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撈] 女子在海底撈拿蘸料時觸電受傷:瞬間被電蒙...
律師說法:
經營者需證明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對於此事的權責問題,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咨詢了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永輝律師。張律師認為,從目前情況來看,依據《民法典》第1198條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餐飲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事件涉及到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條,經營者需證明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若海底撈無法提供電路安全檢測報告或證明漏電非其過錯,則推定其存在過錯。
張律師認為,海底撈的抗辯理由不成立,靜電與漏電有本質區別:海底撈主張陳女士因“扎頭發、穿易產生靜電的衣物”導致觸電,但靜電瞬時電壓低,不會造成持續傷害;而陳女士出現手臂僵硬、麻木等神經症狀,應該更符合漏電致傷特征。
此外,張律師提到,海底撈起初提出的“賠償1000元消費卡”的方案,明顯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消費者因購買商品或服務受損害,有權要求現金賠償而非消費券。消費券屬於單方強制交易條件,涉嫌侵害消費者選擇權。
公共場所受到人身損害
“安全保障義務”和“過錯責任原則”都適用
記者搜索發現,在公共經營性場所出現意外的事情時有發生,例如南京鼓樓法院曾審結過壹起案件,壹名患者穿拖鞋在醫院開水間摔倒,法院判醫院無責,理由是監控顯示當時地面有防滑墊,地面也沒有水漬,摔倒原因是患者穿拖鞋或思想不集中。
南京六合區法院審理過壹起案子,壹名送奶工在菜場被壹塊肥肉滑倒,撞到過道的手推車後骨折,法院查明後,判亂扔肥肉的小販賠1萬元,亂放手推車的人賠償5000元,判菜場管理方賠償5000元;北京第叁中級人民法院對壹起女子踩到車厘子摔傷的案件進行判決。摔傷的女子經損傷鑒定,構成拾級傷殘。贰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車厘子是超市員工不慎遺撒,前後有幾個人都踩到車厘子,明顯有滑倒的跡象,工作人員發現了也沒采取措施,忽視了危險的存在,改判超市承擔70%責任,賠償當事人16萬余元。
此類案例中可見,在公共場所受到人身損害,不僅適合“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總之,判斷管理者是否有責任,要看他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已經盡責,且受到損害的人明顯自己有過錯,這個主要責任就不能算在管理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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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經營者需證明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對於此事的權責問題,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咨詢了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永輝律師。張律師認為,從目前情況來看,依據《民法典》第1198條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餐飲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事件涉及到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條,經營者需證明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若海底撈無法提供電路安全檢測報告或證明漏電非其過錯,則推定其存在過錯。
張律師認為,海底撈的抗辯理由不成立,靜電與漏電有本質區別:海底撈主張陳女士因“扎頭發、穿易產生靜電的衣物”導致觸電,但靜電瞬時電壓低,不會造成持續傷害;而陳女士出現手臂僵硬、麻木等神經症狀,應該更符合漏電致傷特征。
此外,張律師提到,海底撈起初提出的“賠償1000元消費卡”的方案,明顯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消費者因購買商品或服務受損害,有權要求現金賠償而非消費券。消費券屬於單方強制交易條件,涉嫌侵害消費者選擇權。
公共場所受到人身損害
“安全保障義務”和“過錯責任原則”都適用
記者搜索發現,在公共經營性場所出現意外的事情時有發生,例如南京鼓樓法院曾審結過壹起案件,壹名患者穿拖鞋在醫院開水間摔倒,法院判醫院無責,理由是監控顯示當時地面有防滑墊,地面也沒有水漬,摔倒原因是患者穿拖鞋或思想不集中。
南京六合區法院審理過壹起案子,壹名送奶工在菜場被壹塊肥肉滑倒,撞到過道的手推車後骨折,法院查明後,判亂扔肥肉的小販賠1萬元,亂放手推車的人賠償5000元,判菜場管理方賠償5000元;北京第叁中級人民法院對壹起女子踩到車厘子摔傷的案件進行判決。摔傷的女子經損傷鑒定,構成拾級傷殘。贰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車厘子是超市員工不慎遺撒,前後有幾個人都踩到車厘子,明顯有滑倒的跡象,工作人員發現了也沒采取措施,忽視了危險的存在,改判超市承擔70%責任,賠償當事人16萬余元。
此類案例中可見,在公共場所受到人身損害,不僅適合“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總之,判斷管理者是否有責任,要看他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已經盡責,且受到損害的人明顯自己有過錯,這個主要責任就不能算在管理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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