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伦] "山寨周杰伦"开唱,票价贵过本人?
没卖票就不算侵权?律师:非也
前段时间,“冰红茶请周口杰伦代言”引起舆论关注。网友总结:这款“山寨”饮料“代言人仿的周杰伦,瓶子仿的康师傅,公司仿的达利园”。有律师表示,这样明显的“山寨行为”,既侵犯了周杰伦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又侵犯了达利园的商标权。
对于“周口杰伦”的侵权行为,大部分网友并无异议,但对于“黑伦”是否应该算作侵权,却观点不一。有人提出疑问:模仿者和门店并没有以“周杰伦”三个字宣传,他只是在酒吧驻唱,也没售卖演唱会门票,何来侵权之说?

以“大陆第一杰伦”口号宣传的“黑伦”,卖起了周边。图源该连锁酒吧企业微信
对此,记者采访北京星权(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焱鑫,他表示:“即使没有直接使用‘周杰伦’三个字,但如果模仿者通过外貌、声音等方面明显让人误认为是周杰伦本人,依然可能构成对周杰伦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犯。”
开启巡演前,“黑伦”曾以周杰伦的形象录制短片进行宣传并使用“哎哟,不错哦”等金句,苏焱鑫认为,该种行为极易使得一般公众误认为是周杰伦本人进行了宣传,本质上是利用周杰伦特有的外貌形象、名誉、声音等特质进行商业宣传,在未获得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黑伦”使用周杰伦金句宣传。图源巡演宣传片
值得注意的是,“黑伦”在“演唱会”上表演的歌曲《一路向北》《搁浅》《周大侠》等皆为周杰伦作品。因此,对于“没售卖门票就不算侵权”的观点,苏焱鑫直言“这个说法没有道理”。他提出,在商业酒吧内进行演唱,无论演唱者是否收费,演唱他人作品都需要获得版权许可。此外,酒吧通过演唱吸引顾客并产生消费,也构成了商业利益,因此仍然需要获得版权许可。
“酒吧作为表演场所,如果没有获得相应的版权许可,也是侵权的责任主体。无论是演唱者还是酒吧,都需要获得作品着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门店溢价行为,苏焱鑫表示,模仿者及门店正是利用公众对周杰伦的喜爱抑或利用猎奇心理而提高消费金额,该种行为具备“商业混淆”的特征,亦博得了流量关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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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闻没人评论怎么行,我来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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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周口杰伦”的侵权行为,大部分网友并无异议,但对于“黑伦”是否应该算作侵权,却观点不一。有人提出疑问:模仿者和门店并没有以“周杰伦”三个字宣传,他只是在酒吧驻唱,也没售卖演唱会门票,何来侵权之说?

以“大陆第一杰伦”口号宣传的“黑伦”,卖起了周边。图源该连锁酒吧企业微信
对此,记者采访北京星权(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焱鑫,他表示:“即使没有直接使用‘周杰伦’三个字,但如果模仿者通过外貌、声音等方面明显让人误认为是周杰伦本人,依然可能构成对周杰伦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犯。”
开启巡演前,“黑伦”曾以周杰伦的形象录制短片进行宣传并使用“哎哟,不错哦”等金句,苏焱鑫认为,该种行为极易使得一般公众误认为是周杰伦本人进行了宣传,本质上是利用周杰伦特有的外貌形象、名誉、声音等特质进行商业宣传,在未获得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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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黑伦”在“演唱会”上表演的歌曲《一路向北》《搁浅》《周大侠》等皆为周杰伦作品。因此,对于“没售卖门票就不算侵权”的观点,苏焱鑫直言“这个说法没有道理”。他提出,在商业酒吧内进行演唱,无论演唱者是否收费,演唱他人作品都需要获得版权许可。此外,酒吧通过演唱吸引顾客并产生消费,也构成了商业利益,因此仍然需要获得版权许可。
“酒吧作为表演场所,如果没有获得相应的版权许可,也是侵权的责任主体。无论是演唱者还是酒吧,都需要获得作品着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门店溢价行为,苏焱鑫表示,模仿者及门店正是利用公众对周杰伦的喜爱抑或利用猎奇心理而提高消费金额,该种行为具备“商业混淆”的特征,亦博得了流量关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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