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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世界最強法學院的哈佛,能戰勝特朗普嗎? | 溫哥華教育中心
   

[哈佛] 擁有世界最強法學院的哈佛,能戰勝特朗普嗎?

特朗普(专题)和哈佛大學之間的激烈對抗,已經持續了壹段時間。其進展之快,涉及的議題之多,沖突之劇烈,影響之廣泛,不僅時刻牽扯著利益相關者的神經,也讓身處漩渦之外的公眾們高度關注。


自特朗普再次上台後,美國政府已經先後以發函要求哈佛系統性改革、凍結聯邦撥款、威脅取消哈佛免稅地位、撤銷國際學生項目資格(SEVP)、暫停針對哈佛的學生簽證審批等手段,向哈佛施壓。而哈佛也相應在聯邦法院提起了多輪訴訟。目前,就撥款問題、SEVP資格和簽證暫停問題,已經有法院作出臨時禁制令,暫停了相關政策的實施。

特朗普施壓哈佛的依據是什麼?

這壹系列的沖突,根植於特朗普所代表的MAGA意識形態與美國大學校園普遍的左翼文化張力之中。所以,在可見的未來,它仍將以各種形態和理由出現在人們面前。

但在美國的政治結構下,無論雙方的爭議和口水戰多麼紛繁復雜,這些問題在演進過程中,矛盾和爭議大概率會逐步聚焦為某個具體的憲法問題,最終由最高院作出裁決;所有爭議,都將指向壹個自美國建國以來就壹直存在、在司法實踐中不斷被塑造和被重構的核心問題,即在美國國父們草創的叁權分立制度下,立法、行政和司法叁項權力各自的邊界究竟在何處。

叁權分立是壹個宏觀上很簡潔易懂的概念,但在具體的政治、憲法和行政法實踐中長期形成和積累的大量案例,既前後延續,又相互沖突,並與美國國內、國際的歷史、文化、政治因素相互交織,呈現出異常復雜的面貌和圖景。

其中,就特朗普政府暫停針對哈佛國際學生簽證審批的問題,其核心問題為行政機關是否有權針對特定群體,限制他們入境美國。這既涉及行政機關的權力邊界劃分,還和美國憲法所保護的范圍息息相關。

單就這壹問題而言,從過往最高院的判例來看,哈佛大學遇到的障礙不可小覷。

具體來說,特朗普的相關命令所依據的是《移民(专题)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這部法律制定於1952年,它壹方面統壹了當時美國分散的移民簽證制度,規范了移民和公民身份的法律,並且廢除了基於種族的排斥,有著諸多積極意義;另壹方面,當時美國稱深受共產主義威脅,所以依然保留了嚴格的配額制度,並且賦予了行政機關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移民與國籍法》第212(f)條就賦予了總統暫停特定外國人入境的權力,授權總統在認為任何壹類外國人“對美國利益有害”時,都可以以公告(proclamation)形式暫停這類人的入境、簽證或審批資格。

這壹條款,正是特朗普政府發布簽證限制公告的直接法律依據。

哈佛面臨著怎樣的困難?

歷史上,行政機關對於外國人入境的自由裁量權,已經獲得過多次的司法確認。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認為,移民是國家主權問題,涉及壹個國家劃定其邊界的權利,所以通常不會幹涉移民事務。從過往判例看,它甚至賦予了行政機關在移民簽證問題上的全權權力(plenary power),並形成了近乎絕對的“領事不可審查”(Consular nonreviewability)原則。

在這壹原則的形成歷史中,最早壹批案例與美國歷史上臭名昭著的排華法案有直接聯系。1889年,在著名的柴禪平訴合眾國(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壹案中,最高院的菲爾德大法官在判決中大量引用了國際法理論,裁定驅逐外國人的權力是“主權事件……是憲法授予的主權權力的壹部分”。

這壹判例,在此後的伍六拾年間不斷發展、修正,並在1950年代達到高峰。在United States ex rel. Knauff v. Shaughnessy壹案中,最高法院認為,移民是壹種“特權”(Privilege),而非“權利”(Right),因而不受美國憲法對公民的正當程序的保護。

而且,就有關未遵循“正當程序”所以涉嫌違憲的觀點,法官在判決中強硬回應,認為“無論國會授權的程序是什麼,就被拒絕入境的外國人而言,這都是正當程序”。這種立場,使得發放簽證、移民等問題在此後很長時間內,都幾乎不受司法審查的限制。

