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雙江之子] 法院回應案件4焦點:李天壹首施暴
楊某某的代理律師田參軍此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楊某某是某高校半工半讀的學生,有時候自己打工掙錢,而非酒吧的陪酒女或賣淫女。“事出來後,他們私底下可能聯系過,但絕對沒有提到錢。”田參軍說。
多名被告人供述稱,在乘車離開人濟山莊的途中,楊某某發現張某不在,要求下車離開,遭拒後忽喊掙扎,但被李某某等人強行摁壓和毆打。湖北大廈的監控顯示,李某某左手緊抓楊某某右手臂,夾拉著楊某某穿過酒店大堂進入電梯,出電梯後,楊某某身體後傾不願前行,被李某某拉拽進入酒店房間。
法院認為,陪酒與賣淫屬不同性質的行為,陪酒行為與賣淫故意之間缺乏必然聯系,身份或個人生活習慣不足以推定行為時的主觀心態。在女性不情願的情況下,任何使用強行手段與其強迫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均屬於強奸行為。
法院同時認為,至於被害人及酒吧人員是否與李某某家屬聯系,屬於事後行為,不影響對事發時被害人主觀意願的認定。
5名被告人為何量刑不壹?
判決中,王某、李某某等人分別被判處12年至3年(緩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樣的強奸行為,為何判罰不壹?
法院認定案發時,5名被告人中,僅王某是成年人,其余4人均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而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認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屬於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地位與作用明顯大於其他被告人,且無悔罪表現。鑒於其犯罪時系未成年在校學生,本著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僅次於李某某,屬於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且暴力行為對被害人傷害較大,主觀惡性較深。鑒於其有壹定悔過認識,量刑時酌予考慮,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而對於魏某某兄弟及張某某叁人,法院認定,叁人均系在校學生,認罪態度好,在庭前或庭審中向被害人楊某某表示道歉,並積極賠償楊某某的損失,楊某某也建議對叁人從輕處罰,本著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法院決定對叁人依法減輕處罰,並對其中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小的張某某和魏某某(弟)適用緩刑。
法院據此判決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判處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法院為何不公開審理此案?
自今年2月案發以來,網絡上不斷出現要求辦案部門公開5名被告人及案件信息的聲音,也有人質疑被告人家庭“有背景”會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直到案件進入審理程序,相關質疑的聲音仍未停止。在此案開庭前,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辯護人還向法院提出了公開審理的申請,後被法院駁回。
對此,法院表示,因為本案4名被告人系不滿拾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並且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決定依法采用不公開開庭審理,但公開宣判。據了解,26日上午宣判現場,除了當事人親屬旁聽,相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組織和婦女權益保護組織代表也參與了旁聽。
案件提起公訴後,法院對於案件受理、庭前會議、開庭等關鍵節點,多次向社會通報案件進展。對於相關的不實報道和消息,也通過新聞媒體和“京法網事”微博及時予以回應。
法院表示,從立案審查到壹審宣判,本案全部訴訟環節和司法工作均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認真、嚴謹、規范進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各方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
記者了解到,海澱區法院先後召開了2次庭前會議,針對案件管轄、回避、公開審理、申請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證據調取申請等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並組織專人為律師審閱案卷材料、全程觀看在案視頻資料、同步訊問錄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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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被告人供述稱,在乘車離開人濟山莊的途中,楊某某發現張某不在,要求下車離開,遭拒後忽喊掙扎,但被李某某等人強行摁壓和毆打。湖北大廈的監控顯示,李某某左手緊抓楊某某右手臂,夾拉著楊某某穿過酒店大堂進入電梯,出電梯後,楊某某身體後傾不願前行,被李某某拉拽進入酒店房間。
法院認為,陪酒與賣淫屬不同性質的行為,陪酒行為與賣淫故意之間缺乏必然聯系,身份或個人生活習慣不足以推定行為時的主觀心態。在女性不情願的情況下,任何使用強行手段與其強迫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均屬於強奸行為。
法院同時認為,至於被害人及酒吧人員是否與李某某家屬聯系,屬於事後行為,不影響對事發時被害人主觀意願的認定。
5名被告人為何量刑不壹?
判決中,王某、李某某等人分別被判處12年至3年(緩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樣的強奸行為,為何判罰不壹?
法院認定案發時,5名被告人中,僅王某是成年人,其余4人均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而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認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屬於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地位與作用明顯大於其他被告人,且無悔罪表現。鑒於其犯罪時系未成年在校學生,本著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僅次於李某某,屬於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且暴力行為對被害人傷害較大,主觀惡性較深。鑒於其有壹定悔過認識,量刑時酌予考慮,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而對於魏某某兄弟及張某某叁人,法院認定,叁人均系在校學生,認罪態度好,在庭前或庭審中向被害人楊某某表示道歉,並積極賠償楊某某的損失,楊某某也建議對叁人從輕處罰,本著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法院決定對叁人依法減輕處罰,並對其中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小的張某某和魏某某(弟)適用緩刑。
法院據此判決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判處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法院為何不公開審理此案?
自今年2月案發以來,網絡上不斷出現要求辦案部門公開5名被告人及案件信息的聲音,也有人質疑被告人家庭“有背景”會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直到案件進入審理程序,相關質疑的聲音仍未停止。在此案開庭前,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辯護人還向法院提出了公開審理的申請,後被法院駁回。
對此,法院表示,因為本案4名被告人系不滿拾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並且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決定依法采用不公開開庭審理,但公開宣判。據了解,26日上午宣判現場,除了當事人親屬旁聽,相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組織和婦女權益保護組織代表也參與了旁聽。
案件提起公訴後,法院對於案件受理、庭前會議、開庭等關鍵節點,多次向社會通報案件進展。對於相關的不實報道和消息,也通過新聞媒體和“京法網事”微博及時予以回應。
法院表示,從立案審查到壹審宣判,本案全部訴訟環節和司法工作均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認真、嚴謹、規范進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各方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
記者了解到,海澱區法院先後召開了2次庭前會議,針對案件管轄、回避、公開審理、申請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證據調取申請等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並組織專人為律師審閱案卷材料、全程觀看在案視頻資料、同步訊問錄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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