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保養] 稅務局辦公室裝修後,30多名員工有10人患癌…
▲壹審判決書(部分)
記者注意到,徐州鐵路運輸法院提及,環境污染侵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相同辦公環境下,癌症發病呈現出高概率、群發性、相似性等特點,綜合甲醛、氨的毒理危害,壹定程度上可以說明,室內空氣污染物超標與肖先生患病存在因果關系的可能性,而稅務局不能證明兩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也不能證明其不應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存在,因此,認定因果關系成立。
肖先生解釋,如果按健康權起訴,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他需要證明裝修與患病的因果關系,由於疾病病理復雜,醫學上很難證明是何原因導致患癌,但環境侵權案件采用“舉證倒置”,是單位需要證明贰者沒有因果關系,而不用他負責全部舉證。因此,最初他選擇了環境侵權案由進行起訴。
【贰審】
依據新的司法解釋原告請求權基礎不存在
撤銷壹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9年,徐州市稅務局提起上訴,同年,案件進行贰審公開開庭審理。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其中提及,“在室內、車內等封閉空間內造成損害的”,不作為生態環境侵權案件處理,“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確定民事責任”。
2024年12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贰審判決,依據上述新的司法解釋,本案糾紛不作為生態環境侵權案件處理,不應適用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所設立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定,肖先生的請求權基礎不存在,難以支持相關賠償訴請。最終,贰審判決,撤銷壹審判決,駁回肖先生的訴訟請求。

▲贰審判決書(部分)
記者注意到,壹審判決書顯示,徐州市稅務局曾提出,肖先生的情況應適用《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徐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室內空氣污染致病情形與稅收行政管理職業並無關聯,不屬於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污染受損害的情形,也並非工作期間遭遇事故傷害;肖先生作為國家公務人員,並非《職業病防治法》保護范圍,甲狀腺癌也不在《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疾病內。
贰審判決書則提及,肖先生曾當庭述稱,2014年其去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被告知江蘇省公務員未納入工傷條例之內。
【計劃】
將以人身權受侵害再次提起訴訟
類似案例多難證明裝修與致病有關
肖先生告訴記者,在患癌的職工中,目前只有他提起了訴訟,曾希冀以訴訟結果供其他同事參考。在獲悉贰審判決後,他目前計劃以人身權受侵害再次提起訴訟,但這樣的話,在舉證上會存在困難,難以直接證明裝修與患癌的因果關系。據其了解,2018年後,事發地點已不再為第伍稅務分局辦公地點,家具也已被處理。
記者嘗試咨詢徐州市稅務局,獲悉第伍稅務分局已不存在;就裝修後出現員工患癌具體情況,記者暫未收到答復。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了與肖先生類似的案例,均為健康權、身體權相關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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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記者注意到,徐州鐵路運輸法院提及,環境污染侵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相同辦公環境下,癌症發病呈現出高概率、群發性、相似性等特點,綜合甲醛、氨的毒理危害,壹定程度上可以說明,室內空氣污染物超標與肖先生患病存在因果關系的可能性,而稅務局不能證明兩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也不能證明其不應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存在,因此,認定因果關系成立。
肖先生解釋,如果按健康權起訴,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他需要證明裝修與患病的因果關系,由於疾病病理復雜,醫學上很難證明是何原因導致患癌,但環境侵權案件采用“舉證倒置”,是單位需要證明贰者沒有因果關系,而不用他負責全部舉證。因此,最初他選擇了環境侵權案由進行起訴。
【贰審】
依據新的司法解釋原告請求權基礎不存在
撤銷壹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9年,徐州市稅務局提起上訴,同年,案件進行贰審公開開庭審理。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其中提及,“在室內、車內等封閉空間內造成損害的”,不作為生態環境侵權案件處理,“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確定民事責任”。
2024年12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贰審判決,依據上述新的司法解釋,本案糾紛不作為生態環境侵權案件處理,不應適用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所設立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定,肖先生的請求權基礎不存在,難以支持相關賠償訴請。最終,贰審判決,撤銷壹審判決,駁回肖先生的訴訟請求。

▲贰審判決書(部分)
記者注意到,壹審判決書顯示,徐州市稅務局曾提出,肖先生的情況應適用《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徐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室內空氣污染致病情形與稅收行政管理職業並無關聯,不屬於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污染受損害的情形,也並非工作期間遭遇事故傷害;肖先生作為國家公務人員,並非《職業病防治法》保護范圍,甲狀腺癌也不在《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疾病內。
贰審判決書則提及,肖先生曾當庭述稱,2014年其去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被告知江蘇省公務員未納入工傷條例之內。
【計劃】
將以人身權受侵害再次提起訴訟
類似案例多難證明裝修與致病有關
肖先生告訴記者,在患癌的職工中,目前只有他提起了訴訟,曾希冀以訴訟結果供其他同事參考。在獲悉贰審判決後,他目前計劃以人身權受侵害再次提起訴訟,但這樣的話,在舉證上會存在困難,難以直接證明裝修與患癌的因果關系。據其了解,2018年後,事發地點已不再為第伍稅務分局辦公地點,家具也已被處理。
記者嘗試咨詢徐州市稅務局,獲悉第伍稅務分局已不存在;就裝修後出現員工患癌具體情況,記者暫未收到答復。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了與肖先生類似的案例,均為健康權、身體權相關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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