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失敗溫村華女告上庭反賠260萬
(加西網綜合)溫哥華壹名華裔女子由於退出了購買該市壹家ICBC駕駛執照中心的協議,隨後就該交易起訴賣方和自己的房地產經紀人,但其訴訟遭到法院駁回,法官裁定她支付買家為此遭受的損失260萬元。

根據法庭訴訟文件,華裔女子A某 聲稱,位於溫哥華MacDonald 街 4126 號房產的業主--壹家BC省投資有限公司(業主居住在香港)--欺騙性地向她虛假陳述,稱該處沒有環境污染記錄。
A某還聲稱,她的房地產經紀人B某 和 其房地產公司存在疏忽,違反了和她所簽訂的合同。
根據CTV的報道,BC省最高法院法官希瑟-麥克諾頓(Heather MacNaughton)在上周做出的裁決中認為,A某未能證明她對兩名被告的指控。
相反,法官認為A某應對賣家因未完成購房而遭受的超過 260 萬元的損失負責,因為賣家在幾個月內不得不接受更低的房產出價。
根據裁決,A某和丈夫自 2009 年起經營壹家經ICBC認可的車輛維修企業。
2018 年,當他們想投資房地產時,某得知 MacDonald 街的房產正在出售。她聯系之前認識的持牌房地產經紀人B某,詢問出價事宜。
根據 法官的裁決,該房產的要價為 825 萬元,這也是A某最終同意支付的金額。
該物業自 1979 年以來壹直由壹家投資公司擁有,法院判決書顯示,該公司收購該物業時,該物業已是ICBC的壹個發牌中心。雖然公司的所有者居住在香港,並在香港、中國大陸和加拿大其他地方擁有多處房產,但該公司本身只有壹處資產:即MacDonald街的房產。
裁決書寫道:"在所有重要時期,該投資公司都是雇傭物業經理來管理該物業。“
在交易時,物業經理是 Success Realty 的房地產經紀人 Jordan Eng。根據裁決,ICBC從未和投資公司溝通過,只和物業公司 Success,特別是物業經理 Eng 打交道。
2012 年,ICBC就其希望對該物業進行的翻新工程進行了壹些環境測試,並向物業經理Eng 轉交了壹份報告,其中指出該物業之前是壹個加油站,測試結果顯示 “土壤和地下水中含有石油碳氫化合物和金屬污染”。
物業經理Eng 也作證表示,他與投資公司的溝通並不頻繁,他認為投資公司作為業主不太管事。
物業經理Eng作證表示,他從未閱讀過(環境)報告,也沒有將報告轉交給投資公司。他還作證稱,他從未投資公司的任何人談論過ICBC工的信函、信函所附的報告或潛在的污染問題。他解釋說,因為根據續租合同,物業的環境狀況是ICBC的責任,而且這封信並沒有要求投資公司采取任何行動, 所以沒有轉交給業主投資公司。
而A某也是以這份報告的存在以及業主對污染問題的知情或不知情提出了指控。
法官主就A某提出的欺詐性虛假陳述是否成立的伍個部分進行了裁決。包括A某需要證明業主投資公司向她作出了虛假陳述;業主知道該陳述是虛假的(或在作出該陳述時罔顧其是否真實),以及有意讓A某根據該虛假陳述行事,以及A某依賴了該陳述並因此遭受了損害。
法官在裁決書中寫道:"我的結論是,就測試的所有伍個要素而言,A某對投資公司的索賠失敗。“
另外,雖然A女士聲稱投資公司 “壹再 ”向其經紀B某保證沒有任何環境報告的副本,但投資公司的房地產經紀人則告訴法庭,他從未被問及此類報告。
為此,法官還得出結論,由於投資公司和其經紀都沒有收到環境報告,即使經紀做出了公司沒有環境報告的陳述,這種陳述也不會是虛假的,也不可能是明知故犯。
同樣,法官駁回了A某的論點,即被告不顧事實地聲稱他們沒有環境報告。
判決書稱,存在壹份經紀及業主本可以找到的報告,但這壹事實並不意味著他們故意避免尋找這份報告。
違反合同
A某提出的訴訟包括 MacDonald 街房產簽訂的買賣合同包含的壹條款,即該房產是以 “現狀 ”收購的。
投資公司的經紀作證說,在出售或租賃交易中,掛牌經紀人在不了解房產信息的情況下,在合同中列入“按現狀 ”條款是標准做法。該條款讓潛在買方(或租賃交易中的租戶)了解到,賣方不對房產狀況做任何陳述,因此買方應自行進行盡職調查。
該合同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包括允許 A某 獲得房產檢查、環境報告和抵押融資的條款。
根據裁決,合同的預定成交日期為 2018 年 7 月 30 日。同年 3 月 15 日,A某同意 “刪除主體”--即有關報告和融資的條款。
裁決書寫道“當A女士放棄或刪除主體條款時,她還沒有開始獲取第壹階段環境報告的程序。她也沒有為購買房產獲得融資"。
裁決指,在刪除主體條款之前,A某本可以放棄合同。但在同意刪除後,她就有義務完成購買。
在A女士對投資公司提起訴訟後,該公司提出反訴,要求A女士賠償違約損失。
據該公司稱,這些損害賠償高達 267 萬元,反映了A某抽出的購房報價與 2019 年 2 月最終售出的 558 萬元之間的差額。
法官在反訴判決書中總結道:"由於我認定(合同)是有效且可執行的,而A女士未能按照合同條款完成交易,因此她違反了合同。”
