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福劍] 道歉的畢福劍與失蹤的陳檢羅
中國有兩部基本法,領導的看法和打手的辦法。央視對酒桌上嬉笑怒罵毛澤東的主持人畢福劍實行封口,那是依領導的看法治國;長沙警方對監督公車私用的區少坤釣魚執法,那是依打手的辦法治國。這就是中國特色的法治----總有辦法治你,已經實行幾拾年了。
說“陳老板”或長沙警方構陷區少坤是不准確的。壹個老頭赤身裸體跟第壹次見面的女人在賓館的牀上親熱被捉,顯然已經被釣上了;跟憑空構陷還是不同的。釣魚執法在天朝是經常發生的,算不上什麼驚天大丑聞,甚至很難說是新聞。“區少坤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這樣的煽情更是好笑,不吃魚餌的人用得著擔心被釣?
如果給區少坤嫖娼的請客者“陳老板”只是自作主張幹了件出格的事,他給組織丟這麼大的臉,早就被查處以平民憤了,很可能他以前的貪賄也會被壹並查處。“陳老板”之所以被不惜代價地保護,也不全是因為這次釣魚有上司授意(未必有,也未必沒有,私活、“公活”都有可能),而是因為釣魚執法是“國保”常用的手段,放棄對“國保”造成重大損害。
長沙警方不惜代價保護陳檢羅,除了不願意放棄他們慣用的釣魚執法外,可能還有另壹個原因,就是陳檢羅任職的那幾個公司其實是公安局用來創收並發放內部福利的公司,公安內部稱為“據點公司”。也就是說,陳檢羅釣魚執法可能是從廣東拿了錢的,而這錢並非裝進了陳檢羅個人的腰包而是用來給長沙市公安幹警分“福利”的,查處陳檢羅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那幾個“據點公司”的經營內幕,這是長沙市公安局不能承受的。
包庇陳檢羅的不只是公安局,也包括檢察院。陳檢羅與酒店涉嫌介紹、引誘、容留嫖娼歸公安局立案。但如陳的行為跟拘留區少坤的治安處罰行為是壹個整體,則陳檢羅、做出治安處罰的警察、逼區少坤公開認錯的警察和授意他們這麼做的上司構成濫用職權的共同犯罪,應當由檢察院立案偵查。陳檢羅同壹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應該按較重的那個罪名量刑。
失蹤的“陳老板”突遇車禍身亡絕對是謠言。誰這個時候讓他死,誰就是頭豬。如果是自殺,“陳老板”自己就是頭豬。毫無疑問,“陳老板”和長沙警方、檢方都認准了壹件事:只要當縮頭烏龜閉目塞聽幾天,沸騰的輿論自會冷卻,公眾的注意力自會被別的新聞事件吸引。
何為告密,何為泄密,之所以發生爭論,其焦點通常是受保護的“密”是否被社會輿論所公認。某種“密”應受保護被社會公認,則告密可恥,泄密也可恥。在可能因言獲罪或因言被開除公職的地方,家人之間、師生之間、朋友之間、同學之間、同事之間壹方揭發另壹方的私下“反動言論”,構成告密,因為言論自由是值得保護的。如某種“密”不應受保護為社會所公認,如揭發侵害他人生命、財產的犯罪行為,則揭發光榮。因為擔心報復,揭發可能采取密告的形式,但密告不是告密。不過這是就壹般人之間的關系而言的。如果揭發者和被揭啊發者之間的存在某種親密關系,特別是揭發者依靠被揭發者的信任獲得秘密,如律師揭發委托人,牧師揭發懺悔者,哪怕被揭發的秘密是公認的犯罪行為,也仍然構成告密。
畢福劍是被告密,毫無疑問。不過筆者反對把鼓勵告密的帽子扣到柴靜頭上。盡管我很反感柴靜所謂的“反霧霾公益行為”,但企業導致環境污染的行為不是值得保護的秘密。筆者也不認為區少坤上鉤嫖娼後被迅速披露是“泄密”,因為很難說嫖娼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個人隱私。長沙警方公開披露區少坤嫖娼的行為不是泄密,而是比泄密更嚴重的變相示眾。
畢福劍公開道歉了。輿論似乎認為他並不是因為自己說了違心的話或意識到自己說錯了而道歉,而是迫於壓力為自己酒桌上說了平時不敢說的真心話而道歉。也就是說輿論認為畢福劍的道歉是不真誠的。但是現在畢福劍像區少坤壹樣成了輿論塑造的英雄,而中國的民間輿論又早已接受官方標准,認為英雄都是“偉光正”的,容不得絲毫的批評,誰批評誰就被斥為“伍毛”。於是玩世不恭並當眾撒謊的畢福劍因為壹輩子吐了那幾句酒後真言,儼然成了說真話的代表人物。區少坤上鉤嫖娼也不再被認為是嫖娼,而是蔡鍔與小鳳仙之間那樣的佳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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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說“陳老板”或長沙警方構陷區少坤是不准確的。壹個老頭赤身裸體跟第壹次見面的女人在賓館的牀上親熱被捉,顯然已經被釣上了;跟憑空構陷還是不同的。釣魚執法在天朝是經常發生的,算不上什麼驚天大丑聞,甚至很難說是新聞。“區少坤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這樣的煽情更是好笑,不吃魚餌的人用得著擔心被釣?
