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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马铃薯毒种子害苦了农民 | 温哥华教育中心
   

内蒙古乌兰察布,马铃薯毒种子害苦了农民




2024年,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中间商侯某需赔偿孟祥旭70%的经济损失,共计188万元/受访者供图

但更多的时候,隐蔽的交易方式与复杂的流通链条,都使得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在冯万伟了解到的诸多案件中,侵权户会利用临时注册的网店或社交平台账号进行“游击式”销售,甚至通过个人微信、短视频平台私下交易,逃避监管。又或者,侵权户用自己的“小作坊”生产假种薯,不用留存档案,后期要追责也很困难。

冯万伟曾花了两年时间,为一起假种子侵权案件取证。假种子的交易没有线下门店,而是依靠线上群聊,群成员通过接龙的方式购买“套包”种子。但进群需要熟人担保,即使律师知道他们在销售套包种子,也始终无法进群固定证据。

而即使能够确定侵权事实,法院的判赔金额也普遍偏低,无法覆盖育种公司的所有损失。据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统计,2000年至2022年,判赔金额在50万以上的不超过20%,100万以上的不超过10%。近年来,判赔金额有所增加,冯万伟估计,“50万以上的可能也就30%左右”。对于被侵权的育种公司与品种权人而言,这也增加了维权的难度与成本。

现在,孟祥旭依然在维权。假种薯带来的经济损失,他自己负担了30%。判决书中解释,孟祥旭作为马铃薯种植户应向具有种子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购买种薯,而他向不具备种子经营资质的侯某等人购买种薯,是未尽审查注意义务。孟祥旭不理解的是,侯某向自己保证种薯来自禾兴,他也确实是到禾兴去拉货,为什么还要承担30%的损失?

他还认为,对中间商的追究不能仅止于民事追责。2025年3月,他向察右前旗公安局报案称,侯某等人涉嫌销售、生产伪劣种子案,4月收到了该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证据不足、没有犯罪事实。




孟祥旭收到的刑事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决定/受访者供图

而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因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涉事人员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最高法对“特别重大损失”的解释是: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孟祥旭的损失已经远超于此。

每日在田地里忙碌的孟祥旭,还在等待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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