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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世界最強法學院的哈佛,能戰勝特朗普嗎? | 溫哥華教育中心
   

[哈佛] 擁有世界最強法學院的哈佛,能戰勝特朗普嗎?

特朗普(专题)和哈佛大學之間的激烈對抗,已經持續了壹段時間。其進展之快,涉及的議題之多,沖突之劇烈,影響之廣泛,不僅時刻牽扯著利益相關者的神經,也讓身處漩渦之外的公眾們高度關注。


自特朗普再次上台後,美國政府已經先後以發函要求哈佛系統性改革、凍結聯邦撥款、威脅取消哈佛免稅地位、撤銷國際學生項目資格(SEVP)、暫停針對哈佛的學生簽證審批等手段,向哈佛施壓。而哈佛也相應在聯邦法院提起了多輪訴訟。目前,就撥款問題、SEVP資格和簽證暫停問題,已經有法院作出臨時禁制令,暫停了相關政策的實施。

特朗普施壓哈佛的依據是什麼?

這壹系列的沖突,根植於特朗普所代表的MAGA意識形態與美國大學校園普遍的左翼文化張力之中。所以,在可見的未來,它仍將以各種形態和理由出現在人們面前。

但在美國的政治結構下,無論雙方的爭議和口水戰多麼紛繁復雜,這些問題在演進過程中,矛盾和爭議大概率會逐步聚焦為某個具體的憲法問題,最終由最高院作出裁決;所有爭議,都將指向壹個自美國建國以來就壹直存在、在司法實踐中不斷被塑造和被重構的核心問題,即在美國國父們草創的叁權分立制度下,立法、行政和司法叁項權力各自的邊界究竟在何處。

叁權分立是壹個宏觀上很簡潔易懂的概念,但在具體的政治、憲法和行政法實踐中長期形成和積累的大量案例,既前後延續,又相互沖突,並與美國國內、國際的歷史、文化、政治因素相互交織,呈現出異常復雜的面貌和圖景。

其中,就特朗普政府暫停針對哈佛國際學生簽證審批的問題,其核心問題為行政機關是否有權針對特定群體,限制他們入境美國。這既涉及行政機關的權力邊界劃分,還和美國憲法所保護的范圍息息相關。

單就這壹問題而言,從過往最高院的判例來看,哈佛大學遇到的障礙不可小覷。

具體來說,特朗普的相關命令所依據的是《移民(专题)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這部法律制定於1952年,它壹方面統壹了當時美國分散的移民簽證制度,規范了移民和公民身份的法律,並且廢除了基於種族的排斥,有著諸多積極意義;另壹方面,當時美國稱深受共產主義威脅,所以依然保留了嚴格的配額制度,並且賦予了行政機關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移民與國籍法》第212(f)條就賦予了總統暫停特定外國人入境的權力,授權總統在認為任何壹類外國人“對美國利益有害”時,都可以以公告(proclamation)形式暫停這類人的入境、簽證或審批資格。

這壹條款,正是特朗普政府發布簽證限制公告的直接法律依據。

哈佛面臨著怎樣的困難?


歷史上,行政機關對於外國人入境的自由裁量權,已經獲得過多次的司法確認。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認為,移民是國家主權問題,涉及壹個國家劃定其邊界的權利,所以通常不會幹涉移民事務。從過往判例看,它甚至賦予了行政機關在移民簽證問題上的全權權力(plenary power),並形成了近乎絕對的“領事不可審查”(Consular nonreviewability)原則。

在這壹原則的形成歷史中,最早壹批案例與美國歷史上臭名昭著的排華法案有直接聯系。1889年,在著名的柴禪平訴合眾國(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壹案中,最高院的菲爾德大法官在判決中大量引用了國際法理論,裁定驅逐外國人的權力是“主權事件……是憲法授予的主權權力的壹部分”。

這壹判例,在此後的伍六拾年間不斷發展、修正,並在1950年代達到高峰。在United States ex rel. Knauff v. Shaughnessy壹案中,最高法院認為,移民是壹種“特權”(Privilege),而非“權利”(Right),因而不受美國憲法對公民的正當程序的保護。

而且,就有關未遵循“正當程序”所以涉嫌違憲的觀點,法官在判決中強硬回應,認為“無論國會授權的程序是什麼,就被拒絕入境的外國人而言,這都是正當程序”。這種立場,使得發放簽證、移民等問題在此後很長時間內,都幾乎不受司法審查的限制。

這壹原則,最近壹次引起最高院關注,是不久前的“禁止穆斯林入境案”。2017年1月,特朗普上壹任期伊始便發布行政命令,暫停了7個主要穆斯林國家公民赴美簽證。2018年6月,夏威夷州及民間團體提起了訴訟,認為這壹行政命令違反了《移民與國籍法》相關規定,並違反了憲法第壹修正案的“國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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