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2322  Norm 发表于: 中国留学生领衔集体诉讼BC省政府 时间: 2016-09-20 09:53:31
[quote="stanford"][quote="Norm"][quote="游客"]这个诉讼的理由不好。照这样说,留学生也应该和本国学生交同样的学费么? 诉讼理由应该是需要缓冲期,已经签了合同还没有过户的就不用交额外的税才对![/quote] 我觉着这个说法有道理,也说得通。[/quote] 这个说法毫无道理,自由贸易是国家的政策,是没买卖。学校是教育国家投资。你想把学校变市场也是可以的,文凭可以买来。[/quote] 虽说如此,应该提前通知,才是大度。 法律上惯用的就是:grandfather clause, 应该这样,不应该突如其来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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