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矿难下修至82人遇难 专家:不存在"黄金救援期"
次生灾害会显着扩大伤亡范围。如果煤尘参与爆炸,会形成所谓“瓦斯—煤尘复合爆炸”,其爆炸能量可达单纯瓦斯爆炸的数倍,波及范围也会成倍扩大。
此外,爆炸引发的巷道坍塌会形成堵塞,将部分人员困在井下。即使这些被困人员在爆炸中幸存,由于自救器的有效时间通常只有几十分钟,在通风系统完全瘫痪、一氧化碳浓度持续维持在致死水平的环境下,长时间存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唯一的例外是那些恰好处于井下压缩空气供给点附近的人员,他们可以依靠压缩空气维持呼吸。
《中国新闻周刊》:瓦斯爆炸发生后是否存在黄金救援期?井下救援面临的最大技术挑战是什么?
胡千庭:
瓦斯爆炸事故的救援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救援存在较大区别。地震救援的核心是物理性解困,被困者如果未受致命伤且有氧气供给,可以存活数日。但瓦斯爆炸事故中,致死因素是即时性的化学性损伤和机械性损伤,传统意义上的“黄金救援期”不明显。如果人员在爆炸发生后的短时间内未能脱险,已经遇难的可能性较大。
救援的最大技术挑战在于防止次生爆炸。爆炸会在井下留下大量明火和高温点,而瓦斯会持续从煤层中涌出,通风系统又已被破坏无法有效排出瓦斯,这就形成了“瓦斯—火源”随时可能再次碰头的高危态势。因此救援的第一要务是火源控制,必须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侦测火点位置并实施灭火。只有在火源得到有效控制、井下瓦斯浓度被稀释到安全阈值以下之后,大规模搜救才能展开。这个过程往往需要数小时甚至更长时间,这也是为什么被困人员的存活率较低。
预警系统为何失灵?
《中国新闻周刊》:在历次重特大瓦斯事故中,预警失效是一个反复出现的现象。从技术系统的可靠性角度分析,这种失效的症结在哪里?
胡千庭:
我认为,是技术层面的成熟度与现场执行层面的可靠性之间出现了脱节。从纯技术角度评估,当前的瓦斯监测技术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成熟度。以瓦斯浓度传感器为例,早期采用催化元件的传感器需要每周标定一次以保证精度,而现在主流的传感器技术可以将标定周期延长至半年甚至一年,测量精度和稳定性都有了质的飞跃。
在制度设计层面,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瓦斯监测预警体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采掘作业的情况下,瓦斯浓度正常情况下不能超过1%,而瓦斯爆炸的阈值是5%到16%,这有一定的安全区间。一旦超限,系统会自动报警,监测数据也会实时传输到属地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理论上监管部门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瓦斯超限情况并介入处置。
但任何技术最终都要靠人来执行,其中可能存在人为规避监管的因素。比如,有的企业没有将传感器挂在规定位置,而是直接把它甩到一个有新风系统的风筒里面去。风筒里永远不可能超限,数据传上去也是安全的假数据。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放置,或者不愿意采集真实数据,技术再好也没办法发挥作用。
归根结底,技术的有效性最终取决于人的执行意愿。当企业的安全理念缺失,没有处理好安全生产和企业效益的关系,技术再先进也无法自动转化为安全保障。这正是我们面临的核心困境。
《中国新闻周刊》:该矿在2025年曾因“猴车急停保护失效”和“顶板无补强支护”被行政处罚。从安全管理的系统性视角来看,这些违规行为与最终发生的瓦斯爆炸事故之间,是否存在着内在因果逻辑?
胡千庭:
从技术分类来看,猴车急停失效属于机电运输系统的隐患,顶板无补强支护属于顶板管理的隐患,瓦斯爆炸则属于瓦斯治理的隐患,三者分属不同的事故类型。但它们共同指向更深层的问题:该企业在安全管理的制度执行上存在系统性隐患。
“推进矿山‘少人化’”
《中国新闻周刊》:按照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并实施行政处罚后,企业应当进行整改,监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整改落实。但从此次事故来看,这个闭环显然没有形成。问题出在哪里?
