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法院:允許中國死刑犯遺孀出售豪宅
中國的壹起謀殺案和加拿大卑詩省的壹場民事訴訟,壹直阻止溫哥華多處房產的出售,但在法院的最新裁決後,其中壹處房產可能很快會上市。
涉事房屋是壹座位於West 33rd Avenue六臥室六浴室的住宅,擁有超過4000平方英尺的生活空間,包括地上兩層樓和壹個裝修好的地下室。卑詩省的房屋估價近500萬元。
卑詩省最高法院法官Nigel P. Kent上周肆裁定,登記在該房產產權上的未決訴訟證明書(CPL)可撤消,以允許出售,條件是CPL重新注冊在業主用賣房收益購買的新房產上。
這處房產的所有者是陳某(Li Juan Chen,又名Lijuan Chen)。根據裁決,她和丈夫倪某於2010年12月購買了這處房產,並在次年春天搬入。
根據卑詩法院的裁決,倪某欠下54歲的中國商人楊昌斌超過1億加元的貸款,倪於2020年在中國被執行死刑,罪名是他指使人於2017年在中國殺害54歲的楊昌斌。
楊的家人對倪、陳和他們的女兒提起訴訟,並導致倪家的房產登記了未決訴訟證明書(CPL)。根據裁決,楊家的訴訟是在倪尚未被處決時開始的。

圖源:bcassessment.ca
楊的繼承者提起的訴訟要求倪的遺孀和女兒償還他的債務,並且聲稱他們購買的叁處溫哥華房產,包括位於West 33rd Avenue的房產應被視為“欺詐性轉讓”。
卑詩法庭的最新裁決並不是對該訴訟作出判決。楊家的索賠尚未在法院得到證實,目前計劃於2026年1月開審。
不過,法官的裁決處理了倪家的申請,即要求駁回訴訟,並將原告登記在叁處房產上的CPL移除。
被告認為訴訟應以程序濫用為由被駁回,並稱原告是“試圖重新裁定兩項中國判決中已經確定的索賠”。
中國的判決是2018年湖北省的壹項法院命令,指令倪支付給楊的繼承人2780萬元人民幣,外加利息,以及2019年的仲裁裁決,指令倪支付本金1億7278.5萬元人民幣,外加已累積利息1億9828萬8629元人民幣和本金20%的年利息。
根據裁決,原告聲稱倪欠楊的總債務為5億6169萬元人民幣,約合$1億1347萬2727元加幣。
卑詩法官Kent拒絕駁回訴訟,因為原告已經提交了其索賠的擬議修正書,其中承認中國的判決。索賠的最初版本並未明確尋求承認中國的判決。
裁決說道,原告現在尋求通過進壹步修正其訴狀,正式承認和執行中國的判決和裁定,並作為在卑詩執行的壹部分,要求將倪購買,目前由其遺孀和女兒擁有的溫哥華叁處房產的注冊產權視為欺詐性轉讓。
裁決稱,“辯護律師實際上承認了對原告有利的中國判決和裁定的有效性,現在要看審訊法庭就欺詐性轉讓和資金和信托追蹤,會作出何種事實認定。我傾向於讓原告進行審訊,無論到目前為止訴訟中存在何種缺陷。”
法官還以類似的理由,駁回了案件過度拖延,缺乏起訴行動的申請。
被告辯稱原告自提起訴訟以來壹直拖延,法官Kent同意訴訟已經耗費的近六年半時間“過長”。但指出,“原告的律師終於似乎已理清頭緒”,最新版本的索賠“有可行性”,值得在審訊中考慮。
法官Kent在裁決中說:“簡單的事實是,原告已經在中國獲得了實質性判決,並且正如辯護律師隱含承認的那樣,這些判決很可能在本司法轄區得到承認和執行。就這壹方面而言,原告的行動是有價值的,欺詐性轉讓的索賠完全有可能成功。因此,不能在此時駁回訴訟。”
法官還指出另壹個因素是原告“值得同情的情況”,“原告是倪所犯罪行的受害者,他們是法院願意在技術或程序缺陷方面給予寬容的值得同情的原告。”
雖然拒絕駁回訴訟,但法官承認被告關於叁處溫哥華房產的CPL給他們帶來財政困難。
