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之窗] 華人地產經紀破壞客戶交易 獲利120萬
Canadian realtor who bought house his client wanted in 'underhanded deal' must repay profits https://t.co/UL5tCgpAdE pic.twitter.com/6JX99GeaSL— National Post (@nationalpost) January 16, 2025
BC省壹名房地產經紀人被勒令“交出”自己購買的壹套房屋的 120 多萬加元的利潤份額,此前他的壹名客戶兩次出價均未成功。
根據BC省最高法院周伍做出的裁決,Alan Hu於2021年9月以335萬加元的價格出售了位於南素裡174街的房屋,而他在2018年1月購買該房屋時的價格僅為209.8萬加元。
判決書顯示,在購房時,胡正代表壹名客戶--鍾佩華(Pei Hua Zhong)--希望出售自己的房產並購買位於174街的房產。
根據裁決,胡代表鍾准備了兩份購房報價。第壹份報價被接受,但由於鍾華還沒有賣掉他的房子並獲得貸款,所以沒有完成。
第贰份報價被拒絕,因為賣方收到了另壹位買家的報價:胡的壹位朋友,他在兩周後將購房合同轉讓給了胡。
胡最初壹直瞞著鍾。當鍾發現此事後,他提起了訴訟,BC省最高法院法官Amy D. Francis最終做出了有利於他的裁決。
爭議的焦點是位於 20 大道以北 174 街的壹塊占地壹英畝的土地,該土地上有壹棟建於 1980 年的單層房屋,有叁間臥室和叁間浴室。
根據卑詩省評估局(BC Assessment)的數據,該房屋在 2025 年的評估價值為 3,022,700 加元,其中除了 72,700 加元外,其余均為土地價值,而非建築價值。
Francis的決定表明,鍾先生是被周圍的環境吸引到了這處房產。
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鍾先生有壹位朋友通過買賣南素裡 Grandview Heights 社區的房產獲得了豐厚的利潤。”
“因此,鍾先生決定他也想搬到這個社區。”
根據判決書,鍾某在 2017 年 11 月認識了胡某,並聘請該房產經紀人為其出售位於Poplar Drive的房屋和購買新房提供便利。
2017 年 12 月,鍾某讓胡某出價購買 174 街的房產。裁決書顯示,在與賣方進行了壹些來回溝通後,雙方簽署了壹份210萬加元的買賣合同,但需滿足叁個條件:貸款、房屋檢查和產權調查。
滿足條件的“主體拆除”日期為 2017 年 12 月 29 日。
雖然鍾獲得了銀行的抵押貸款批准,但批准的條件是他必須有資金支付 73.5 萬加元的首付款,這就要求他賣掉Poplar Drive的房子。
隨著標的移除日期的臨近,Poplar Drive房產尚未售出。裁決書寫道:鍾先生擔心,在沒有人出價購買Poplar Drive房產的情況下,第壹份合同上的貸款是否會被移除。
鍾先生要求胡先生為延長拆除期限而尋求幫助,但最終未獲延期,合同也未完成便到期。
而此時,胡某正與妻子和另壹對夫婦--陶玲霞和丈夫陳志在拉斯維加斯。
根據判決書,雙方在拉斯維加斯討論的具體內容在法庭程序中存在爭議,但最終結果是陶玲霞以略低於 210 萬加元的價格出價購買 174 街的房產,並被接受;而鍾玲霞則以 205 萬加元的新價格出價,但被拒絕。
兩周後,陶將她的購房合同轉讓給了胡,後者最終完成了交易。
房產經紀人故意損害客戶利益
根據Francis的裁決,胡、陶、陳和胡的妻子都簽署了壹份關於 174 街住宅的 “投資者協議”,目前這對夫婦正因該協議的條款而陷入單獨的法律糾紛。
在本案中,胡告訴法庭,他只是向陶提及了該房產,並在她表示有興趣購買時將她介紹給了另壹位房地產經紀人。
另壹方面,陶作證說,胡在他們去拉斯維加斯度假期間向她推薦了這處房產,聲稱這是壹個“很好的投資機會”,因為這塊地的面積很大,而且有重新開發的潛力。
陶當時不是加拿大永久居民,也不會說英語,她告訴法庭,是胡,而不是她,與另壹名房地產經紀人做了所有安排,並促成了交易。
