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濟南藥企10死事故殃以及背後的遼寧供應商
筆者獲取的材料顯示,12名傷者中,多數確被診斷為“刺激性”“有害”氣體等中毒。其中,多名傷者的病歷卻載明,病患存在“乙贰醇中毒”現象。此外,未見10名死者的屍檢報告。
中毒氣體不明,似乎不耽誤事故責任的分配。調查組認為,事發企業天和公司、施工方信邦公司、“爆燃物”供應商光達公司,以及屬地相關監管部門對事故負有間接責任。
對於天和公司,《調查報告》稱,負責對此次動火作業現場審核確認及審批的相關人員,未對作業現場存放的LMZ冷媒增效劑進行風險辨識,未督促現場作業人員及時移除或采取隔離措施。且天和公司對動火作業審批把關不嚴,違規將動火作業票證交給現場監護人、作業人,形成事實上的審批,“僅在動火作業票證中劃掉電焊機作業,實際上切割也屬於動火作業。”同樣,信邦公司亦被認定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條件,在未對可燃易燃物采取移除或隔離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章動火作業。”
與前兩家企業不同,光達公司遠在千裡之外,事發時未有員工在施工現場,為何存在責任?
山東調查組認為,光達公司銷售的LMZ冷媒增效劑屬於危險化學品,但光達公司發貨到天和公司時,未提供相關安全技術說明書,也未在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而且,光達公司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手續,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亦未將其納入危險化學品管理。
光達公司的屬地監管部門也派員參與了此起事故調查。相關《復函》顯示,遼寧省應急管理廳認為,光達公司是合法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光達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為“LM系列冰河冷媒”,其生產冷媒增效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生產范疇,而是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對於光達公司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未及時公告,亦未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違法行為,已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追責
山東行政機關主導事故調查,濟南司法機關則同步開展刑事追責程序。
事發壹周後,2019年4月22日,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分局即決定對“4·15”安全事故立案偵查,先後對叁家涉事企業共計14名員工展開刑事追訴,涉嫌的罪名均為重大責任事故罪。
壹起事故,相同的罪名,卻被當地司法機關拆分成數個刑事案件——不僅對光達公司與另兩家山東本地企業分案處理。光達公司已歸案的4名員工,目前卻被分成叁個案件。
政府調查報告出爐近兩年後,2021年8月2日,天和、信邦公司的刑事案件壹審落槌。濟南市歷城區法院認為,天和公司的趙志明、杲鑫、王雲重等6人及信邦公司孔凡強、姬國忠等4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眾人刑期從有期徒刑叁年六個月到緩刑不等;被告人上訴後,2021年11月24日,濟南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除1人改判緩刑外,其他9人均維持原判。
而遼寧企業光達公司牽扯的刑案風波卻至今六年未了結。
對於光達公司,山東省調查組列出的刑事追責名單涉及4人。2019年4月29日,濟南警方將研發部門負責人宋喆刑事拘留。次月13日,在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後,公安又將宋喆謰D佑諤旌凸鏡鬧肮に奚幔敝鐐6月14日取保候審;宋喆取保前后,销售部部长韩晓丽与副总经理赵春阁先后被袣U小U源焊笮歎寫穩占幢蝗”#鱸蟣活墾撼2年10個月,於2022年3月29日取保候審;2025年4月,安全部部長齊某光被歷城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韓曉麗未在《調查報告》責任人員名單中,後被單獨分案,先行審結。2024年10月16日,歷城區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韓曉麗有期徒刑2年10個月;韓曉麗上訴後,被濟南中院駁回。
被取保的趙春閣、宋唴蚕l灰徊⒆匪摺2024年10月31日,歷城區檢察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贰人提起公訴,由歷城區法院審理。值得注意的是,趙春閣、宋唲擄暟被侦查机关覔渫戵矙狡澾时,涉蠐砟卒燐是非法经营罪。
濟南司法機關對於韓曉麗、趙春閣和宋喆掉[縛羋嘸恢攏巧蕉≌兜韃楸ǜ妗范ㄐ緣難有
根據趙春閣、宋喆案碘c茲呤椋喬觳煸撼疲2018年9月18日,天和公司通過齊魯制藥集團向光達公司采購LMZ冷媒增效劑。“光達公司未隨貨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產品質檢單等規定資料,亦未告知天和公司采購人員該產品系危險化學品。”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供應商光達公司對所售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未盡到告知義務,致使天和公司人員未了解LMZ冷媒增效劑的危險性,將其搬運到肆車間地下室內室存放,為“4·15”重大著火事故的發生“埋下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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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氣體不明,似乎不耽誤事故責任的分配。調查組認為,事發企業天和公司、施工方信邦公司、“爆燃物”供應商光達公司,以及屬地相關監管部門對事故負有間接責任。
對於天和公司,《調查報告》稱,負責對此次動火作業現場審核確認及審批的相關人員,未對作業現場存放的LMZ冷媒增效劑進行風險辨識,未督促現場作業人員及時移除或采取隔離措施。且天和公司對動火作業審批把關不嚴,違規將動火作業票證交給現場監護人、作業人,形成事實上的審批,“僅在動火作業票證中劃掉電焊機作業,實際上切割也屬於動火作業。”同樣,信邦公司亦被認定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條件,在未對可燃易燃物采取移除或隔離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章動火作業。”
與前兩家企業不同,光達公司遠在千裡之外,事發時未有員工在施工現場,為何存在責任?
