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投资] 华人投资大温公寓亏大要补600万税
中国背景的编号公司在本拿比所购的公寓楼应当补缴 $600 多万的外国买家税。
根据法庭文件,这座位于本拿比 Wilson 大道 5987 号的公寓楼地处铁道镇热门商圈,是一家数字编号公司在 2018 年 8 月以 3000 万加元的价格买入的。
当时,该公司支付了 141. 8 万加元的财产转让税,但没有支付外国买家税。
根据 BC 省府的规定,如果买家是“外国实体”或“应税受托人”则应当支付外国买家税。2020 年 12 月,BC 省财政厅裁定这家由外国公司控股的公司应当追加房产价格 20% 的 600 万加元作为外国买家税支付给省府。
对于财政厅的决定,该公司表示反对,并认为当时购买时的评估是正确的,这家在 BC 省成立的数字编号公司不属于外国买家。随后该公司向 BC 省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但法官史蒂文·威尔逊 (Steven Wilson)裁决认为,这家公司的实际控股为一家在中国南京成立的公司,因此该公司应当属于“外国买家”。
法院裁决书中称,发起上诉的数字编号公司是另一家 BC 省数字编号公司的托管财产,这两家公司都是 BC 公司。这两家公司同时被 BC 省的另一家公司 GD 所有。但这家 GD 公司的所有者是一家在中国南京成立的房产投资公司。
与此同时,GD 的大股东是一位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C 姓先生。
发起上诉的编号公司称,不能因为其注册地在中国南京,就将其视为外国公司。它认为,对《所得税法》的正确解释是“只能由一个人或一个实体行使最终控制权”因此,该公司的实际所有者不是南京,而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C 先生。
该公司认为 C 先生是南京公司的大股东、而这家南京公司控制着 GD、GD 又控制着 BC 的这两家数字公司,因此这家公司不应当属于外国买家。
但法官威尔逊驳回了这一观点。
他指出,南京的公司是一家外国公司、而 GD 和提起诉讼的数字编号公司都是外国公司,因此这座楼的买家应该被界定为外国买家,最终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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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网综合)根据 BC 省高级法院本周做出的裁决,一家有根据法庭文件,这座位于本拿比 Wilson 大道 5987 号的公寓楼地处铁道镇热门商圈,是一家数字编号公司在 2018 年 8 月以 3000 万加元的价格买入的。
当时,该公司支付了 141. 8 万加元的财产转让税,但没有支付外国买家税。
根据 BC 省府的规定,如果买家是“外国实体”或“应税受托人”则应当支付外国买家税。2020 年 12 月,BC 省财政厅裁定这家由外国公司控股的公司应当追加房产价格 20% 的 600 万加元作为外国买家税支付给省府。
对于财政厅的决定,该公司表示反对,并认为当时购买时的评估是正确的,这家在 BC 省成立的数字编号公司不属于外国买家。随后该公司向 BC 省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但法官史蒂文·威尔逊 (Steven Wilson)裁决认为,这家公司的实际控股为一家在中国南京成立的公司,因此该公司应当属于“外国买家”。
法院裁决书中称,发起上诉的数字编号公司是另一家 BC 省数字编号公司的托管财产,这两家公司都是 BC 公司。这两家公司同时被 BC 省的另一家公司 GD 所有。但这家 GD 公司的所有者是一家在中国南京成立的房产投资公司。
与此同时,GD 的大股东是一位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C 姓先生。
发起上诉的编号公司称,不能因为其注册地在中国南京,就将其视为外国公司。它认为,对《所得税法》的正确解释是“只能由一个人或一个实体行使最终控制权”因此,该公司的实际所有者不是南京,而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C 先生。
该公司认为 C 先生是南京公司的大股东、而这家南京公司控制着 GD、GD 又控制着 BC 的这两家数字公司,因此这家公司不应当属于外国买家。
但法官威尔逊驳回了这一观点。
他指出,南京的公司是一家外国公司、而 GD 和提起诉讼的数字编号公司都是外国公司,因此这座楼的买家应该被界定为外国买家,最终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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