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投資] 華人投資大溫公寓虧大要補600萬稅
中國背景的編號公司在本拿比所購的公寓樓應當補繳 $600 多萬的外國買家稅。
根據法庭文件,這座位於本拿比 Wilson 大道 5987 號的公寓樓地處鐵道鎮熱門商圈,是壹家數字編號公司在 2018 年 8 月以 3000 萬加元的價格買入的。
當時,該公司支付了 141. 8 萬加元的財產轉讓稅,但沒有支付外國買家稅。
根據 BC 省府的規定,如果買家是“外國實體”或“應稅受托人”則應當支付外國買家稅。2020 年 12 月,BC 省財政廳裁定這家由外國公司控股的公司應當追加房產價格 20% 的 600 萬加元作為外國買家稅支付給省府。
對於財政廳的決定,該公司表示反對,並認為當時購買時的評估是正確的,這家在 BC 省成立的數字編號公司不屬於外國買家。隨後該公司向 BC 省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但法官史蒂文·威爾遜 (Steven Wilson)裁決認為,這家公司的實際控股為壹家在中國南京成立的公司,因此該公司應當屬於“外國買家”。
法院裁決書中稱,發起上訴的數字編號公司是另壹家 BC 省數字編號公司的托管財產,這兩家公司都是 BC 公司。這兩家公司同時被 BC 省的另壹家公司 GD 所有。但這家 GD 公司的所有者是壹家在中國南京成立的房產投資公司。
與此同時,GD 的大股東是壹位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C 姓先生。
發起上訴的編號公司稱,不能因為其注冊地在中國南京,就將其視為外國公司。它認為,對《所得稅法》的正確解釋是“只能由壹個人或壹個實體行使最終控制權”因此,該公司的實際所有者不是南京,而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C 先生。
該公司認為 C 先生是南京公司的大股東、而這家南京公司控制著 GD、GD 又控制著 BC 的這兩家數字公司,因此這家公司不應當屬於外國買家。
但法官威爾遜駁回了這壹觀點。
他指出,南京的公司是壹家外國公司、而 GD 和提起訴訟的數字編號公司都是外國公司,因此這座樓的買家應該被界定為外國買家,最終駁回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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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綜合)根據 BC 省高級法院本周做出的裁決,壹家有根據法庭文件,這座位於本拿比 Wilson 大道 5987 號的公寓樓地處鐵道鎮熱門商圈,是壹家數字編號公司在 2018 年 8 月以 3000 萬加元的價格買入的。
當時,該公司支付了 141. 8 萬加元的財產轉讓稅,但沒有支付外國買家稅。
根據 BC 省府的規定,如果買家是“外國實體”或“應稅受托人”則應當支付外國買家稅。2020 年 12 月,BC 省財政廳裁定這家由外國公司控股的公司應當追加房產價格 20% 的 600 萬加元作為外國買家稅支付給省府。
對於財政廳的決定,該公司表示反對,並認為當時購買時的評估是正確的,這家在 BC 省成立的數字編號公司不屬於外國買家。隨後該公司向 BC 省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但法官史蒂文·威爾遜 (Steven Wilson)裁決認為,這家公司的實際控股為壹家在中國南京成立的公司,因此該公司應當屬於“外國買家”。
法院裁決書中稱,發起上訴的數字編號公司是另壹家 BC 省數字編號公司的托管財產,這兩家公司都是 BC 公司。這兩家公司同時被 BC 省的另壹家公司 GD 所有。但這家 GD 公司的所有者是壹家在中國南京成立的房產投資公司。
與此同時,GD 的大股東是壹位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C 姓先生。
發起上訴的編號公司稱,不能因為其注冊地在中國南京,就將其視為外國公司。它認為,對《所得稅法》的正確解釋是“只能由壹個人或壹個實體行使最終控制權”因此,該公司的實際所有者不是南京,而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C 先生。
該公司認為 C 先生是南京公司的大股東、而這家南京公司控制著 GD、GD 又控制著 BC 的這兩家數字公司,因此這家公司不應當屬於外國買家。
但法官威爾遜駁回了這壹觀點。
他指出,南京的公司是壹家外國公司、而 GD 和提起訴訟的數字編號公司都是外國公司,因此這座樓的買家應該被界定為外國買家,最終駁回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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