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情报] BC奇葩物业重罚业主:非婚同居违章
维多利亚市的一座共管物业,以超期“非婚同居”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为由,对业主处以罚款每周200元,累计已达2400元。女业主忍无可忍,以“歧视”为由反诉共管物业,要求赔偿2万加元,近日在BC省民事仲裁法庭(Civic Resolution Tribunal) 获得受理。
该共管物业管理章程是这样规定的:“业主只能将其物业用作单户单家庭住宅。“单户家庭”或“家庭”应定义为包括业主的配偶、业主的祖父母、父母、子女或孙子女,或祖父母、父母、子女业主配偶的孙辈或孙辈的家庭成员,本住宅最多可容纳4 名家庭成员同住。拜访共管物业业主的人有权在任何日历年内,共用物业累计不超过 31 天。”
简单的说,就是如果结婚了就可以同住在一起,但非婚同居不能超过31天。
共管物业表示,男友不符合管理章程中对“家庭”的定义,而且男友与业主同住超过 31 天,这违反了物业章程。所以处以罚款,每周200元。
女业主随后反诉,称物业章程只允许拥有少数血缘关系组成的‘家庭’与业主同住,是以”家庭身份“歧视她和男友,非常不公平,她让其他人居住的能力不应该受到如此严格的限制。”
BC省民事仲裁法庭法官引用了过去的一个案例:曾有业主状告维多利亚市府,根据市政条例,某些住宅单位仅可居住一个家庭单位。当时的法庭裁决认为,维多利亚市并没有基于‘家庭身份’歧视原告,因为它在其章程中扩大了‘家庭’的定义,使合规性取决于场所的使用方式,而不是场所成员。”。维多利亚市对“家庭”的定义不仅限于已婚或有血缘关系的人,还包括基于一些永久性和对彼此承诺,而作为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的人们。
基于上述案例,BC省民事仲裁法庭裁决称,女业主“证明了她的歧视主张”,共管物业不能不受《人权法》约束。因此,法庭命令共管物业停止对这位女业主执行物业章程,但驳回了女业主要求共管物业支付赔款和法律费用(2万加元),因为法庭认为此案并无特殊性,女业主不需要如此多的法律援助。
加西网地产中心编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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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省会城市-该共管物业管理章程是这样规定的:“业主只能将其物业用作单户单家庭住宅。“单户家庭”或“家庭”应定义为包括业主的配偶、业主的祖父母、父母、子女或孙子女,或祖父母、父母、子女业主配偶的孙辈或孙辈的家庭成员,本住宅最多可容纳4 名家庭成员同住。拜访共管物业业主的人有权在任何日历年内,共用物业累计不超过 31 天。”
简单的说,就是如果结婚了就可以同住在一起,但非婚同居不能超过31天。
共管物业表示,男友不符合管理章程中对“家庭”的定义,而且男友与业主同住超过 31 天,这违反了物业章程。所以处以罚款,每周200元。
女业主随后反诉,称物业章程只允许拥有少数血缘关系组成的‘家庭’与业主同住,是以”家庭身份“歧视她和男友,非常不公平,她让其他人居住的能力不应该受到如此严格的限制。”
BC省民事仲裁法庭法官引用了过去的一个案例:曾有业主状告维多利亚市府,根据市政条例,某些住宅单位仅可居住一个家庭单位。当时的法庭裁决认为,维多利亚市并没有基于‘家庭身份’歧视原告,因为它在其章程中扩大了‘家庭’的定义,使合规性取决于场所的使用方式,而不是场所成员。”。维多利亚市对“家庭”的定义不仅限于已婚或有血缘关系的人,还包括基于一些永久性和对彼此承诺,而作为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的人们。
基于上述案例,BC省民事仲裁法庭裁决称,女业主“证明了她的歧视主张”,共管物业不能不受《人权法》约束。因此,法庭命令共管物业停止对这位女业主执行物业章程,但驳回了女业主要求共管物业支付赔款和法律费用(2万加元),因为法庭认为此案并无特殊性,女业主不需要如此多的法律援助。
加西网地产中心编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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