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 寵物犬跨國托運死亡向航司索賠16萬元,法院調解
因寵物犬在跨國托運過程中死亡,主人向航空公司索賠人民幣(专题)16萬余元。
5月24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獲悉,近日,該院開庭審理了壹起因寵物在跨國托運中死亡而引發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雙方當事人圍繞《蒙特利爾公約》中的賠償限額各持己見,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
寵物在托運中死亡
沈先生和母親從法國巴黎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回國,兩人分別在各自名下為隨行的兩只寵物犬辦理了活體運輸手續。運輸前,兩只寵物犬經確認健康狀況良好,符合運輸條件,沈先生壹行遂按要求在機場現場購買了托運箱,並支付了托運費用。沒想到,當航班抵達後,沈先生卻被告知兩只寵物犬已死亡。因與航空公司協商賠償未果,兩人分別將航空公司起訴至法院。
在沈先生訴航空公司案中,原告沈先生認為,寵物犬在托運前處於健康狀態,到達時卻雙雙死亡,足以說明航空公司在托運過程中未盡到注意、謹慎義務。自己壹直將寵物犬視為“伴侶型動物”,它不僅是家人,也是生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存在,寵物犬的死亡對自己造成了重大精神打擊,故起訴要求判令被告航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退還托運費人民幣3000余元,支付寵物相關檢疫費用、寵物艙費用、寵物購買費及飼養成本、機票價差、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16萬余元,並賠禮道歉。
被告航空公司辯稱,該案系國際航空運輸糾紛,應優先適用《蒙特利爾公約》(全稱為《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被告的工作人員曾建議原告就寵物犬的死亡做屍檢,但原告放棄了這個選擇。根據公約第22條第3款,原告未在托運前就寵物價值作出特別聲明,也未支付附加費用,因此被告的賠償責任應限於每公斤22特別提款權,壹個特別提款權對應7.28元人民幣。同時,根據公約第29條,在旅客行李和貨物的運輸中,有關損害賠償的訴訟均只能按照公約規定的條件與限額提起,不得判令懲罰性或其他非補償性賠償,原告主張的寵物飼養成本、精神損失費、律師費、翻譯費等均不屬公約規定的賠償范圍,不應賠償。
法院促成調解
法院審理中,雙方圍繞兩個核心法律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並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
壹是關於《蒙特利爾公約》第22條賠償責任限額如何適用。被告堅持應根據第22條第3款,適用每公斤22特別提款權的賠償限額,並且雙方壹致確認,壹個特別提款權對應7.28元人民幣。原告則主張,應適用第22條第5款,損失是由於承運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不應受限額約束。
贰是關於《蒙特利爾公約》未列明損失項目的法律適用問題。被告認為,這些損失不應獲得賠償,原告則主張,公約未規定的部分應由國內法補充適用,航空公司亦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庭審最後,審判長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在合議庭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壹次性向原告支付歐元3500元,實現案結事了。同日,沈先生母親起訴航空公司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也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航空公司向沈先生母親支付歐元3500元。
上海浦東法院表示,該案系壹起特殊背景下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涉及《蒙特利爾公約》在具體案件中的解釋適用。法院在審理中尊重公約條款的國際統壹性,同時兼顧當事人情感損害與合理利益,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依法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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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獲悉,近日,該院開庭審理了壹起因寵物在跨國托運中死亡而引發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雙方當事人圍繞《蒙特利爾公約》中的賠償限額各持己見,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
寵物在托運中死亡
沈先生和母親從法國巴黎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回國,兩人分別在各自名下為隨行的兩只寵物犬辦理了活體運輸手續。運輸前,兩只寵物犬經確認健康狀況良好,符合運輸條件,沈先生壹行遂按要求在機場現場購買了托運箱,並支付了托運費用。沒想到,當航班抵達後,沈先生卻被告知兩只寵物犬已死亡。因與航空公司協商賠償未果,兩人分別將航空公司起訴至法院。
在沈先生訴航空公司案中,原告沈先生認為,寵物犬在托運前處於健康狀態,到達時卻雙雙死亡,足以說明航空公司在托運過程中未盡到注意、謹慎義務。自己壹直將寵物犬視為“伴侶型動物”,它不僅是家人,也是生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存在,寵物犬的死亡對自己造成了重大精神打擊,故起訴要求判令被告航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退還托運費人民幣3000余元,支付寵物相關檢疫費用、寵物艙費用、寵物購買費及飼養成本、機票價差、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16萬余元,並賠禮道歉。
被告航空公司辯稱,該案系國際航空運輸糾紛,應優先適用《蒙特利爾公約》(全稱為《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被告的工作人員曾建議原告就寵物犬的死亡做屍檢,但原告放棄了這個選擇。根據公約第22條第3款,原告未在托運前就寵物價值作出特別聲明,也未支付附加費用,因此被告的賠償責任應限於每公斤22特別提款權,壹個特別提款權對應7.28元人民幣。同時,根據公約第29條,在旅客行李和貨物的運輸中,有關損害賠償的訴訟均只能按照公約規定的條件與限額提起,不得判令懲罰性或其他非補償性賠償,原告主張的寵物飼養成本、精神損失費、律師費、翻譯費等均不屬公約規定的賠償范圍,不應賠償。
法院促成調解
法院審理中,雙方圍繞兩個核心法律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並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
壹是關於《蒙特利爾公約》第22條賠償責任限額如何適用。被告堅持應根據第22條第3款,適用每公斤22特別提款權的賠償限額,並且雙方壹致確認,壹個特別提款權對應7.28元人民幣。原告則主張,應適用第22條第5款,損失是由於承運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不應受限額約束。
贰是關於《蒙特利爾公約》未列明損失項目的法律適用問題。被告認為,這些損失不應獲得賠償,原告則主張,公約未規定的部分應由國內法補充適用,航空公司亦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庭審最後,審判長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在合議庭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壹次性向原告支付歐元3500元,實現案結事了。同日,沈先生母親起訴航空公司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也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航空公司向沈先生母親支付歐元3500元。
上海浦東法院表示,該案系壹起特殊背景下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涉及《蒙特利爾公約》在具體案件中的解釋適用。法院在審理中尊重公約條款的國際統壹性,同時兼顧當事人情感損害與合理利益,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依法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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