如果給區少坤嫖娼的請客者“陳老板”只是自作主張幹了件出格的事,他給組織丟這麼大的臉,早就被查處以平民憤了,很可能他以前的貪賄也會被壹並查處。“陳老板”之所以被不惜代價地保護,也不全是因為這次釣魚有上司授意(未必有,也未必沒有,私活、“公活”都有可能),而是因為釣魚執法是“國保”常用的手段,放棄對“國保”造成重大損害。
長沙警方不惜代價保護陳檢羅,除了不願意放棄他們慣用的釣魚執法外,可能還有另壹個原因,就是陳檢羅任職的那幾個公司其實是公安局用來創收並發放內部福利的公司,公安內部稱為“據點公司”。也就是說,陳檢羅釣魚執法可能是從廣東拿了錢的,而這錢並非裝進了陳檢羅個人的腰包而是用來給長沙市公安幹警分“福利”的,查處陳檢羅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那幾個“據點公司”的經營內幕,這是長沙市公安局不能承受的。
包庇陳檢羅的不只是公安局,也包括檢察院。陳檢羅與酒店涉嫌介紹、引誘、容留嫖娼歸公安局立案。但如陳的行為跟拘留區少坤的治安處罰行為是壹個整體,則陳檢羅、做出治安處罰的警察、逼區少坤公開認錯的警察和授意他們這麼做的上司構成濫用職權的共同犯罪,應當由檢察院立案偵查。陳檢羅同壹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應該按較重的那個罪名量刑。
失蹤的“陳老板”突遇車禍身亡絕對是謠言。誰這個時候讓他死,誰就是頭豬。如果是自殺,“陳老板”自己就是頭豬。毫無疑問,“陳老板”和長沙警方、檢方都認准了壹件事:只要當縮頭烏龜閉目塞聽幾天,沸騰的輿論自會冷卻,公眾的注意力自會被別的新聞事件吸引。
何為告密,何為泄密,之所以發生爭論,其焦點通常是受保護的“密”是否被社會輿論所公認。某種“密”應受保護被社會公認,則告密可恥,泄密也可恥。在可能因言獲罪或因言被開除公職的地方,家人之間、師生之間、朋友之間、同學之間、同事之間壹方揭發另壹方的私下“反動言論”,構成告密,因為言論自由是值得保護的。如某種“密”不應受保護為社會所公認,如揭發侵害他人生命、財產的犯罪行為,則揭發光榮。因為擔心報復,揭發可能采取密告的形式,但密告不是告密。不過這是就壹般人之間的關系而言的。如果揭發者和被揭啊發者之間的存在某種親密關系,特別是揭發者依靠被揭發者的信任獲得秘密,如律師揭發委托人,牧師揭發懺悔者,哪怕被揭發的秘密是公認的犯罪行為,也仍然構成告密。
畢福劍是被告密,毫無疑問。不過筆者反對把鼓勵告密的帽子扣到柴靜頭上。盡管我很反感柴靜所謂的“反霧霾公益行為”,但企業導致環境污染的行為不是值得保護的秘密。筆者也不認為區少坤上鉤嫖娼後被迅速披露是“泄密”,因為很難說嫖娼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個人隱私。長沙警方公開披露區少坤嫖娼的行為不是泄密,而是比泄密更嚴重的變相示眾。
畢福劍公開道歉了。輿論似乎認為他並不是因為自己說了違心的話或意識到自己說錯了而道歉,而是迫於壓力為自己酒桌上說了平時不敢說的真心話而道歉。也就是說輿論認為畢福劍的道歉是不真誠的。但是現在畢福劍像區少坤壹樣成了輿論塑造的英雄,而中國的民間輿論又早已接受官方標准,認為英雄都是“偉光正”的,容不得絲毫的批評,誰批評誰就被斥為“伍毛”。於是玩世不恭並當眾撒謊的畢福劍因為壹輩子吐了那幾句酒後真言,儼然成了說真話的代表人物。區少坤上鉤嫖娼也不再被認為是嫖娼,而是蔡鍔與小鳳仙之間那樣的佳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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