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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移民简易程序申请里的陷阱 | 温哥华地产中心
   

[移民申请] 加国移民简易程序申请里的陷阱

作者: 钱路


很多人对采用简易程序存有不正确的理解。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误区:

(1)采用简易程序后,对于表格上的内容,就可以随意填写了。例如,职业定位、教育背景、语言能力,都可以随意填写。只要到移民官要求补材料时,再准确地填写就行了。

(2)采用简易程序后,本人目前资格不够,也可以送申请了。只要到了移民官让我补材料时,我已经够分数就行了。

对于前者,钱路律师的意见是:根据新移民法,一旦申请送进去了,就再也不能改变了。否则,移民官会怀疑,到底在两个不同的说法之间,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对于后者,钱路律师的意见是,在送申请时那一刻,必须在形式上保证你的资格是合格的。否则,即使申请人今后有增加分数,移民官还是可以根据第77条的规定,将其申请拒绝。

以下是钱路律师与读者的一段对话。这段对话是适用于第二项误区的:

问题:评分的界定

钱律师,你曾经说“一切应该以送申请时的评分为准。申请递交后所发生的变化都不算。”

如果我是按新法提交的申请,在拿到FN后离婚,这样将导致分数不足,此时补交更好的雅思成绩是否已经没有用了呢?谢谢!

钱路律师回答:

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

首先,我们看一下法律规定。《移民法实施细则》规定:

77. For the purposes of Part 5 (即,签发移民签证的条件的相关规定), the requirements and criteria set out in sections 75 and 76 must be met at the time an application for a permanent resident visa is made as well as at the time the visa is issued.

这条规定很明白:您在以下这两个时间点:(1)递交申请的时候,和(2)核发移民签证的时候,都必须达到67分。


我在以前所说的:“一切应该以送申请时的评分为准。申请递交后所发生的变化都不算”这句话的时候,是回答一位读者的问题:他在送申请时,不够分。但是,他想在申请送进去后,再补考雅思,将成绩提高,问我行不行。我的答复即是如此。如果在送申请时不够分,则,不符合《移民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所以,后面的成绩就不能算了。

鉴于《移民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我总是建议客户,在没有够分的时候,不要送申请,以免被移民官以77条的规定而拒签。

但是,您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您在送申请的时候是够分的。以后,离婚了,按理是不够分了。但是,您又在最后核发移民签证前,通过雅思高分使自己满足67分的要求,那么,从法理上来讲,您是完全符合《移民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的。您在两个时间点:(1)递交申请的时候,和(2)核发移民签证的时候,都符合了最低分数的要求。

有趣的是,法律只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时间点符合最低分的要求,但没有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时间点的中间段,“连续”地、“不间断”地符合最低分的要求。所以,您的情况就是没问题的了

我们的忠告:在新政策下,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对表格的内容的准确性和信息的证明方式,应该更加小心。对于表格中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应该事先有足够的证明材料。

例如,在表格上的职业定位与今后会获得的推荐信的内容是否相符,是事先就要考虑好的。即使在递申请时还不需要递推荐信,但是今后推荐信上会出现的职业描述,应该是填表时确定NOC号码的依据。

又如,表格上对语言能力的填写,与您可能获得的语言考试的成绩是否会有差别。也是事先要充分考虑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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