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班主任面前,8歲女童被多名學生打到幹嘔
南都:你壹直維權發聲,希望有壹個怎樣的處理結果?
黃女士:校園欺凌、孩子在校期間被傷害,老師和學校的發現、制止、報告是第壹位的。我希望能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誠懇道歉、嚴肅追責。對實施欺凌的學生至少要有書面的訓誡,要誠懇地賠禮道歉和書面保證不再欺凌任何人。涉事學生起碼近壹年內不能再參加評選優秀和擔任班幹部。更希望對學校和老師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特別是對班主任老師要有實質性的處罰,而不是像現在這種暫不評優、取消獎金的處理,最起碼要調崗等有痛感的實質性處罰才能有警示作用。
對話法律界人士
什麼是校園欺凌?
近年來,校園欺凌的相關報道不斷走入公眾視野,在法律層面,校園欺凌行為應如何認定?
2020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隨後教育部頒布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都對在校發生的欺凌行為的預防和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告訴南都記者,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學生欺凌”,但沒有對校園欺凌作出定義。2020年,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附則中對“學生欺凌”解釋為:“發生在學生之間,壹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壹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而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校園欺凌是壹種在學齡兒童中發生的、違背他人意願的攻擊行為,這種行為往往伴隨著實際或認知到的權利不平衡,會在壹段時間內反復發生或有反復發生的可能性。
此外,《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21條則規定:“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等方面占優勢的壹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壹方實施前款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壹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
許浩稱,學生之間的欺凌主要通過身體欺凌、言語欺凌等形式表現,如推搡、踢打、拳打腳踢,或是侮辱、嘲笑等方式進行攻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紅勃曾公開撰文解釋,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的定義,可以看出,校園欺凌有如下幾個特點:其壹,從主體角度看發生在學生和學生之間,且壹般是壹方強而另壹方弱;其贰,從主觀心態來看,只能是故意,而不是疏忽大意或者無心之舉;其叁,從行為角度看,欺凌指對他人實施了欺壓或侮辱的行為;其肆,從後果看,是導致了切實的損害後果,包括身體、財產和心理傷害等。
李紅勃稱,因此,校園欺凌,並非調皮孩子之間的開玩笑或者打打鬧鬧,而是壹種侵害他人權利和尊嚴的違法行為。“校園欺凌的本質就是以強凌弱的欺負人,它是法律所禁止的、發生於校園的、來自於孩子的壹種惡。”
校園欺凌發生之後,應該如何處理?
2020年5月,9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規定了9類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關單位和個人須立即報案。2020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強制報告制度也得到了進壹步確認。
許浩表示,壹旦在校園中發生學生之間的欺凌行為,學校和老師需要及時制止校園欺凌,對被欺凌者實施救助,這也是學校和老師必須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外,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學校作為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在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時,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及民政教育等其他主管部門報告。
“如果學校未及時履行強制報告義務,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對學校進行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學校的相關責任人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許浩稱。
而實施校園欺凌行為的未成年人,又應如何擔責?許浩解釋,實施欺凌的未成年人,可能面臨民事、行政、刑事等責任承擔。例如,受害者可以向實施欺凌壹方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經濟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等。如情節嚴重構成輕微傷,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實施欺凌者行政處罰,造成受害者重傷、死亡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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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士:校園欺凌、孩子在校期間被傷害,老師和學校的發現、制止、報告是第壹位的。我希望能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誠懇道歉、嚴肅追責。對實施欺凌的學生至少要有書面的訓誡,要誠懇地賠禮道歉和書面保證不再欺凌任何人。涉事學生起碼近壹年內不能再參加評選優秀和擔任班幹部。更希望對學校和老師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特別是對班主任老師要有實質性的處罰,而不是像現在這種暫不評優、取消獎金的處理,最起碼要調崗等有痛感的實質性處罰才能有警示作用。
對話法律界人士
什麼是校園欺凌?
近年來,校園欺凌的相關報道不斷走入公眾視野,在法律層面,校園欺凌行為應如何認定?
2020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隨後教育部頒布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都對在校發生的欺凌行為的預防和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告訴南都記者,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學生欺凌”,但沒有對校園欺凌作出定義。2020年,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附則中對“學生欺凌”解釋為:“發生在學生之間,壹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壹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而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校園欺凌是壹種在學齡兒童中發生的、違背他人意願的攻擊行為,這種行為往往伴隨著實際或認知到的權利不平衡,會在壹段時間內反復發生或有反復發生的可能性。
此外,《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21條則規定:“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等方面占優勢的壹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壹方實施前款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壹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
許浩稱,學生之間的欺凌主要通過身體欺凌、言語欺凌等形式表現,如推搡、踢打、拳打腳踢,或是侮辱、嘲笑等方式進行攻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紅勃曾公開撰文解釋,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的定義,可以看出,校園欺凌有如下幾個特點:其壹,從主體角度看發生在學生和學生之間,且壹般是壹方強而另壹方弱;其贰,從主觀心態來看,只能是故意,而不是疏忽大意或者無心之舉;其叁,從行為角度看,欺凌指對他人實施了欺壓或侮辱的行為;其肆,從後果看,是導致了切實的損害後果,包括身體、財產和心理傷害等。
李紅勃稱,因此,校園欺凌,並非調皮孩子之間的開玩笑或者打打鬧鬧,而是壹種侵害他人權利和尊嚴的違法行為。“校園欺凌的本質就是以強凌弱的欺負人,它是法律所禁止的、發生於校園的、來自於孩子的壹種惡。”
校園欺凌發生之後,應該如何處理?
2020年5月,9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規定了9類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關單位和個人須立即報案。2020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強制報告制度也得到了進壹步確認。
許浩表示,壹旦在校園中發生學生之間的欺凌行為,學校和老師需要及時制止校園欺凌,對被欺凌者實施救助,這也是學校和老師必須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外,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學校作為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在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時,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及民政教育等其他主管部門報告。
“如果學校未及時履行強制報告義務,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對學校進行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學校的相關責任人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許浩稱。
而實施校園欺凌行為的未成年人,又應如何擔責?許浩解釋,實施欺凌的未成年人,可能面臨民事、行政、刑事等責任承擔。例如,受害者可以向實施欺凌壹方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經濟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等。如情節嚴重構成輕微傷,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實施欺凌者行政處罰,造成受害者重傷、死亡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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