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 房东请走华人租客!结果要赔$2万

近日,温哥华一位房东因女儿实际居住时间比规定少20天,被法院判赔前租客$2万。这件事也再次给大温的房东群体敲响警钟:若以“自住”为由收回房屋,必须严格满足居住时限要求,差一天都不行!


据CTV News报道,2023年秋,温哥华房东Zohreh Feizy以“女儿需自住”为由,向租客王先生发出了终止租赁合同的通知。

案件缘起

根据判决书内容,该案所涉房产位于温哥华市中心Seymour St的一处公寓。租客王先生自2021年7月1日起租住该单元,月租为$1,725.5元,直至2023年10月23日搬离。

房东Feizy的女儿名为Mahgol Cheherhpardaz,当时是一名在校大学生。Feizy在庭上表示,自己是一名伊朗移民,英语能力有限,且缺乏房东相关经验。她还解释称,根据分居协议,她需在女儿求学期间承担部分生活开支,但因经济困难,已无力继续为女儿支付校外房租

根据BC省《住宅租赁法》(RTA)中的“房东自用”条款,房东或其直系亲属如需使用该物业,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提前终止租约——具体包括需在合理时间内搬入,并连续居住至少满6个月(依据当时有效规定)。

因此,在2023年夏天,Feizy先后四次向王先生发出“房东自用”终止租约通知,最终的通知日期是2023年7月28日,要求租客在9月30日前搬出。通知中写明该公寓将由房东的女儿Cheherhpardaz入住。

然而,王先生拒绝按期搬离,并向住宅租务处(RTB)提出争议仲裁,听证原定于当年的10月27日举行。不过在10月26日,王先生因已寻得其他住所而主动迁出,并撤回了仲裁申请。



经清洁整理后,Feizy的女儿最终于2023年11月10日正式入住。

本来事情到这里就已了结,可偏偏Feizy的女儿没有居住满六个月,在住了5个月零10天便离开,前往韩国参加实习项目,之后也未返回该公寓,而是直接入读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

由于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住宅租赁法》规定的“连续居住至少6个月”的要求,这一行为被认定为违约。


前租客王先生因此向BC省住宅租务处(RTB)提出申诉,指出房东以“自用”为由终止租约的依据并不成立。



就差几天,不可以宽限吗?

在听证会上,Feizy辩称女儿是因为突然获得海外实习机会才搬走的,这属于“情有可原”,因此不该处罚她。但仲裁员并不认同。

仲裁员指出,所谓的“情有可原”,指的是特殊情况导致要求房东支付补偿金显失公平合理的情形,通常包括无法预见或超出房东“合理控制范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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