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区房] 买3870万的学区房,为少交200万税款,男子打算...

夫妻俩想买一套“学区房”


买卖双方为逃避200多万的税款

竟想通过“婚更”办理过户手续

也就是

双方通过

结婚办理过户手续后再离婚

不料

合同签订后不久

双方产生分歧

陷入了纠纷……



小莉和小张想为孩子上学置换一套“学区房”。3月,夫妻俩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卖家李女士。

经过协商,房屋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为逃避200多万的税款,中介公司提议买卖双方可通过“婚更”办理过户手续,即小莉与小张先离婚,小张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两人在婚内办理房产过户,之后再离婚。而后,买卖双方同意了这一提议。

当日,买卖双方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现场交付20万元,剩余18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合同中还约定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并载明:如果因为乙方(小莉、小张)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李女士)没收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周

小莉和小张却就

房价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与李女士产生了分歧


在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小莉、小张从别处了解到,该小区上一套相同户型房子以3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夫妻俩认为中介串通卖家把房价抬高,从而要求降低房价、延后付款期限等。在与卖家协商无果后,夫妻俩迟迟没有支付剩余定金。

当年6月,李女士向小莉、小张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们购房合同解除,并且没收已经缴纳的20万元定金。夫妻俩不服,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定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旨在避税,应属无效。除此之外,双方约定的其余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予恪守。由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因小莉、小张违约而导致解除,李女士主张没收定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驳回了小莉、小张的诉请。夫妻俩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女士是否应退还夫妻俩20万元购房定金及利息。对此,需判定本案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一中院认为,其一,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属于明显的偷税行为,且涉及数额巨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予以禁止。

其二,买卖双方利用房地产登记管理的漏洞,约定买卖双方通过先结婚后离婚的方式,完成案涉房地产所有权的变更,有违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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