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前实习律师举报北京律协涉嫌逃税

  深圳一名90后前实习律师张文鹏在2019年11月向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实名举报深圳律协涉嫌逃税,指出该律协以将实习律师培训费包装成“会员费”,逃避征税。今年9月1日,张文鹏收到的《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简要告知书》,告知书上称,查补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款及附加75万多元,罚款2.3万余元。


  此事曾引发广泛关注。

  11月24日,张文鹏告诉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其近日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实名举报称,北京律协每年组织实习律师培训,收取费用每人1950元,但此收入却由某高校向实习律师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张文鹏认为此举涉嫌逃税。

  与张文鹏一起举报的还有北京一名前实习律师李庆亮,早在今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针对李庆亮关于“某高校举办实习律师培训班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的检举内容作出答复,该局查处结果为“北京市律协委托某高校开展北京市实习律师培训班收取的培训费收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收入”。

  但张文鹏认为,该规定仅指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为免征范围,而实习律师培训明显不属于学历教育范畴。

  11月24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致电北京市律协,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将汇报此事,待了解情况后再给出答复。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曾举报深圳律协逃税的前实习律师举报北京律协

  张文鹏介绍,他今年28岁,2017年大学毕业,2018年7月30日他取得实习证在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2019年8月15日参加了深圳律协组织的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被要求延长实习期。

  张文鹏后将深圳律协告上法庭,并在深圳律协的一份答辩状中发现其将律师培训费“包装”成会员费这种“非税收收入”,张文鹏认为这笔费用属于“税收收入”,深圳律协涉嫌偷税漏税,后实名向税务部门进行举报。

  张文鹏说,他从对方的答辩中获悉,从2009年开始,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深圳律协)就开始组织实习律师集中培训,每个实习律师收取培训费两千元。每年大约两千实习律师,共计收费四千万元左右。

  在举报快两年后,9月1日,张文鹏在深圳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拿到此次举报的处理结果。张文鹏提供的一份《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简要告知书》显示,该局答复张文鹏称,关于其检举深圳律师协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事项,该局已立案查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查补该协会税款及附加75894.99元,罚款23558.91元。对烧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0月21日,张文鹏收到了税务机关颁发的检举奖金3800元。

  

  11月23日,张文鹏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实名举报北京律协也涉嫌逃税,并在当日向该局邮寄了举报信。

  张文鹏称,这次举报是因为他从北京的实习律师处了解到,北京律协也存在涉嫌逃税的现象,收取了培训费用,但没有开出税收发票。

  举报认为实习律师培训费应属税收收入,让高校代开非税收票据涉嫌逃税

  张文鹏在举报信中称,从2007年开始,北京市律师协会就组织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并向每个实习律师收取培训费1950元。每年大约有三千实习律师,历经十四年共计收费8190万元左右,但北京律协的上述收入却由某高校向实习律师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张文鹏认为,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某高校仅限于收取学历教育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使用。本案中,除培训地点是在某高校以外,组织培训与收费的主体均为北京律协而非某高校,某高校代替北京律协开具非税票据明显违反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严禁代开票据的规定。

  


  另外,北京律协组织的非学历教育并非政府非税收入而是属于应税收入,全国其他地区的律协对于该笔培训费收入均向当地的实习律师提供了增值税发票。其中,深圳律协利用非税票据隐瞒收入已经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北京律协使用相同的手段利用财政票据将培训费伪装成财政非税收入隐瞒其应税收入,逃避缴税义务。

  与张文鹏一起实名举报的还有北京的一名前实习律师李庆亮。李庆亮今年39岁,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2018年他成为北京安通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实习律师,并在2019年5月到6月参加了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律师培训。

  “如果不参加培训,不能参与面试。”李庆亮说,他后来参与北京律协组织的面试考核,但未通过,他将北京律协告上法庭,目前案件尚未开庭。不过他已经被律所解除协议,注销了实习律师证。后来,他也开始举报北京实习律师培训收费涉嫌逃税一事。

  税务机关曾回复“符合规定”,北京律协:正在汇报

  实习律师培训费到底应该属于什么性质的收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注意到,有多地律协对于实习律师培训费收入向当地的实习律师提供了增值税发票。有律师告诉记者,其所在省律协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在票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注明为“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

  

  北京律协委托的某高校官网信息显示,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项目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第十条“集中培训由省级律师协会或者有条件的地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的规定委托某高校针对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举办的培训,由该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具体承办。

  实际上,在202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针对李庆亮关于“某高校举办实习律师培训班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的检举内容作出答复,该局查处结果为“北京市律协委托某高校开展北京市实习律师培训班收取的培训费收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收入”。

  

  记者查阅该规定后发现,其中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为“免征增值税”项目。但其中也明确,“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张文鹏说,该收费项目的主体应该是北京律协,而不是其合作的某高校,另外,该培训项目明显属于非学历教育,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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