這壹原則,最近壹次引起最高院關注,是不久前的“禁止穆斯林入境案”。2017年1月,特朗普上壹任期伊始便發布行政命令,暫停了7個主要穆斯林國家公民赴美簽證。2018年6月,夏威夷州及民間團體提起了訴訟,認為這壹行政命令違反了《移民與國籍法》相關規定,並違反了憲法第壹修正案的“國教條款”。

為什麼要在這裡提到“國教條款”?有幾個原因:

首先,當然是過往判例的障礙:由於行政機關在《移民與國籍法》下的權力已經壹再被司法機關確認,在沒有其他理由的情況下要推翻判例幾乎不可能;

其次,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下,最高法院作為最終的憲法法院,如案件不涉及重要的憲法問題,幾乎不可能獲得最高院的審理機會;

最後,當然也與特朗普的口無遮攔直接相關:他在競選時發表了大量針對少數族群和穆斯林的歧視性講話,人們有理由認為這樣的限制是出於宗教歧視的動機。

在最後的判決中,最高院以5:4的意見駁回了原告的訴請。在這個判決中,法院再次重申了總統在《移民與國籍法》212(f)項下的權力,並認為總統限制簽證的權力屬於“核心行政范圍”。


針對這壹范圍內的行政行為,只需要采用“合理依據審查”標准即可。該標准是美國法院涉及政府行為審查的最低標准,政府只需要證明其做法與壹個合法的政府目的之間存在理性聯系即可,哪怕這個目的並不高尚、政策並不完美,只要不是完全無理、荒謬或明顯歧視,法院通常都會認定合憲。而對於總統在競選中發表的陳述,即便可以作為動機證據,但只要沒有在文本中出現明顯的宗教歧視,法院也不會幹預。

從已有的這些判例來看,哈佛這次面對的挑戰可能不小。至少在過往判例中,法院從來沒有在發放簽證這壹問題上幹預過行政機關的決定。而特朗普在凍結預算、取消免稅地位、撤銷SEVP等手段後,選擇從發放簽證這壹角度切入與哈佛纏斗,顯然也是看到了“領事不可審查”原則下行政機關的巨大裁量空間。

必須面對“權利”與“特權”的鴻溝

盡管障礙重重,哈佛肯定不會放棄任何壹絲抗爭的可能,而作為壹所美國境內的世界性高校,其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基礎和立場,也可能與此前判例中由非美國公民提起訴訟有所不同。

根據公開信息和報道,哈佛可能主張該政策雖然直接針對外籍學生,但對哈佛的教學、科研尤其是跨國合作構成了實質性限制,剝奪了其第壹修正案下的言論自由。

此外,還可以通過證明其他高校未受到同等待遇、特朗普多次以哈佛為目標公開打擊等事實,主張該政策屬於政治性的報復行為,等等。

但無論如何,哈佛在這壹場苦戰中,都必須在已有判例牢固確認的原則之上,通過證明總統權力的使用方式超越了憲法容許的正當邊界,從而撕開壹條狹窄的縫隙。

我們在電影和電視中曾經可能有這樣壹種印象,即美國憲法對於人們的權利保護非常重視;但實際上,本國和外國公民身份所必須要面對的“權利”與“特權”的鴻溝,是所有前往美國留學的外國人必須了解的法律常識。

回到現實,今年是我在美國法學院求學結束、回國工作的第拾年。這拾年間世界在許多方面都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不時讓人有恍若隔世的感覺。對於此時此刻選擇前往美國深造的學子們,必須要面對壹個高度不確定的環境,確實令人心憂。

但我個人認為,這對於那些可能成為同行的法學專業留學生(专题)們,倒未必完全是壹件壞事。這壹場場動蕩,壹定會使我當年在課堂裡學習的憲法和行政法案例,變成鮮活的、生動的、與留學生利益高度相關的法律事件,讓這些學生在戰斗中獲得難得的學習機會。

寫到這裡,我不禁回想起在學校圖書館的壹個座位上,銘刻著這樣壹行格言,出自約翰·洛克的《政府論》:“Where-ever law ends, tyranny begins.(凡法律所止之處,即暴政之始。)”我曾經在這個座位上度過了數不清的日夜。祝福依然鼓起勇氣跨洋求學的同學們,願你們能去驚濤駭浪之中勇敢搏斗,看壹看法律和法治如何保護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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