她聲稱,投資者協議--雖然直到 2018 年 3 月完成購買時才簽署--是在拉斯維加斯之行中討論的,並要求夫妻雙方對半分成重新出售房產的利潤。
Francis認為陶某的說法更有可能,並指出胡某曾多次向法庭提供宣誓證據,但後來承認這些證據並不屬實。
法官認為他是壹個“不可靠的證人”,並指出他對事件的描述比陶和鍾 “更不合情理”。
“我接受胡先生告訴陶女士鍾先生第壹份合同失敗的事實,並邀請陶女士與他壹起投資(174 街)房產,”判決書寫道。“他故意破壞鍾先生購買該(房產)的競標,以便將該(房產)的權益據為己有。”
由於鍾先生在交易時是胡先生的客戶,因此胡先生對鍾先生負有信托義務,而Francis認為他沒有履行這壹義務。
判決書寫道:至少,胡先生對鍾先生的信托責任包括保密責任、透明行事的責任以及避免利益沖突並及時披露任何利益沖突的責任。
在辯護中,胡辯稱他違反這些義務的行為並不嚴重,因為鍾壹開始就沒有能力購買該房產。
該房地產經紀人聲稱,鍾某在申請抵押貸款時誇大了其妻子的國外收入,而命令胡某“交出”其出售房產的利潤等於允許鍾某從自己的不當行為中獲利。
Francis對這壹論點不以為然,並列舉了本案中“兩種被指控的不法行為在性質上的巨大差異”。
判決書中寫道:罰沒款是為了歸還不義之財。
“胡先生從(174 街)房產的買賣中獲利,直接原因是他在決定購買該(房產)時,將自己的利益置於客戶利益之上。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鍾先生在申請抵押貸款時誇大了自己家庭的收入。鍾先生的行為根本沒有達到如果在本案中發出交出令就會破壞司法系統公正性的錯失行為的程度。”
法官命令胡放棄他從出售房產中獲得的所有利潤,由於胡和陶之間就投資者協議的訴訟仍在進行中,因此利潤總額仍未確定。
如果銷售所得由夫妻對半平分,胡需要支付的金額為 62.6 萬加元,外加他因將陶某介紹給代表她進行交易的另壹名房地產經紀人而不當收取的 19245.25 加元傭金。
Francis拒絕下令對胡作出任何懲罰性賠償,理由是沒收令“足以達到懲罰和威懾的目的”。
她還拒絕對陶某下達任何命令,她指出陶某與鍾某從未有過受托關系,也沒有實施任何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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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省壹名房地產經紀人被勒令“交出”自己購買的壹套房屋的 120 多萬加元的利潤份額,此前他的壹名客戶兩次出價均未成功。
根據BC省最高法院周伍做出的裁決,Alan Hu於2021年9月以335萬加元的價格出售了位於南素裡174街的房屋,而他在2018年1月購買該房屋時的價格僅為209.8萬加元。
判決書顯示,在購房時,胡正代表壹名客戶--鍾佩華(Pei Hua Zhong)--希望出售自己的房產並購買位於174街的房產。
根據裁決,胡代表鍾准備了兩份購房報價。第壹份報價被接受,但由於鍾華還沒有賣掉他的房子並獲得貸款,所以沒有完成。
第贰份報價被拒絕,因為賣方收到了另壹位買家的報價:胡的壹位朋友,他在兩周後將購房合同轉讓給了胡。
胡最初壹直瞞著鍾。當鍾發現此事後,他提起了訴訟,BC省最高法院法官Amy D. Francis最終做出了有利於他的裁決。
爭議的焦點是位於 20 大道以北 174 街的壹塊占地壹英畝的土地,該土地上有壹棟建於 1980 年的單層房屋,有叁間臥室和叁間浴室。
根據卑詩省評估局(BC Assessment)的數據,該房屋在 2025 年的評估價值為 3,022,700 加元,其中除了 72,700 加元外,其余均為土地價值,而非建築價值。
Francis的決定表明,鍾先生是被周圍的環境吸引到了這處房產。
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鍾先生有壹位朋友通過買賣南素裡 Grandview Heights 社區的房產獲得了豐厚的利潤。”
“因此,鍾先生決定他也想搬到這個社區。”
根據判決書,鍾某在 2017 年 11 月認識了胡某,並聘請該房產經紀人為其出售位於Poplar Drive的房屋和購買新房提供便利。
