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致11死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公布,32人被問責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泰安東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的批復
魯政字〔2025〕27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泰安東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泰安東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已經省政府同意。現批復如下:
壹、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肆不放過”要求,經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視頻分析、技術鑒定、問詢人員和綜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贰、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泰安東平“9·3”道路交通事故是壹起因車輛駕駛人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事發現場大量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叁、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壹)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5人):
1.孟憲全,群眾,東平縣東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原公司)肇事車輛(魯J00202D)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4年9月4日被東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9月18日被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趙方忠,中共黨員,東原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9月8日被東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15日被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王敬勇,群眾,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9月8日被東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15日被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李淵甫,中共黨員,東原公司副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9月8日被東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林鋒,群眾,東原公司副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9月8日被東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15日被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建議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黨紀處分條件後,及時作出處理。對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贰)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人員(27人):
1.張古國,中共黨員,東平縣佛山中學副校級幹部,分管學校安全工作。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2.潘國偉,中共黨員,東平縣佛山中學校長。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3.蘇友金,中共黨員,東平縣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服務中心副主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趙相輝,中共黨員,東平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李偉,中共黨員,東平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主持縣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服務中心工作。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6.吳同堅,中共黨員,東平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分管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大隊。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7.孫常林,中共黨員,東平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8.高峰,中共黨員,泰安市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科(掛城市交通科牌子)科長。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9.喬立峰,中共黨員,泰安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運輸管理科(掛城市交通科牌子)。建議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深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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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泰安東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的批復
魯政字〔2025〕27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泰安東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泰安東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已經省政府同意。現批復如下:
壹、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肆不放過”要求,經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視頻分析、技術鑒定、問詢人員和綜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贰、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泰安東平“9·3”道路交通事故是壹起因車輛駕駛人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事發現場大量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叁、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壹)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5人):
1.孟憲全,群眾,東平縣東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原公司)肇事車輛(魯J00202D)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4年9月4日被東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9月18日被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趙方忠,中共黨員,東原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9月8日被東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15日被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王敬勇,群眾,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9月8日被東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15日被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李淵甫,中共黨員,東原公司副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9月8日被東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林鋒,群眾,東原公司副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9月8日被東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15日被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建議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黨紀處分條件後,及時作出處理。對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贰)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人員(27人):
1.張古國,中共黨員,東平縣佛山中學副校級幹部,分管學校安全工作。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2.潘國偉,中共黨員,東平縣佛山中學校長。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3.蘇友金,中共黨員,東平縣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服務中心副主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趙相輝,中共黨員,東平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李偉,中共黨員,東平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主持縣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服務中心工作。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6.吳同堅,中共黨員,東平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分管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大隊。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7.孫常林,中共黨員,東平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8.高峰,中共黨員,泰安市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科(掛城市交通科牌子)科長。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9.喬立峰,中共黨員,泰安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運輸管理科(掛城市交通科牌子)。建議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深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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