山東調查組認為,光達公司銷售的LMZ冷媒增效劑屬於危險化學品,但光達公司發貨到天和公司時,未提供相關安全技術說明書,也未在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而且,光達公司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手續,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亦未將其納入危險化學品管理。
光達公司的屬地監管部門也派員參與了此起事故調查。相關《復函》顯示,遼寧省應急管理廳認為,光達公司是合法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光達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為“LM系列冰河冷媒”,其生產冷媒增效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生產范疇,而是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對於光達公司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未及時公告,亦未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違法行為,已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追責
山東行政機關主導事故調查,濟南司法機關則同步開展刑事追責程序。
事發壹周後,2019年4月22日,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分局即決定對“4·15”安全事故立案偵查,先後對叁家涉事企業共計14名員工展開刑事追訴,涉嫌的罪名均為重大責任事故罪。
壹起事故,相同的罪名,卻被當地司法機關拆分成數個刑事案件——不僅對光達公司與另兩家山東本地企業分案處理。光達公司已歸案的4名員工,目前卻被分成叁個案件。
政府調查報告出爐近兩年後,2021年8月2日,天和、信邦公司的刑事案件壹審落槌。濟南市歷城區法院認為,天和公司的趙志明、杲鑫、王雲重等6人及信邦公司孔凡強、姬國忠等4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眾人刑期從有期徒刑叁年六個月到緩刑不等;被告人上訴後,2021年11月24日,濟南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除1人改判緩刑外,其他9人均維持原判。
而遼寧企業光達公司牽扯的刑案風波卻至今六年未了結。
對於光達公司,山東省調查組列出的刑事追責名單涉及4人。2019年4月29日,濟南警方將研發部門負責人宋喆刑事拘留。次月13日,在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後,公安又將宋喆謰D佑諤旌凸鏡鬧肮に奚幔敝鐐6月14日取保候審;宋喆取保前后,销售部部长韩晓丽与副总经理赵春阁先后被袣U小U源焊笮歎寫穩占幢蝗”#鱸蟣活墾撼2年10個月,於2022年3月29日取保候審;2025年4月,安全部部長齊某光被歷城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韓曉麗未在《調查報告》責任人員名單中,後被單獨分案,先行審結。2024年10月16日,歷城區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韓曉麗有期徒刑2年10個月;韓曉麗上訴後,被濟南中院駁回。
被取保的趙春閣、宋唴蚕l灰徊⒆匪摺2024年10月31日,歷城區檢察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贰人提起公訴,由歷城區法院審理。值得注意的是,趙春閣、宋唲擄暟被侦查机关覔渫戵矙狡澾时,涉蠐砟卒燐是非法经营罪。
濟南司法機關對於韓曉麗、趙春閣和宋喆掉[縛羋嘸恢攏巧蕉≌兜韃楸ǜ妗范ㄐ緣難有
根據趙春閣、宋喆案碘c茲呤椋喬觳煸撼疲2018年9月18日,天和公司通過齊魯制藥集團向光達公司采購LMZ冷媒增效劑。“光達公司未隨貨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產品質檢單等規定資料,亦未告知天和公司采購人員該產品系危險化學品。”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供應商光達公司對所售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未盡到告知義務,致使天和公司人員未了解LMZ冷媒增效劑的危險性,將其搬運到肆車間地下室內室存放,為“4·15”重大著火事故的發生“埋下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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