2017 年 12 月,鍾某讓胡某出價購買 174 街的房產。裁決書顯示,在與賣方進行了壹些來回溝通後,雙方簽署了壹份210萬加元的買賣合同,但需滿足叁個條件:貸款、房屋檢查和產權調查。
滿足條件的“主體拆除”日期為 2017 年 12 月 29 日。
雖然鍾獲得了銀行的抵押貸款批准,但批准的條件是他必須有資金支付 73.5 萬加元的首付款,這就要求他賣掉Poplar Drive的房子。
隨著標的移除日期的臨近,Poplar Drive房產尚未售出。裁決書寫道:鍾先生擔心,在沒有人出價購買Poplar Drive房產的情況下,第壹份合同上的貸款是否會被移除。
鍾先生要求胡先生為延長拆除期限而尋求幫助,但最終未獲延期,合同也未完成便到期。
而此時,胡某正與妻子和另壹對夫婦--陶玲霞和丈夫陳志在拉斯維加斯。
根據判決書,雙方在拉斯維加斯討論的具體內容在法庭程序中存在爭議,但最終結果是陶玲霞以略低於 210 萬加元的價格出價購買 174 街的房產,並被接受;而鍾玲霞則以 205 萬加元的新價格出價,但被拒絕。
兩周後,陶將她的購房合同轉讓給了胡,後者最終完成了交易。
房產經紀人故意損害客戶利益
根據Francis的裁決,胡、陶、陳和胡的妻子都簽署了壹份關於 174 街住宅的 “投資者協議”,目前這對夫婦正因該協議的條款而陷入單獨的法律糾紛。
在本案中,胡告訴法庭,他只是向陶提及了該房產,並在她表示有興趣購買時將她介紹給了另壹位房地產經紀人。
另壹方面,陶作證說,胡在他們去拉斯維加斯度假期間向她推薦了這處房產,聲稱這是壹個“很好的投資機會”,因為這塊地的面積很大,而且有重新開發的潛力。
陶當時不是加拿大永久居民,也不會說英語,她告訴法庭,是胡,而不是她,與另壹名房地產經紀人做了所有安排,並促成了交易。
她聲稱,投資者協議--雖然直到 2018 年 3 月完成購買時才簽署--是在拉斯維加斯之行中討論的,並要求夫妻雙方對半分成重新出售房產的利潤。
Francis認為陶某的說法更有可能,並指出胡某曾多次向法庭提供宣誓證據,但後來承認這些證據並不屬實。
法官認為他是壹個“不可靠的證人”,並指出他對事件的描述比陶和鍾 “更不合情理”。
“我接受胡先生告訴陶女士鍾先生第壹份合同失敗的事實,並邀請陶女士與他壹起投資(174 街)房產,”判決書寫道。“他故意破壞鍾先生購買該(房產)的競標,以便將該(房產)的權益據為己有。”
由於鍾先生在交易時是胡先生的客戶,因此胡先生對鍾先生負有信托義務,而Francis認為他沒有履行這壹義務。
判決書寫道:至少,胡先生對鍾先生的信托責任包括保密責任、透明行事的責任以及避免利益沖突並及時披露任何利益沖突的責任。
在辯護中,胡辯稱他違反這些義務的行為並不嚴重,因為鍾壹開始就沒有能力購買該房產。
該房地產經紀人聲稱,鍾某在申請抵押貸款時誇大了其妻子的國外收入,而命令胡某“交出”其出售房產的利潤等於允許鍾某從自己的不當行為中獲利。
Francis對這壹論點不以為然,並列舉了本案中“兩種被指控的不法行為在性質上的巨大差異”。
判決書中寫道:罰沒款是為了歸還不義之財。
“胡先生從(174 街)房產的買賣中獲利,直接原因是他在決定購買該(房產)時,將自己的利益置於客戶利益之上。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鍾先生在申請抵押貸款時誇大了自己家庭的收入。鍾先生的行為根本沒有達到如果在本案中發出交出令就會破壞司法系統公正性的錯失行為的程度。”
法官命令胡放棄他從出售房產中獲得的所有利潤,由於胡和陶之間就投資者協議的訴訟仍在進行中,因此利潤總額仍未確定。
如果銷售所得由夫妻對半平分,胡需要支付的金額為 62.6 萬加元,外加他因將陶某介紹給代表她進行交易的另壹名房地產經紀人而不當收取的 19245.25 加元傭金。
Francis拒絕下令對胡作出任何懲罰性賠償,理由是沒收令“足以達到懲罰和威懾的目的”。
她還拒絕對陶某下達任何命令,她指出陶某與鍾某從未有過受托關系,也沒有實施任何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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