陳告訴法庭,她的丈夫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他在中國被捕後無法支持家人。此後,她壹直依靠2016年出售溫哥華King Edward Avenue房產的剩余收益生活,當時約為90萬元,但現在“基本耗盡”。她沒有就業,“幾乎不會說英文”,裁決指出這讓她不願意到華人社區以外尋求就業或幫助。
裁決稱,“簡而言之,陳女士以經濟困境為由請求解除CPL。她想出售這處大型住宅,並用壹部分淨收益支付未來的生活費用。”
原告聲稱陳的經濟困境聲明是虛假的,但未提供任何證據支持這壹說法。他們告訴法庭,擔心如果解除CPL,被告會出售房產並將收益“移到觸及不到的地方”,無力收回倪欠的錢。
法官接受了陳的貧困說法,並試圖給予補救,使CPL繼續有效。裁決說:“由於陳女士和倪的女兒都在宣誓下表示,她們無意出售各自的出租房產,並且這些房產產權上的CPL並未給她們帶來經濟困難,我暫時拒絕解除這些CPL。然而,我接受陳女士需要出售其婚姻住宅用於支付持續的生活費用。”
為此,法官下令解除West 33rd Avenue房產的CPL,允許陳出售並保留75萬元的收益來支付未來的生活費用和法律費用。
法官還裁定,陳購買的任何替換房產必須在融資(如抵押貸款)之後優先注冊原告的CPL。
法官在結語中提到原告起訴的延遲,稱“法院對不必要延誤的容忍是有限的。解除CPL和重新注冊是有條件的,即原告按計劃在2026年1月或雙方隨後可能同意的任何其他日期進行審訊。”
來源鏈接:
https://bc.ctvnews.ca/widow-of-chinese-businessman-who-was-executed-for-murder-can-sell-her-vancouver-house-court-rules-1.712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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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涉事房屋是壹座位於West 33rd Avenue六臥室六浴室的住宅,擁有超過4000平方英尺的生活空間,包括地上兩層樓和壹個裝修好的地下室。卑詩省的房屋估價近500萬元。
卑詩省最高法院法官Nigel P. Kent上周肆裁定,登記在該房產產權上的未決訴訟證明書(CPL)可撤消,以允許出售,條件是CPL重新注冊在業主用賣房收益購買的新房產上。
這處房產的所有者是陳某(Li Juan Chen,又名Lijuan Chen)。根據裁決,她和丈夫倪某於2010年12月購買了這處房產,並在次年春天搬入。
根據卑詩法院的裁決,倪某欠下54歲的中國商人楊昌斌超過1億加元的貸款,倪於2020年在中國被執行死刑,罪名是他指使人於2017年在中國殺害54歲的楊昌斌。
楊的家人對倪、陳和他們的女兒提起訴訟,並導致倪家的房產登記了未決訴訟證明書(CPL)。根據裁決,楊家的訴訟是在倪尚未被處決時開始的。

圖源:bcassessment.ca
楊的繼承者提起的訴訟要求倪的遺孀和女兒償還他的債務,並且聲稱他們購買的叁處溫哥華房產,包括位於West 33rd Avenue的房產應被視為“欺詐性轉讓”。
卑詩法庭的最新裁決並不是對該訴訟作出判決。楊家的索賠尚未在法院得到證實,目前計劃於2026年1月開審。
不過,法官的裁決處理了倪家的申請,即要求駁回訴訟,並將原告登記在叁處房產上的CPL移除。
