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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偷子案:真假儿子错换26年人生 | 温哥华教育中心
   

保姆偷子案:真假儿子错换26年人生

  重案组37号拨打发送上述信息的电话,对方承认是河南省高院工作人员,但拒绝对信息内容置评。


  朱晓娟想看一看河南省高院对于此事的调查报告,没有获得同意。

  一个想法在朱晓娟内心萌生:起诉河南省高院。朱晓娟告诉重案组37号,之所以这样做,一是可以让河南省高院对当年的错误鉴定负责,二是作为案件重要书证,律师将可以看到河南省高院的内部调查报告,了解当年的鉴定过程。

  这是一个大胆的想法,朱晓娟觉得,自己人生的“下半场”刚刚开始。

  起诉鉴定机构存多重困境

  接受朱晓娟的委托后,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组成律师团,对这起案件进行分析。

  律师团成员黄敏告诉重案组37号,这样一起民告官的案件,此前还没有相关判例,因此所有的步骤都需要摸索前进。其中主要的核心问题,便是具体的起诉方式,以及管辖权的问题。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而法院属于司法审判部门,不属于诉讼主体,这也意味着这起事件,不可能以“民告官”情形中最常见的行政诉讼形式立案。

  律师刘昌松告诉重案组37号,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是当事方认为法院判错案件,是无法通过司法手段起诉的,只能通过上诉或者申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成为被告。不过,当法院并未履行审判职能时,其可以被当作一个民事行为主体,个人可以对其提出诉讼。

  重案组37号获得的收据显示,程小平向河南省高院缴纳1500元“亲子鉴定费”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一份盖有法院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刘昌松说,这份收据足以证明,当年河南省高院的鉴定部门是对外开放且收费的,其与朱晓娟夫妇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在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并非在履行审判职责。

  黄敏介绍,律师团经过研判后认为,河南省高院有偏差的亲子鉴定,导致朱晓娟错养儿子二十多年,本质上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既然河南省高院开展鉴定业务,也有条件开展这一业务,那么就应当承担因鉴定错误而引发的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不过,在具体侵权情形上,律师团陷入困境。黄敏说,团队一度想以侵犯监护权起诉,但又被推翻。“法院实际上没有直接侵犯朱晓娟的亲子权和监护权,朱晓娟是因为相信亲子鉴定报告,主动放弃继续寻找。”律师团因此决定,直接以“民事侵权”起诉。

  除此之外,管辖权的问题又摆在朱晓娟和律师面前。状告省级法院,应当向哪里起诉?刘昌松说,这一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河南省高院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内级别最高的法院,如果在河南立案,涉及到回避情形,如以侵权行为发生地提起诉讼,则需要最高法指定管辖。

  考虑到这一情形,黄敏说,律师团队最终决定以侵权结果发生地,即朱晓娟所在的重庆时渝中区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朱晓娟以民事侵权起诉河南省高院,鉴于被告方的身份,其后的审理或将很漫长。

  朱晓娟希望通过起诉,也告诉刘金心,应该“走出来,站出来”,而不是活在过去的阴影里。她说,“起码,不要老把自己当作受害者,然后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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