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女孩拓展營遭體罰去世 班主任截留信件受審
▲小王住院後,家屬在其身上發現的傷痕
對於自己私自截留小王發給父母的信件,陰某利的解釋是她太過遵守學校的規定了。“學校有規定,學生的信件內容當中不允許出現諸如想家、找家長要零食此類的內容,所以我潛意識當中就沒有給她寄出去。大約在7月中旬,小王寫過兩封信說自己想家,信確實沒有發出去,這是我的錯誤。”
陰某利回憶了當天小王暈倒的情景,那天她發現小王沒吃飯,便買了零食讓小王去宿舍吃。雙方交談之中,小王提出回家的想法。陰某利告訴小王,前幾天已經給其父母打過電話,並且小王也在旁邊聽著,過兩叁天之後父母就會來學校。“說完以後,小王就站不起來,我趕緊讓同學把她弄到宿舍床上,壹邊喝水壹邊安慰,我感覺還是不行就趕緊給領導反饋,最後領導說讓送到醫院去。”
關於小王身上的傷痕,陰某利稱,自己也是在抵達醫院之後,醫生告訴她,她才了解的。“平時給學生做完心理咨詢,學生們就回班裡了,不是我想幹嘛就幹嘛,學生很多,我們平時也不住壹塊。很多事情都是生活老師管理,營地裡的管理說實話有點混亂,給我貼上個班主任的標簽,但是也不讓我管。”
檢方建議量刑6個月
被告人稱目前無民事賠償能力
根據中牟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陰某利因涉嫌侵犯通信自由,於2024年10月1日被中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同年11月7日被批准逮捕。經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小王於2024年6月至8月份在中牟縣狼城崗鎮柯貞拓展基地學習、生活,被告人陰某利在該基地擔任心理教師,負責學生與家長之間的日常通信聯絡。
其間,小王因身體存在嘔吐、心髒疼痛等症狀,遂書寫信件請求父母將自己接走治病,並將信件交由被告人陰某利,讓其幫助轉交至自己的父母,被告人陰某利違背小王的意願,擅自將信件予以隱匿。同年8月26日20時許,小王在被告人陰某利宿舍暈倒,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小王的死亡原因符合因長時間日曬及攝入不足、嘔吐等多種因素引起電解質代謝紊亂致腦部病變,並繼發肺部感染,終致多器官功能衰竭。

▲住院的小王
檢方認為,被告人陰某利隱匿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刑法》第贰百伍拾贰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陰某利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拾伍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綜合本案事實、情節,建議對被告人陰某利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4日,在進入法院開庭前,小王父親王先生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雖然法院審理的是陰某利侵犯小王通信自由的單獨案件,但是他認為陰某利和體罰、虐待小王的卜某某、王某某、馬某某是同壹個伙,目前這叁人被中牟縣警方以涉嫌虐待罪拘留。
小王的壹名親屬告訴紅星新聞,在開庭前,該案審理法官曾引導雙方就民事賠償問題先進行調解,詢問陰某利是否有民事賠償的意願,但是陰某利表示自己目前沒有賠償的能力。
該案擇期宣判
死者父親:希望進壹步追究班主任責任
4日下午4點30分左右,此案壹審審理結束。走出法院的王先生告訴紅星新聞,當天雙方的質證依舊是圍繞著檢方的起訴書來展開的,關於攔截信件的內容,陰某利的回答反復且矛盾。“就是來回地改變自己的措辭,有時候說自己看了,有時候又說沒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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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自己私自截留小王發給父母的信件,陰某利的解釋是她太過遵守學校的規定了。“學校有規定,學生的信件內容當中不允許出現諸如想家、找家長要零食此類的內容,所以我潛意識當中就沒有給她寄出去。大約在7月中旬,小王寫過兩封信說自己想家,信確實沒有發出去,這是我的錯誤。”
陰某利回憶了當天小王暈倒的情景,那天她發現小王沒吃飯,便買了零食讓小王去宿舍吃。雙方交談之中,小王提出回家的想法。陰某利告訴小王,前幾天已經給其父母打過電話,並且小王也在旁邊聽著,過兩叁天之後父母就會來學校。“說完以後,小王就站不起來,我趕緊讓同學把她弄到宿舍床上,壹邊喝水壹邊安慰,我感覺還是不行就趕緊給領導反饋,最後領導說讓送到醫院去。”
關於小王身上的傷痕,陰某利稱,自己也是在抵達醫院之後,醫生告訴她,她才了解的。“平時給學生做完心理咨詢,學生們就回班裡了,不是我想幹嘛就幹嘛,學生很多,我們平時也不住壹塊。很多事情都是生活老師管理,營地裡的管理說實話有點混亂,給我貼上個班主任的標簽,但是也不讓我管。”
檢方建議量刑6個月
被告人稱目前無民事賠償能力
根據中牟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陰某利因涉嫌侵犯通信自由,於2024年10月1日被中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同年11月7日被批准逮捕。經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小王於2024年6月至8月份在中牟縣狼城崗鎮柯貞拓展基地學習、生活,被告人陰某利在該基地擔任心理教師,負責學生與家長之間的日常通信聯絡。
其間,小王因身體存在嘔吐、心髒疼痛等症狀,遂書寫信件請求父母將自己接走治病,並將信件交由被告人陰某利,讓其幫助轉交至自己的父母,被告人陰某利違背小王的意願,擅自將信件予以隱匿。同年8月26日20時許,小王在被告人陰某利宿舍暈倒,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小王的死亡原因符合因長時間日曬及攝入不足、嘔吐等多種因素引起電解質代謝紊亂致腦部病變,並繼發肺部感染,終致多器官功能衰竭。

▲住院的小王
檢方認為,被告人陰某利隱匿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刑法》第贰百伍拾贰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陰某利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拾伍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綜合本案事實、情節,建議對被告人陰某利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4日,在進入法院開庭前,小王父親王先生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雖然法院審理的是陰某利侵犯小王通信自由的單獨案件,但是他認為陰某利和體罰、虐待小王的卜某某、王某某、馬某某是同壹個伙,目前這叁人被中牟縣警方以涉嫌虐待罪拘留。
小王的壹名親屬告訴紅星新聞,在開庭前,該案審理法官曾引導雙方就民事賠償問題先進行調解,詢問陰某利是否有民事賠償的意願,但是陰某利表示自己目前沒有賠償的能力。
該案擇期宣判
死者父親:希望進壹步追究班主任責任
4日下午4點30分左右,此案壹審審理結束。走出法院的王先生告訴紅星新聞,當天雙方的質證依舊是圍繞著檢方的起訴書來展開的,關於攔截信件的內容,陰某利的回答反復且矛盾。“就是來回地改變自己的措辭,有時候說自己看了,有時候又說沒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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