法官還裁定,A女士沒有證明她對經紀和其公司的指控,並駁回了 A某 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並命令她支付兩被告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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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庭訴訟文件,華裔女子A某 聲稱,位於溫哥華MacDonald 街 4126 號房產的業主--壹家BC省投資有限公司(業主居住在香港)--欺騙性地向她虛假陳述,稱該處沒有環境污染記錄。
A某還聲稱,她的房地產經紀人B某 和 其房地產公司存在疏忽,違反了和她所簽訂的合同。
根據CTV的報道,BC省最高法院法官希瑟-麥克諾頓(Heather MacNaughton)在上周做出的裁決中認為,A某未能證明她對兩名被告的指控。
相反,法官認為A某應對賣家因未完成購房而遭受的超過 260 萬元的損失負責,因為賣家在幾個月內不得不接受更低的房產出價。
根據裁決,A某和丈夫自 2009 年起經營壹家經ICBC認可的車輛維修企業。
2018 年,當他們想投資房地產時,某得知 MacDonald 街的房產正在出售。她聯系之前認識的持牌房地產經紀人B某,詢問出價事宜。
根據 法官的裁決,該房產的要價為 825 萬元,這也是A某最終同意支付的金額。
該物業自 1979 年以來壹直由壹家投資公司擁有,法院判決書顯示,該公司收購該物業時,該物業已是ICBC的壹個發牌中心。雖然公司的所有者居住在香港,並在香港、中國大陸和加拿大其他地方擁有多處房產,但該公司本身只有壹處資產:即MacDonald街的房產。
裁決書寫道:"在所有重要時期,該投資公司都是雇傭物業經理來管理該物業。“
在交易時,物業經理是 Success Realty 的房地產經紀人 Jordan Eng。根據裁決,ICBC從未和投資公司溝通過,只和物業公司 Success,特別是物業經理 Eng 打交道。
2012 年,ICBC就其希望對該物業進行的翻新工程進行了壹些環境測試,並向物業經理Eng 轉交了壹份報告,其中指出該物業之前是壹個加油站,測試結果顯示 “土壤和地下水中含有石油碳氫化合物和金屬污染”。
物業經理Eng 也作證表示,他與投資公司的溝通並不頻繁,他認為投資公司作為業主不太管事。
物業經理Eng作證表示,他從未閱讀過(環境)報告,也沒有將報告轉交給投資公司。他還作證稱,他從未投資公司的任何人談論過ICBC工的信函、信函所附的報告或潛在的污染問題。他解釋說,因為根據續租合同,物業的環境狀況是ICBC的責任,而且這封信並沒有要求投資公司采取任何行動, 所以沒有轉交給業主投資公司。
而A某也是以這份報告的存在以及業主對污染問題的知情或不知情提出了指控。
法官主就A某提出的欺詐性虛假陳述是否成立的伍個部分進行了裁決。包括A某需要證明業主投資公司向她作出了虛假陳述;業主知道該陳述是虛假的(或在作出該陳述時罔顧其是否真實),以及有意讓A某根據該虛假陳述行事,以及A某依賴了該陳述並因此遭受了損害。
法官在裁決書中寫道:"我的結論是,就測試的所有伍個要素而言,A某對投資公司的索賠失敗。“
另外,雖然A女士聲稱投資公司 “壹再 ”向其經紀B某保證沒有任何環境報告的副本,但投資公司的房地產經紀人則告訴法庭,他從未被問及此類報告。
為此,法官還得出結論,由於投資公司和其經紀都沒有收到環境報告,即使經紀做出了公司沒有環境報告的陳述,這種陳述也不會是虛假的,也不可能是明知故犯。
同樣,法官駁回了A某的論點,即被告不顧事實地聲稱他們沒有環境報告。
判決書稱,存在壹份經紀及業主本可以找到的報告,但這壹事實並不意味著他們故意避免尋找這份報告。
違反合同
A某提出的訴訟包括 MacDonald 街房產簽訂的買賣合同包含的壹條款,即該房產是以 “現狀 ”收購的。
投資公司的經紀作證說,在出售或租賃交易中,掛牌經紀人在不了解房產信息的情況下,在合同中列入“按現狀 ”條款是標准做法。該條款讓潛在買方(或租賃交易中的租戶)了解到,賣方不對房產狀況做任何陳述,因此買方應自行進行盡職調查。
該合同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包括允許 A某 獲得房產檢查、環境報告和抵押融資的條款。
根據裁決,合同的預定成交日期為 2018 年 7 月 30 日。同年 3 月 15 日,A某同意 “刪除主體”--即有關報告和融資的條款。
裁決書寫道“當A女士放棄或刪除主體條款時,她還沒有開始獲取第壹階段環境報告的程序。她也沒有為購買房產獲得融資"。
裁決指,在刪除主體條款之前,A某本可以放棄合同。但在同意刪除後,她就有義務完成購買。
在A女士對投資公司提起訴訟後,該公司提出反訴,要求A女士賠償違約損失。
據該公司稱,這些損害賠償高達 267 萬元,反映了A某抽出的購房報價與 2019 年 2 月最終售出的 558 萬元之間的差額。
法官在反訴判決書中總結道:"由於我認定(合同)是有效且可執行的,而A女士未能按照合同條款完成交易,因此她違反了合同。”
法官還裁定,A女士沒有證明她對經紀和其公司的指控,並駁回了 A某 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並命令她支付兩被告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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