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占中] 占中运动 公民抗命溯源公众利益
作者:何良懋
香港有占中,卑诗有占山。反对扩建油管及支持环保的民众,一度占领卑诗本拿比山康德摩根(Kinder Morgan)勘探建油管的山头,而油业巨擘康德摩根申请得法庭禁制令清场,重新开展勘查油管路线工作。
情节是不是跟香港占中的大同小异?香港执达吏本周二完成张贴禁制令,「占旺」清场逐步进行;本拿比警方在禁制令上周一生效後,把封锁线范围内的人抬走,冲突未停过,被捕者逾60人,包括环保名人大卫铃木之孙。大卫铃木上周六亲往山头打气并指骑警的行动不能超越法律。
绕道法院而寻求禁制令
这些「占山」者目标清晰,力阻油企勘探,亦即不欲输油管建在本拿比山,以免为祸环境。《温哥华太阳报》专栏作家穆格鲁(Ian Mulgrew)周一表示,以往法官遇到类似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事件,都不签署禁制令,不欲法庭禁令沦为警方执勤的挡箭牌。穆格鲁分析,私营企业按政府政策行事,民间公司致力拓展业务的对手该是民选政府的官员,康德摩根明明可召警处理「占山」而不为之,绕道法院而寻求禁制令,换言之,签令法官原应置身事外,现成为石油巨企和不良政府的压制工具,无形中压缩甚至窒碍公民抗命空间。
近月因着香港占中事态发展,很多人误以为「公民抗命」等於明知不法而犯法,曲解占中者以自己利益为中心而侵犯其他大多数人福祉,带着有罪的眼镜审视占领运动者。这是不公平而又不理性的先入为主观感,难以看清占领运动的政治伦理一二。
公民抗命是否一定要非暴力
公民抗命,一般理解为「透过公开、非暴力、违法的方式来改变法律与政策的社会运动」──这也是现代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对公民抗命的定义。罗尔斯可算当代对「公民抗命」提供着名的系统性分析与辩护,但他对「公民抗命」的分析也惹来批评,譬如对「公民抗命」的理解过於狭窄,引申出来,到底怎样的公民抗命才是合乎正义或合理,包括公民抗命是否一定要非暴力?是否一定要公开?参与公民抗命的人是否必须自愿接受惩罚?等等。在香港占领运动界对此现仍莫衷一是。
公民抗命往往又称公民不合作运动,最早源於美国立国初期,东北部民众回应政府徵税等措施的异议声音,代表人物是《华尔腾湖》作者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公民抗命原因在於法律条文不合正义,或行政措施违反民意,公民群集表示不愿遵从的行动,自觉不守法而目的希望改变不合理现状,以个人抗命来唤起群体共鸣,一起打造更好的社会。
一般解说,都指出最具体的公民抗命例子是印度圣雄甘地(M.K. Gandhi),於二次大战前後在印度所领导的不合作运动。他为了争取印度脱离英国殖民统治,成为独立国家,发起不遵守英国统治的运动。他宣扬的理念是,呼吁印度人拒买英国货、拒绝缴税、不把钱存入英人所开银行,并拒服公职。甘地据理呼吁,行动上以平和方式实践,是公民抗命最佳范例。所以那些根本不扰民的,也就不属於公民抗命了。
民主国家容许出现公民抗命
有人认为,公民抗命意在抗议某些法律或政治上的决议,有道德上的理由,且基於多数公民的正义感,属非犯罪或革命即不算违法。基於这种观点,民主国家容许出现公民抗命,但在法律或政策修正前,从事抗命者仍须依现行法律或政令行事,主要是自动承担法律责任。检验目下占中或占山者的「行事出发点」,这些说法,让我们有多些角度评断谁是真正的公众利益守护者,才不会简化表面证据即判定抗命者的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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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占中,卑诗有占山。反对扩建油管及支持环保的民众,一度占领卑诗本拿比山康德摩根(Kinder Morgan)勘探建油管的山头,而油业巨擘康德摩根申请得法庭禁制令清场,重新开展勘查油管路线工作。
情节是不是跟香港占中的大同小异?香港执达吏本周二完成张贴禁制令,「占旺」清场逐步进行;本拿比警方在禁制令上周一生效後,把封锁线范围内的人抬走,冲突未停过,被捕者逾60人,包括环保名人大卫铃木之孙。大卫铃木上周六亲往山头打气并指骑警的行动不能超越法律。
绕道法院而寻求禁制令
这些「占山」者目标清晰,力阻油企勘探,亦即不欲输油管建在本拿比山,以免为祸环境。《温哥华太阳报》专栏作家穆格鲁(Ian Mulgrew)周一表示,以往法官遇到类似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事件,都不签署禁制令,不欲法庭禁令沦为警方执勤的挡箭牌。穆格鲁分析,私营企业按政府政策行事,民间公司致力拓展业务的对手该是民选政府的官员,康德摩根明明可召警处理「占山」而不为之,绕道法院而寻求禁制令,换言之,签令法官原应置身事外,现成为石油巨企和不良政府的压制工具,无形中压缩甚至窒碍公民抗命空间。
近月因着香港占中事态发展,很多人误以为「公民抗命」等於明知不法而犯法,曲解占中者以自己利益为中心而侵犯其他大多数人福祉,带着有罪的眼镜审视占领运动者。这是不公平而又不理性的先入为主观感,难以看清占领运动的政治伦理一二。
公民抗命是否一定要非暴力
公民抗命,一般理解为「透过公开、非暴力、违法的方式来改变法律与政策的社会运动」──这也是现代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对公民抗命的定义。罗尔斯可算当代对「公民抗命」提供着名的系统性分析与辩护,但他对「公民抗命」的分析也惹来批评,譬如对「公民抗命」的理解过於狭窄,引申出来,到底怎样的公民抗命才是合乎正义或合理,包括公民抗命是否一定要非暴力?是否一定要公开?参与公民抗命的人是否必须自愿接受惩罚?等等。在香港占领运动界对此现仍莫衷一是。
公民抗命往往又称公民不合作运动,最早源於美国立国初期,东北部民众回应政府徵税等措施的异议声音,代表人物是《华尔腾湖》作者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公民抗命原因在於法律条文不合正义,或行政措施违反民意,公民群集表示不愿遵从的行动,自觉不守法而目的希望改变不合理现状,以个人抗命来唤起群体共鸣,一起打造更好的社会。
一般解说,都指出最具体的公民抗命例子是印度圣雄甘地(M.K. Gandhi),於二次大战前後在印度所领导的不合作运动。他为了争取印度脱离英国殖民统治,成为独立国家,发起不遵守英国统治的运动。他宣扬的理念是,呼吁印度人拒买英国货、拒绝缴税、不把钱存入英人所开银行,并拒服公职。甘地据理呼吁,行动上以平和方式实践,是公民抗命最佳范例。所以那些根本不扰民的,也就不属於公民抗命了。
民主国家容许出现公民抗命
有人认为,公民抗命意在抗议某些法律或政治上的决议,有道德上的理由,且基於多数公民的正义感,属非犯罪或革命即不算违法。基於这种观点,民主国家容许出现公民抗命,但在法律或政策修正前,从事抗命者仍须依现行法律或政令行事,主要是自动承担法律责任。检验目下占中或占山者的「行事出发点」,这些说法,让我们有多些角度评断谁是真正的公众利益守护者,才不会简化表面证据即判定抗命者的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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