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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溫賣家悔約 賠華裔買家這些費用 | 溫哥華教育中心
   

大溫賣家悔約 賠華裔買家這些費用

(加西網綜合) 在壹起買房合同糾紛案中,BC省最高法院法官埃裡克·V·戈塔迪(Eric V. Gottardi)裁定,由於賣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安裝“平台升降機”,本拿比壹套房屋將以比最初商定的價格低了275,000多元的價格出售。




根據CTV的報道,此案的買方,華裔女子陳女士和90歲母親共同居住,母親因行動不便,需要壹套有電梯的房屋。陳女士試圖購買賣方達利瓦爾位於本拿比Barnet Road的壹套房產。在2021年5月第壹次看房時,陳女士詢問是否可以安裝電梯以適應母親的輪椅需求。


經過壹系列談判,雙方在最終合同中達成了壹項協議,要求賣方安裝壹部“平台升降機”或“平台升降椅”,並承擔安裝費用。合同條款規定,若費用超出15,000元,買方需自行承擔額外費用。然而,盡管購房合同規定,電梯應在成交日期前安裝。

但賣方未能履行這壹義務。

原定2021年10月的成交日期因陳女士在出售前房屋的困難而推遲,並最終定於12月30日。到達此日期時,電梯仍未安裝,且賣方提出的解決方案無法滿足陳女士的需求,因其無法容納輪椅。買方嘗試推遲成交日期,但賣方堅決拒絕,表示若未按期完成交易,便視為買方違約。

2022年1月6日,賣方宣布終止合同,並通過律師向陳女士發出終止聲明。幾周後,陳女士提起訴訟,要求強制履行合同並賠償損失。她表示,電梯是購買該房產的“關鍵條件”,沒有電梯就無法完成交易。


在法庭上,賣方提出反訴,要求賠償因交易失敗造成的租金收入損失,稱合同中關於電梯的條款過於模糊。然而,法官駁回了這壹論點,指出陳女士在合同談判過程中提供的手冊明確描述了所需電梯的類型,且賣方對此完全知情。

法官還強調,電梯未能安裝違反了合同的“基本條款”,且若沒有電梯,陳女士根本不會簽署合同。最終,法官判決買方勝訴,並駁回賣方的反訴。

考慮到陳女士在本拿比地區尋找符合需求的房產無果,她與母親在交易失敗後被迫搬進溫哥華市中心的Parq酒店,住了六個月,花費超過10萬元。隨後,他們搬入位於煤港Cardero街的短期和長期租賃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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