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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亮红灯:婚外恋可能导致"人财两空" | 温哥华教育中心
   

最高法亮红灯:婚外恋可能导致"人财两空"

例外情形,则是分手费给予。 若赠与是为终止关系 (如一次性支付补偿) ,法院可能不会认定无效。


另外,基于非感情动机而实施婚外赠与, 理论上也是可能的,若证明赠与出于感恩、债务清偿等正当理由,则不适用本条,具体如何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



法律后果:过错方“人财两失”

对第三者而言,必须返还全部财产。能够实物返还的,第三者应当原样返还。房产、车辆等,需过户回原夫妻名下。倘若财产已灭失或转卖,按当前市场价赔偿。例如,丈夫赠送的金饰被变卖,第三者需按现价赔偿1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者不享有得利丧失抗辩。 即便第三者不知赠与人已婚,或财产已消费 (如用于旅游、医疗) ,仍需返还。唯一的例外,是“善意受赠人”可向过错方索赔损失。

对于过错方而言,可能导致婚内提前分割财产,或者离婚时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一旦发生婚外赠与,另一方可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提前分割共同财产,防止进一步流失。同时,法院还可以对擅自赠与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某案例中,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200万元,离婚时仅分得30%共同财产。

或许有人会说,第三者可能是被小三,也是无辜的,她不应该获得保护吗?的确,现实中存在受赠人不知道赠与人已婚 (如被伪造离婚证欺骗) 的情形,法律对善意第三者也提供了特殊保护。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赠与无效后,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57条处理。该第157条中,包括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就是说,善意第三者因为赠与无效财产返还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赠与人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如何落地?

不可否认,婚外赠与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难点。

比如,财产处分缺乏线索,举证困难。笔者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过赠与人通过所谓友人或者国外公司账户向第三者实施赠与的情形,这给原配举证带来极大困难。再比如,执行难题普遍存在,第三者将财产转移至境外或挥霍一空时,判决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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