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听到"农民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就感到义愤填膺?

这话怎么这么耳熟?。因为这是教科书级的谎言。几十年前的教科书就是这么编的。直到现在,从贩夫走卒(农民工——破产农民,及其子弟),到大学教授,都会不过脑子,仅动腮帮子,背诵这一套。他们做出一副不接受反驳的样子,理直气壮,仿佛在守护弱者的命根子。其状令人惊愕。


3

事实上,农村土地所属,不是国家性质的关键。苏联是社会主义的带头大哥,十月革命后,在农村土地政策上也是有过争议的,并不是直接没收富家的土地充公。

中国,一九四九年以来,农村土地政策一直在变化。从“分田分地”,到“农业合作化”,再到人民人公社(初级社高级社),还有文革前,有过短暂的“包产到户”,后来作为作为资本主义复辟,紧急刹车,强令禁止,然后到了改开年代,全面实行“包产到户”,直到现在——每一个阶段的土地政策都不一样,但都是社会主义。

可以说,到今天,农村土地政策还在“摇摆”,不然,某些“政策”也就用不着一再“重申”,而且在实践中,全国各地有自己的人创举(正如当年的小冈村)。

这都是农村改革“不到位”带来的。

回想1979年,在邓小平的支持或“默许”下,四川广汉悄然摘下了人民公社的牌子,这标志着历史性的消灭了“人民公社”。而这样“重要”的消息,当时的报纸竟然不着一字。这无非是担心某些人转不过来弯——以为伤到了农村社会主义路线的根基。

接着“下放土地”(也叫“包干到户”,或“土地承包责任制”)——把原来属于公社所有的土地,全部“租”给农民。由于这一政策的转变,立即使七亿农民摆脱了饥饿,城镇集贸市场农副产品不再紧缺,“凭票供应”迅速成为历史。

由于取得了这样的“伟大成果”,后来的报纸倒是大张旗鼓地宣扬了。本来“撤销人民公社”和“土地承包制”是两个连贯动作,前者因其“敏感性”避开了宣传。

农民“向公社租用土地”的期限,说是三十年,现在看起来是,实际上是无限期。既然可以让农民“无限期”租用公社土地,本身就说明可以让农民“实质拥有”。

而可以让农民“无限期租用”,又不可以让农民“实质拥有”的直接后果,就是束缚了土地的潜力,让农民不敢在土地上有长治久安的的建设和投入,非当地户籍的人想冒险去农村修房造屋,也被锁死。

4

按现在的有限使用权,土地有时候不是农民的资产,甚至是负资产。例如,当农民由于衰老和疾病等原因而失去耕种能力的时候,无人接手,不能变现,不能抵医药费和护理费,但理论上还对土地负有“责任”——家庭责任承包制嘛。

最后,农村土地终究如魔术师手上的飞刀,当一代农民逝去,再回到“集体”,回到不叫人民公社的“公社”。这将是土改之后,农村土地的第二次“回归集体”这位虚拟的主人。

为了让农民“不失去土地”,就让农民“不拥有土地”,这套逻辑强大得令人无法反驳。

其实,于理于法,“有限产权”也应该可以“有限变现”,使它成为农民最后的保障,尤其是“五保户”的“医保”。例如,农民“五保户”去世前将土地“交还集体”时,获得一定“补偿”。


今天触动我再次修订这篇稿子,企图再发一次的原因,是看到网上流传一个据说是原重庆市长黄奇帆的“政策建议”,他建议政府给城镇老人每月几千块钱,老人去世后,他们的房子归政府。也就是说,黄奇帆建议,政府帮助城镇老人用房产养老。

如果这一政策可行,那么,为什么不可以让农民用“责任地”养老?以体现农民在责任地上,除了责任,还有一定的权利?

5

事实上,从计划经济开始,“集体土地”不是作为一种财产,而是作为一种惩罚性的身份标签,被按在农民头上的。

只有按这种逻辑,才能解释农民身份的青年一旦考上大学,或者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就会立即取消原身份所属的土地。否则,假使土地真正是农民的财产,难道考上大学或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就得接受一次财产剥夺的惩罚?

这便是农村土地的实质。

也就是说,当青年农民“及第”后便“失地”“失籍”,从此注定只能在房价高昂的城市老死,设若中年“去职”,或老来“思归”,均无再回到故乡居住的可能。陶渊明生活在这个伟大的时代,《归去来辞》只能是一篇痴心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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