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 律师分析"男子往海底捞锅中小便":属寻衅滋事

近日,“男子往海底捞锅中小便”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视频画面显示,该男子穿着黑裤子,站在海底捞桌面上进行小便。




涉事视频截图。图/社交媒体平台截图

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发布通报称,3月6日,黄浦公安分局接辖区某火锅店报案称,网传“有人向火锅内小便”一事发生在该店内。经警方调查,今年2月24日凌晨,外省市来沪人员唐某(男、17岁)、吴某(男、17岁)等人进入该火锅店包间内用餐,唐某、吴某两人醉酒后分别站上餐台向火锅内小便,吴某还将拍摄的视频发布在网上。目前,警方已依法对唐某、吴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10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九派新闻,首先,唐某和吴某在火锅店这一公共场所,往锅底小便,扰乱了公共秩序及餐饮正常经营秩序,引发公众恐慌与不安,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构成寻衅滋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因此,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其次,唐某和吴某的行为致使海底捞声誉受损,海底捞作为知名餐饮企业,有着良好的品牌形象,此次事件对其品牌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客户短期内流失,市场影响力降低等,唐某和吴某可能面临海底捞索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名誉受损赔偿、锅具赔偿等。


谈及涉事二人仅17岁,仍未成年,赵良善分析,未成年人的特别之处在于,年龄尚小,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对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相较于成年人较弱,法律对他们体现出了一定的宽容与优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唐某和吴某均为 17 岁,属于未成年人范畴,警方在处罚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在民事责任层面上,由于未成年人无财产赔付能力,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唐某和吴某作为未成年人,在火锅店向锅底撒尿的行为给海底捞造成的民事损失等赔付,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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