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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書記第壹貪孫志剛該當何罪? | 溫哥華教育中心
   

省委書記第壹貪孫志剛該當何罪?

那麼,孫志剛真的不會死嗎?這事還要從根兒上說起。根據習近平上台之前的刑法的規定:個人受賄伍千元的就要立案;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但是,用現正在秦城監獄服刑的前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的話說:這類的標准,是1988年作出的,帶有明顯的時代印記:10萬元z當年是個大數目,貪污10萬以上就可能判處重刑。而在經濟發展到當今水平後,衡量標准勢必發生變化。

所以,沈德詠2015年前後主持修改了刑法之後,又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叁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叁百八拾叁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拾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贰年執行。(另外)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贰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贰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所以說,孫志剛無論是被判死緩、死緩附加終身監禁還是死刑(斬立決),都是有“法”可依。


當初前陝西省委書記趙正永的受賄金額被公布之後,民間壹片喊殺之聲,但習近平最終還是指示“刀下留人”。打那牆內就流傳出了對正省部及以上級別的幹部“大部不抓,壹個不殺”的習近平“內部指示”。

但是,孫志剛的與“眾”不同,不但是他已經打破了省委書記乃至正國級、副國級官員們以往的犯罪金額----用“巨貪”贰字都不足以形容,更因為相較於前陝西省委書記趙正永、前雲南省委書記白恩培、前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等,他孫志剛在擔任貴州省長和省委書記期間的胡作非為,不但令當地“黨心渙散”,而且招致民怨沸騰。所以,現如今的貴州省委書記徐麟向習近平遞奏折稱“不殺(孫志剛)不足以平民憤”可能性不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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