胡千庭: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三级监管体制,并且强调属地化管理原则。理论上,行政处罚只是监管手段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要确保企业将隐患整改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实施处罚的监管部门有责任对整改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确认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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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爆炸引发的巷道坍塌会形成堵塞,将部分人员困在井下。即使这些被困人员在爆炸中幸存,由于自救器的有效时间通常只有几十分钟,在通风系统完全瘫痪、一氧化碳浓度持续维持在致死水平的环境下,长时间存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唯一的例外是那些恰好处于井下压缩空气供给点附近的人员,他们可以依靠压缩空气维持呼吸。
《中国新闻周刊》:瓦斯爆炸发生后是否存在黄金救援期?井下救援面临的最大技术挑战是什么?
胡千庭:
瓦斯爆炸事故的救援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救援存在较大区别。地震救援的核心是物理性解困,被困者如果未受致命伤且有氧气供给,可以存活数日。但瓦斯爆炸事故中,致死因素是即时性的化学性损伤和机械性损伤,传统意义上的“黄金救援期”不明显。如果人员在爆炸发生后的短时间内未能脱险,已经遇难的可能性较大。
救援的最大技术挑战在于防止次生爆炸。爆炸会在井下留下大量明火和高温点,而瓦斯会持续从煤层中涌出,通风系统又已被破坏无法有效排出瓦斯,这就形成了“瓦斯—火源”随时可能再次碰头的高危态势。因此救援的第一要务是火源控制,必须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侦测火点位置并实施灭火。只有在火源得到有效控制、井下瓦斯浓度被稀释到安全阈值以下之后,大规模搜救才能展开。这个过程往往需要数小时甚至更长时间,这也是为什么被困人员的存活率较低。
预警系统为何失灵?
《中国新闻周刊》:在历次重特大瓦斯事故中,预警失效是一个反复出现的现象。从技术系统的可靠性角度分析,这种失效的症结在哪里?
胡千庭:
我认为,是技术层面的成熟度与现场执行层面的可靠性之间出现了脱节。从纯技术角度评估,当前的瓦斯监测技术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成熟度。以瓦斯浓度传感器为例,早期采用催化元件的传感器需要每周标定一次以保证精度,而现在主流的传感器技术可以将标定周期延长至半年甚至一年,测量精度和稳定性都有了质的飞跃。
在制度设计层面,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瓦斯监测预警体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采掘作业的情况下,瓦斯浓度正常情况下不能超过1%,而瓦斯爆炸的阈值是5%到16%,这有一定的安全区间。一旦超限,系统会自动报警,监测数据也会实时传输到属地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理论上监管部门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瓦斯超限情况并介入处置。
但任何技术最终都要靠人来执行,其中可能存在人为规避监管的因素。比如,有的企业没有将传感器挂在规定位置,而是直接把它甩到一个有新风系统的风筒里面去。风筒里永远不可能超限,数据传上去也是安全的假数据。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放置,或者不愿意采集真实数据,技术再好也没办法发挥作用。
归根结底,技术的有效性最终取决于人的执行意愿。当企业的安全理念缺失,没有处理好安全生产和企业效益的关系,技术再先进也无法自动转化为安全保障。这正是我们面临的核心困境。
《中国新闻周刊》:该矿在2025年曾因“猴车急停保护失效”和“顶板无补强支护”被行政处罚。从安全管理的系统性视角来看,这些违规行为与最终发生的瓦斯爆炸事故之间,是否存在着内在因果逻辑?
胡千庭:
从技术分类来看,猴车急停失效属于机电运输系统的隐患,顶板无补强支护属于顶板管理的隐患,瓦斯爆炸则属于瓦斯治理的隐患,三者分属不同的事故类型。但它们共同指向更深层的问题:该企业在安全管理的制度执行上存在系统性隐患。
“推进矿山‘少人化’”
《中国新闻周刊》:按照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并实施行政处罚后,企业应当进行整改,监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整改落实。但从此次事故来看,这个闭环显然没有形成。问题出在哪里?
胡千庭: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三级监管体制,并且强调属地化管理原则。理论上,行政处罚只是监管手段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要确保企业将隐患整改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实施处罚的监管部门有责任对整改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确认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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