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欠当"的凶杀案:男子喊冤33年称被刑讯逼供
6月21日上午9时,刘雪峰再次站到了吉林省高院被告人席位上。

庭审结束后,刘雪峰(中)和其再审辩护律师高文龙、杨岚走出吉林高院。
1991年8月1日,扶余市一校警被杀害,刘雪峰被定为凶犯。从1991年11月15日到案至今,刘雪峰一直喊冤。刘雪峰表示,到案后他遭受了长时间的刑讯逼供,违心作出有罪供述,因此一、二审均判他有罪。白城中院一审认为刘雪峰“实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判其死刑;吉林高院二审虽仍认定刘雪峰“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认为判死刑“量刑欠当”,因此改判死缓,得以保留性命。
2009年7月21日,刘雪峰经过数次减刑后出狱,继续申诉。2018年,吉林省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向吉林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5月,澎湃新闻刊发《“死刑欠当”的凶杀案:男子30年前被判死缓再次申诉,吉林省检曾建议再审》一文,详细报道了刘雪峰案及其申诉情况。
2023年8月11日,吉林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10个多月后的2024年6月21日,本案再审开庭。庭审中,检辩双方均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吉林省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雪峰杀死被害人辛某某的事实不清,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建议吉林省高院依法改判。
庭审持续到21日午后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澎湃新闻注意到,从1991年到案至今,刘雪峰喊冤已近33年。
检辩双方均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4年6月21日,距案发近33年,刘雪峰故意杀人案再审在吉林省高院开庭,庭审从9点进行至12点30分左右结束。
当天庭审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刘雪峰有罪供述的合法性问题,及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刘雪峰实施了杀人行为。在庭审中,检辩双方均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只是在是否有刑讯逼供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刘雪峰当庭表示,其在到案后,受到长时间刑讯逼供,刑讯手段包括拳打脚踢、“苏秦背剑”(注:一只手从肩膀上绕着背后,与另一只手拷在一起)、“开飞机”(注:俯身九十度,头部上仰,双手向后伸,膝盖不得弯曲)、用拇指拷吊起等,还有侦查人员用半截酒瓶塞在刘雪峰嘴里,然后将疑似皮带的长条状物体捅进刘雪峰喉咙后拉出等等。
描述被刑讯的过程时,刘雪峰情绪激动,当庭落泪。经审判长、出庭检察员、辩护律师劝解后,其情绪方才平复。
此外,一名证人获准出庭作证。该证人郭某某,曾与刘雪峰在同一看守所共处一室数月。郭某某作证称,当时刘雪峰多次被提审,提审时楼道里传来刘雪峰“嗷嗷”的叫声。常见刘雪峰在提审后带伤回来,称自己“又挨揍了”。此外,刘雪峰还多次用血在墙上写下“冤枉”等字。
除了刘雪峰的自述及证人证言,刘雪峰的辩护律师高文龙、杨岚还通过刘雪峰多份有罪供述,分析了刘雪峰受到刑讯的可能性。律师认为,刘雪峰正是在受到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的情况下,才作出了有罪供述,且这些有罪供述中存在大量前矛后盾、难圆其说的内容。
不过,吉林省检出庭检察员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雪峰受到刑讯逼供。同时,出庭检察员还出示了两份侦查人员在2017年所作的笔录,该两名侦查人员否认对刘雪峰实施过刑讯逼供。
吉林省检察院建议依法改判
吉林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检察建议时称:“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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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刘雪峰(中)和其再审辩护律师高文龙、杨岚走出吉林高院。
1991年8月1日,扶余市一校警被杀害,刘雪峰被定为凶犯。从1991年11月15日到案至今,刘雪峰一直喊冤。刘雪峰表示,到案后他遭受了长时间的刑讯逼供,违心作出有罪供述,因此一、二审均判他有罪。白城中院一审认为刘雪峰“实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判其死刑;吉林高院二审虽仍认定刘雪峰“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认为判死刑“量刑欠当”,因此改判死缓,得以保留性命。
2009年7月21日,刘雪峰经过数次减刑后出狱,继续申诉。2018年,吉林省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向吉林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5月,澎湃新闻刊发《“死刑欠当”的凶杀案:男子30年前被判死缓再次申诉,吉林省检曾建议再审》一文,详细报道了刘雪峰案及其申诉情况。
2023年8月11日,吉林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10个多月后的2024年6月21日,本案再审开庭。庭审中,检辩双方均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吉林省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雪峰杀死被害人辛某某的事实不清,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建议吉林省高院依法改判。
庭审持续到21日午后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澎湃新闻注意到,从1991年到案至今,刘雪峰喊冤已近33年。
检辩双方均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4年6月21日,距案发近33年,刘雪峰故意杀人案再审在吉林省高院开庭,庭审从9点进行至12点30分左右结束。
当天庭审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刘雪峰有罪供述的合法性问题,及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刘雪峰实施了杀人行为。在庭审中,检辩双方均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只是在是否有刑讯逼供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刘雪峰当庭表示,其在到案后,受到长时间刑讯逼供,刑讯手段包括拳打脚踢、“苏秦背剑”(注:一只手从肩膀上绕着背后,与另一只手拷在一起)、“开飞机”(注:俯身九十度,头部上仰,双手向后伸,膝盖不得弯曲)、用拇指拷吊起等,还有侦查人员用半截酒瓶塞在刘雪峰嘴里,然后将疑似皮带的长条状物体捅进刘雪峰喉咙后拉出等等。
描述被刑讯的过程时,刘雪峰情绪激动,当庭落泪。经审判长、出庭检察员、辩护律师劝解后,其情绪方才平复。
此外,一名证人获准出庭作证。该证人郭某某,曾与刘雪峰在同一看守所共处一室数月。郭某某作证称,当时刘雪峰多次被提审,提审时楼道里传来刘雪峰“嗷嗷”的叫声。常见刘雪峰在提审后带伤回来,称自己“又挨揍了”。此外,刘雪峰还多次用血在墙上写下“冤枉”等字。
除了刘雪峰的自述及证人证言,刘雪峰的辩护律师高文龙、杨岚还通过刘雪峰多份有罪供述,分析了刘雪峰受到刑讯的可能性。律师认为,刘雪峰正是在受到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的情况下,才作出了有罪供述,且这些有罪供述中存在大量前矛后盾、难圆其说的内容。
不过,吉林省检出庭检察员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雪峰受到刑讯逼供。同时,出庭检察员还出示了两份侦查人员在2017年所作的笔录,该两名侦查人员否认对刘雪峰实施过刑讯逼供。
吉林省检察院建议依法改判
吉林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检察建议时称:“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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