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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和港口交易面反垄断审查:可能"在沟通但还未申报" | 温哥华教育中心
   

长和港口交易面反垄断审查:可能"在沟通但还未申报"

此外,据《申报规定》,经营者集中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2022年8月1日,首次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处罚大幅提高,罚款上限从修订前的最高5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或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具体而言,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罚款上限为500万元;对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案件,除责令恢复集中前的状态外,最高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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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取决于是否影响公平竞争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并未披露,巴拿马港口的交易方——长江和记或贝莱德-TiL财团是否已经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

据大成律师事务所反垄断团队分析,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合申报。本交易中,贝莱德-TiL财团作为收购方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因此贝莱德-TiL财团是本次交易的申报义务人,其他交易方则需予以配合。此外,包括罚款在内的未依法申报的法律责任主体也是贝莱德-TiL财团,而非长江和记。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从公开信息看,交易双方与监管机构可能“在沟通但还未申报”。

这位业内人士分析,在本案中,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关键在于判断买方和标的业务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他认为,该交易触发申报标准的可能性较低。一方面,买方是资产管理公司,它的投资行为通常是通过基金来实施的。由于基金的经营模式主要集中在投资和管理,而非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其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很可能未达到8亿元人民币;另一方面,标的业务的情况也不太可能达到申报要求。在他看来,标的业务主要涉及港口服务,其收入来源于港口所在地的服务费,如船舶停靠、货物装卸、仓储等,这些费用几乎完全在港口所在地产生,通常归属于港口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在该人士看来,无论该交易是否符合必须申报的条件,据《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仍然可以审查那些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可能对中国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交易中,由于航运和进出口的地域市场是全球市场,中国市场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如果全球市场竞争受影响,那么中国市场必然受到影响。

这位业内人士还分析,在本案中,受影响的应当是那些需要向外国港口支付服务费的中国企业,即中国的航运企业和进出口代理企业。航运企业作为港口服务的直接使用者,在进行货物运输时,需要支付港口服务费,包括船舶停靠费、货物装卸费等。这些费用通常按照港口所在地的标准进行支付,且随着港口运营成本的变化,这些费用可能会影响航运企业的成本结构和竞争力。

港口服务的费用变化可能会进一步传导至与航运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相关的进出口公司。这些进出口公司也需要实际承担上游传导而来的港口服务费,因此它们的运营成本也可能受到影响。


“鉴于监管机构可能认为这个交易会对中国上述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影响,因此可以主动审查该交易。”这位人士指出

这位人士介绍,如果市场监管总局经审查认为,长江和记与贝莱德的交易影响中国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可以采取“附条件批准交易”或者“禁止交易”等反垄断措施。

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袁嘉也指出,因为该交易将明显影响到全球海运港口服务市场,其中涉及大量中国市场上的海运企业,甚至往上游延伸到中国的进出口企业,因此可能会因被视为“有证据证明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种情形,从而纳入申报范畴。

袁嘉表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和理论发展,已经足以判断某些可能影响中国市场竞争的交易是否应当被纳入反垄断审查的范畴。当年的三大航运巨头设立合营企业案一开始也通过特殊的交易设计想要绕开各国的反垄断监管,而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很好地处理了该交易的申报义务问题,并且最终依据详实的理据和分析禁止了该交易,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2014年6月,当时仍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商务部宣布,对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三家航运企业设立网络中心经营者集中做出禁止交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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