被告認為訴訟應以程序濫用為由被駁回,並稱原告是“試圖重新裁定兩項中國判決中已經確定的索賠”。
中國的判決是2018年湖北省的壹項法院命令,指令倪支付給楊的繼承人2780萬元人民幣,外加利息,以及2019年的仲裁裁決,指令倪支付本金1億7278.5萬元人民幣,外加已累積利息1億9828萬8629元人民幣和本金20%的年利息。
根據裁決,原告聲稱倪欠楊的總債務為5億6169萬元人民幣,約合$1億1347萬2727元加幣。
卑詩法官Kent拒絕駁回訴訟,因為原告已經提交了其索賠的擬議修正書,其中承認中國的判決。索賠的最初版本並未明確尋求承認中國的判決。
裁決說道,原告現在尋求通過進壹步修正其訴狀,正式承認和執行中國的判決和裁定,並作為在卑詩執行的壹部分,要求將倪購買,目前由其遺孀和女兒擁有的溫哥華叁處房產的注冊產權視為欺詐性轉讓。
裁決稱,“辯護律師實際上承認了對原告有利的中國判決和裁定的有效性,現在要看審訊法庭就欺詐性轉讓和資金和信托追蹤,會作出何種事實認定。我傾向於讓原告進行審訊,無論到目前為止訴訟中存在何種缺陷。”
法官還以類似的理由,駁回了案件過度拖延,缺乏起訴行動的申請。
被告辯稱原告自提起訴訟以來壹直拖延,法官Kent同意訴訟已經耗費的近六年半時間“過長”。但指出,“原告的律師終於似乎已理清頭緒”,最新版本的索賠“有可行性”,值得在審訊中考慮。
法官Kent在裁決中說:“簡單的事實是,原告已經在中國獲得了實質性判決,並且正如辯護律師隱含承認的那樣,這些判決很可能在本司法轄區得到承認和執行。就這壹方面而言,原告的行動是有價值的,欺詐性轉讓的索賠完全有可能成功。因此,不能在此時駁回訴訟。”
法官還指出另壹個因素是原告“值得同情的情況”,“原告是倪所犯罪行的受害者,他們是法院願意在技術或程序缺陷方面給予寬容的值得同情的原告。”
雖然拒絕駁回訴訟,但法官承認被告關於叁處溫哥華房產的CPL給他們帶來財政困難。
陳告訴法庭,她的丈夫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他在中國被捕後無法支持家人。此後,她壹直依靠2016年出售溫哥華King Edward Avenue房產的剩余收益生活,當時約為90萬元,但現在“基本耗盡”。她沒有就業,“幾乎不會說英文”,裁決指出這讓她不願意到華人社區以外尋求就業或幫助。
裁決稱,“簡而言之,陳女士以經濟困境為由請求解除CPL。她想出售這處大型住宅,並用壹部分淨收益支付未來的生活費用。”
原告聲稱陳的經濟困境聲明是虛假的,但未提供任何證據支持這壹說法。他們告訴法庭,擔心如果解除CPL,被告會出售房產並將收益“移到觸及不到的地方”,無力收回倪欠的錢。
法官接受了陳的貧困說法,並試圖給予補救,使CPL繼續有效。裁決說:“由於陳女士和倪的女兒都在宣誓下表示,她們無意出售各自的出租房產,並且這些房產產權上的CPL並未給她們帶來經濟困難,我暫時拒絕解除這些CPL。然而,我接受陳女士需要出售其婚姻住宅用於支付持續的生活費用。”
為此,法官下令解除West 33rd Avenue房產的CPL,允許陳出售並保留75萬元的收益來支付未來的生活費用和法律費用。
法官還裁定,陳購買的任何替換房產必須在融資(如抵押貸款)之後優先注冊原告的CPL。
法官在結語中提到原告起訴的延遲,稱“法院對不必要延誤的容忍是有限的。解除CPL和重新注冊是有條件的,即原告按計劃在2026年1月或雙方隨後可能同意的任何其他日期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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