥華網為北美中文網傳媒集團旗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