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凶犯被执行死刑,赔偿金怎么办?
方军指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存在救助标准较低、救助资金短缺与来源单一、审批机关不统一、审批救济程序缺失等问题。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始于2009年,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确立了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资金保障机制等。2014年,《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明确了司法救助的辅助性救助定位,提出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司法救助制度框架逐步确立的同时,救助对象的外延也在扩张。方军指出,救助对象范围从“刑事被害人”扩展至民事侵权受害者、涉法涉诉信访人,呈现“大司法救助”模式。这一变化削弱了刑事被害人作为优先救助对象的正当性,也降低了社会动员的效能。“很明显的是,社会公众对于犯罪被害人和被侵权人以及涉法涉诉信访者的同情理解程度与救助意愿不可同日而语。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从社会渠道筹措救助资金。”
但救助标准多年没有太大变化。2014年的《意见》沿用2009年的救助标准:以上一年度职工年均工资为基准,通常不超过36个月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个案虽可突破限额但需严格控制,且不得高于法院应判赔金额。
从数据上看,救助额度偏低。最高检披露,自2020年到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人数从3.1万人增至10.6万人,资金总额从3.6亿元上升至9.5亿元,2024年前11个月,又向6.4万人发放6.2亿元。由此计算,单人救助金额常年徘徊在1万元左右。
“考虑到我国大司法救助资金的背景,实践中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份额之少可想而知。”方军说。尽管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主力来源由政府作后盾且有上升趋势,但实际上财政部门的拨款数额仍然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国家司法救助难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主要原因在于制度运作对地方财政的依附性。”聂友伦表示,司法救助工作既非地方政府的考核重点,也很难做出政绩,在缺乏激励的状况下,很难指望地方政府自发将财政资源大量投入被害人救助项目。
为此,他建议借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运行模式,从特定税种或强制保险中提取资金,设立专项账户,由统一机构管理。当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时,基金可先行垫付,再依法向被执行人追偿。此举既可缓解赔偿难题,又能避免无限制的政府兜底责任。
在方军看来,当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于定位模糊。他建议,制定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以此彰显国家和社会对于被害人权利的重视与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李昌林认为,应进一步加大刑附民财产保全和判决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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