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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膜污染農田,主管部門荒唐"斗法" | 溫哥華教育中心
   

地膜污染農田,主管部門荒唐"斗法"

●老李和工人在牛棚裡清理地膜碎片。


老李曾經是壹名農資經銷商,見慣了農藥、化肥、塑料膜對於人和土地的傷害。拾伍年前,他在家鄉糯米莊村流轉了耕地,用生態農業的方式,不用農藥化肥除草劑,種植糧食和蔬菜。這70畝耕地就是他多年以來努力保護的壹片淨土。也正因如此,他才對很多農民習以為常的地膜污染痛心疾首。

加工廠不肯采取措施,老李只能自掏腰包,出資兩千塊給村書記轉給對方。隨後對方在老李在耕地邊進行了簡單遮擋。加工廠還曾答應出錢,讓村集體請人撿拾飄到老李農田裡的地膜,但持續了幾天就沒有了下文,理由是“每天撿,承受不起”。企業不願意停工,但只要繼續加工,每天就會有地膜飄過來。走投無路的老李只能繼續向政府投訴。



●涉事企業目前的加工現場。

2 農業、環境兩部門隔空“斗法”

接到投訴後,深州市農業農村局和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先後派人到現場調查情況,但給出的回復卻令老李啼笑皆非:兩部門援引同樣的法律法規,得出的結論卻完全相反。

兩者在回復中都指出,地膜造成的污染問題不屬於自己的責任范圍,因此無法對涉事企業進行執法,應交由對方部門解決。



●灤州市農業農村局和唐山市生態環境局灤州市分局給老李的回復。

首先,雙方都引用了《農用薄膜管理辦法》第伍條。生態環境局引用了第壹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而農業農村局只引用了第肆句:“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過程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也就是說,在地膜回收不力、造成污染的鏈條中,他們只看到了對方失責,對於自己的職責視而不見。

其次,雙方隔空激辯的壹個論點在於:污染老李耕地的地膜,還是不是“地膜”?

生態環境局建議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拾八條來處理:“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由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但農業農村局對此回應,飼料加工企業不屬於地膜的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所以“我單位沒有處置的法律依據”。並且援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壹百零贰條,認為這是“固廢污染”,應由生態環境部門進行處罰。

也就是說:這個案例裡,飛到老李家地裡的,法律意義上不再是地膜,是固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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